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彩钢搭建的板房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依据您的描述,如果不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不征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纳税人自建的符合房产定义且应该征税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18
来源: 中税网

答疑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21
来源:12366
1... 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758759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