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境外投资者想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所得税政策”,对于境内分出的现金红利,境外投资者需要先在境内开设银行账户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所以,境外投资者无需设置银行账户,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答疑请其他公司洒水车和人员洒水,取得交通运输服务发票合规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20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针对问题9“纳税人出租洒水车并配备操作人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的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纳税人出租洒水车配备操作人员,如用于给道路浇水,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属于承租方企业自用,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取得交通运输服务发票不符合规定。
答疑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由于业主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的协议及收款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专用发票丢失需要重新开具,上传红字信息表是否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其中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应由你公司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答疑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还没发出就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是否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尚未发出即使已开具发票也不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疑营改增之前销售不动产已交营业税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现购买方索要发票,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之前销售不动产已交营业税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现购买方索要发票,该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答疑我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盘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答疑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举办征稿活动,员工的优秀作品在公司内刊上发表并支付该员工一定的奖励,该奖励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奖励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购买一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答疑我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分红是否需要补税率差?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从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补税率差。
答疑企业销售软件的同时收取的安装费和培训费可以享受软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软件的同时收取的安装费和培训费可以享受软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疑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需要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开具红字建筑服务的发票的备注栏需要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也应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
答疑 个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是不是不再预征个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有些税局也做出了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7号对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指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发票备注栏上备注“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的字样。
答疑某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使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答疑增值税《退(抵)税申请表》是哪个文件中的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
所以,应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附件中的《退(抵)税申请表》。
答疑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2017年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的班车可以适用3%减按2%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企业2017年购入的车辆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该班车可以适用3%减按2%缴纳增值税。
答疑镇垃圾处理费划归税务机关征收了,划转税务机关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谁负责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根据上述规定,划转税务机关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答疑企业研发人员工资计提的工会经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一条、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六条、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上述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规定不含研发人员工资计提的工会经费,因此,研发人员工资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答疑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在项目地预缴的城建税税率比公司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低,是否需要在公司所在地补缴城建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不需要在公司所在地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疑企业的政策性搬迁的支出包含新购置的资产支出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政策性搬迁的支出不包含新购置的资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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