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销售计划原因,将待售商品房办理在自身名下用于抵押,但不涉及使用,自用,出租等情形,未来仍将对外销售,是否符合:属于正常销售,不属于自持物业,免交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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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4
来源:12366

答疑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除却餐饮发票的备注栏外,财务人还需要知道以下几个备注栏的填写要求:


1.代办退税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2.差额征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开具的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3.物流代开票


根据《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国税机关或试点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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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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