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转业/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随军家属创业税收优惠


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自主择业干部创业税收优惠


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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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0
来源:中道咨询

答疑纳税筹划具体怎么操作?

纳税筹划按照工作步骤,一般分为以下六点:

一、精研税法、熟悉会计、工商等相关经济法规认真研究学习税法是筹划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切忌不吃透政策,盲目照搬照套别人的方案,给筹划留下失败的风险。

       自新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多达上万条,短时间内想吃透它,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平时要注意积累,研究时要突出重点,在对税收条文学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逐字逐句地去解读,弄明白其出台背景,目的;二有些税收政策还要注意前后的变化、联系,对其中的细微之处更是仔细琢磨;三对于政策涉及到专业名词、术语要咨询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如产品的配料构成、不同行业技改情况、“三新”的研发费用等内容;四政策中引用的文件一定溯本追源,搞清楚来龙去脉;五平时注意搜集行业政策,了解其核算特点,税负情况。

       此外,还需要税收筹划人员熟悉会计、工商等相关经济法规,因为会计、税收密不可分,很多筹划涉及到账项的调整,有些筹划实际上就是利用会计政策的变化,有些筹划方案涉及到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化等,这些都需要筹划人员知识全面,具有较高的素质。


二、筛选筹划对象理论上讲,每一企业都有筹划的空间,但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我们尽可能地选择好我们的筹划对象,这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般来讲,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较大,组织结构庞杂,经营活动复杂,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政策复杂的,筹划空间也就越大,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筹划空间的大小还受企业管理的完善程度,财务人员素质的高低、企业的发展阶段等多方面的影响,此外常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企业也是不错的选择对象。


三、进行现场调查对企业的税收、财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是为了进一步找准税收筹划的点,可以是企业日常的某一项经济行为;可以是某个税种;也可以是某个产品。

      了解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性质、规模、人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行业现状、资产、收入状况等;了解的重点是企业的税负情况,如缴纳哪些税种,每年的税额多少,适用的税率,有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特殊销售行为企业是如何进行处理的。

       另外筹划人员要去现场如车间、仓库实地查看一下,观察工艺流程,存货是否毁损等,把现场情况和报表上所反映的情况相结合,找出存在的问题,发现筹划线索。


四、出具筹划草案找准筹划的点后,如何形成筹划草案是筹划步骤的核心环节,要充分利用一、三步骤所积累的知识,开动脑筋,笔者的感觉是特别要运用逆向思维和发散思维,要防止就事论事,才不至于使筹划走入死胡同。

      然后要寻找相应的文件依据,仔细对“文”下药,充分推敲、论证,形成草案。


五、和税务、工商等部门沟通在很多筹划方案中,涉及到税务机关的核准或审批、确认等程序,有的还要到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方案是否可行,可侧面就草案中的部分内容和税务、工商部门进行沟通,方式一定要灵活,对方案中拿不准的地方还要向有关人员咨询。

       因为有些事情并不是行政机关不作为,其中涉及到责任划分,毕竟我们所依据的税收政策并不是每一个税务人员都清楚,理解,需要我们做大量工作。


六、正式出具筹划方案,符诸实施针对草案中不足的地方,如政策引用不够准确,全面;程序不够恰当;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不够详细等,我们要加以修改、完善,正式出具筹划方案,提请企业符诸实施,但是切莫忘了和企业签订合同,至于签订合同的时间可以自己掌握,如果你一开始很有把握,可以在现场调查结束后就签订合同,也可以在交付正式方案前签订合同,收费金额可能根据筹划所降低的税额来确定。


上述筹划工作步骤并不是针对每一种筹划方案而言的,主要适合于企业的整体筹划,个案的筹划可以省略其中的部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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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请问在无形资产开发阶段哪些费用可以归集为研发费用支出资本化支出?

新准则中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应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需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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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3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实务中,当涉及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比较复杂时,企业需要运用判断,对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例如,合同续约或合同变更时需要支付额外的佣金、企业支付的佣金金额取决于客户未来的履约情况或者取决于累计取得的合同数量或金额等。


  为取得合同需要支付的佣金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分期支付、且客户违约时企业无需支付剩余佣金的,如果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该佣金预期能够从客户支付的对价中获得补偿,且取得合同后,收取佣金的一方不再为企业提供任何相关服务,则企业应当将应支付的佣金全额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后续期间,如果客户的履约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应当评估该合同是否仍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以及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一处理也同样适用于客户违约可能导致企业收回已经支付的佣金的情况。当企业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与多份合同相关(例如,企业支付的佣金取决于累计取得的合同数量或金额)时,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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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4
来源:财政部

答疑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企业应当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①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②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③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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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4
来源:财政部

答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年租金按照租赁资产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租赁合同应如何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应用指南,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可变租赁付款额中,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付款额按照租赁资产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变化,而是取决于租赁资产的未来绩效,因此,初始计量时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为0。在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为0。


  根据租赁准则第二十四条及相关应用指南,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者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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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4
来源:财政部

答疑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如何处理?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是否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是否由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三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八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资产,并追溯调整。


  因此,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以其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


  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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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4
来源:财政部

答疑企业取得子公司时支付的价款、处置子公司时收到的价款应当分别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答: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应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下的“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除有固定资产和存货外,还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购买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反映,如为负数,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下的“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处置价款中收到现金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反映,如为负数,应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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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4
来源:财政部

答疑应当如何对前期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区分前期差错的重要性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在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对于比较期间的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期间以前的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其中,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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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4
来源:财政部

答疑什么是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评估合同资产的减值,该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有时,企业有可能需要在未来返还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对价(例如,企业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对价),但是,企业仍然拥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未来返还合同对价的潜在义务并不会影响企业收取对价总额的现时权利,因此,企业仍应当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同时将预计未来需要返还的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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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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