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怎样区分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答: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和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 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 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又分为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


文件的第四条进行了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 纳所得税额。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通俗点说,能查实收入或成本费用其中一项的 采取定率征收,都不能查实的适用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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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纳税人应如何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选择在网上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也可以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网上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由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上自行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可由本单位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进入申报模块,点击左边工具栏的“预缴纳税申报”等进入相关申报缴款界面。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业主或投资人可以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登录界面,首次登录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进入申报界面,选择相应的申报表填报。


注意: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缴税款、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缴税、扫码缴税(包括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云闪付)四种方式办理税款缴款。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完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缴税款,银联缴税、扫码缴税(包括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云闪付)三种方式办理税款缴纳。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


除网上申报方式外,您也可以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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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2
来源:深圳税务

答疑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等发放短期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本文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本文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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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0
来源: 陕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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