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医院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购入药品,一部分签订合同,一部分没签订合同,分别如何缴纳?文件依据是什么? 医院药品是在医疗过程中消耗的,形成药品收入没有签订合同,如何缴纳?文件依据是什么? 二、供热企业购入原煤,有合同,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后,取暖费收入没有合同,是按收入的60%缴纳,还是全额缴纳,还是不缴纳?文件依据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征税对象包括下列凭证

⒈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⒉产权转移书据; 

⒊营业帐簿; 

⒋权利、许可证照; 

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所以,贵医院印花税如果属于查实征收,签订商品采购合同需按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未签订合同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首先,印花税分为查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如果查实征收未签订合同(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如果为核定征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一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印花税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登记簿》的;

(二)按规定建立《登记簿》,但未如实登记或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三)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核定纳税人应纳印花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 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30%—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 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 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20%—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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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煤炭物流和集装箱物流的企业涉及的税种,1、业务应该是自己买入煤炭,进行洗选,或者帮别人转运出去;2、从公路运输进入货站,再从铁路转运出去!3、这样的形式是按物流服务走现代服务业?还是运输?销售煤炭又是如何归类?4、前期的基础建设涉及的进项税是按固定资产分两年抵扣?还是可以直接挂账进行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所以,贵公司业务:1.己买入煤炭,进行洗选后转出,属于销售煤炭业务,按销售货物处理;2.从公路运输进入货站,再从铁路转运出去,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贵公司前期的基础建设涉如属于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否则,不需要分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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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退伍、转业军人自开公司或任职于某公司在国、地税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这种优惠区分军人立功等级吗?

请参阅财税【2017】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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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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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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