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纳税人可否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申请?
发文时间:2020-09-28
来源: 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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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前,有需要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您为新办纳税人,可按如下流程申请自行开具:


第一步、提交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同时新增购票员。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纳税人主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宜。办理资料及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领用发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查询获取。


另外,您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同时可新增本单位购票员。


第二步、领取并发行税务UKey。


“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办结后,您需要领取并发行税务UKey(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主要有网上申领及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免费领取两种渠道:


(1)网上申领:您可在电子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模块免费申领税务UKey,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后,税务机关及时将发行好的税务Ukey和空白发票寄出。


(2)大厅领取:票种核定完毕后到税控管理岗直接办理税务Ukey。税务Ukey在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中的发行操作与税控盘、金税盘相关操作基本一致,即首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申请核定相关票种,其次在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税控系统中进行初始发行。新办企业纳税人免费领取UKey需携带资料: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步、自行下载安装开票软件。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模块下载最新版本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完成以上三个步骤后,您就可以按规定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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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便利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针对目前新办企业涉税事项较多、办理周期较长的痛点,主动创新服务方式,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公告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相关规定。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优化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变信息多次采集为一次采集、多表填报为一表填报,多次重复报送资料为一次报送共享;变多条办税流程为一条综合流程、多次受理为一次集中受理、多次处理出件为一次办结出件,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延后实现)。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须办理事项关联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目前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根据税收业务的发展及调整,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含的涉税事项或会进行相应调整。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施行


  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进行在线办理,并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查阅、下载办税指南,也可拨打12366咨询详情。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