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发文时间:2020-08-21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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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房屋出租的,房产税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税率为12%;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不区分用途,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3.对无偿使用房产再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出租方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款;


4.对于出租后再溢价转租的,已在第一次缴纳完租金后,同一房屋不再缴纳房产税;


5.对于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6.对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作为本年度房产税计税租金标准确定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7.对无偿使用的,产权为个人的需为近亲属关系,产权为单位的,需是隶属或集团内关系,否则视同有偿,按市场指导价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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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对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问题作了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