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财务管理司回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不执行70万元限额。)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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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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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12366

答疑2021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何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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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12366

答疑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肥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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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3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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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3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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