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非商誉),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多长?
发文时间:2020-09-1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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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非商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应大于等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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