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不能作废的五种发票

0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03、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05、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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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3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答疑购入营改增前建造的房屋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

不论是在实务中还是微信公众号、微信及微信群,经常有人询问:


  “我(甲)公司2021年6月购入营改增之前建好的办公楼,收到对方开具的税率为5%的销售不动产专票,现我公司对外出租,可否按简易征收5%缴纳增值税?”


  “我(乙)公司2016年3月购入的房屋,当时取得的是营业税的发票,现对外出租,该怎么缴纳增值税?”


  ......以及与上述提问类似的问题。


  税海涛声认为答案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因此,如果是营改增之前(所称“营改增之前”均指2016年4月30日及此前)购入的办公楼,现在用于对外出租,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租金收入(均指不含税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先看第一个问题。现在的情况是,虽说甲公司购买的是其他单位营改增之前建好的办公楼,收到的也是对方开具的5%征收率的销售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按照提问中所述的情形,甲公司的办公楼是2021年6月购入的,这就是在营改增以后(所称“营改增以后”均指2016年5月1日及此后)取得的不动产,甲公司现在将营改增以后购置的办公楼对外出租,就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了。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营改增以后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租金收入乘以适用税率(现行税率为9%)计算销项税额,再以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至于第二个问题。乙公司是2016年3月购入的房屋,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当时取得的是营业税的发票,现在对外出租,按什么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呢?别说该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没取得,只是取得了当时的营业税发票,但是,我们判断一处不动产出租时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是看购买时取得的是哪种类型的发票,而是只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时点(2016年5月1日前或者后)来判断。


  乙公司2016年3月购入的房屋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现在对外出租,毫无疑问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


  综上可见,购入营改增之前建造的房屋等不动产出租如何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关键是看出租方购入该不动产的时点(而非该不动产的建造时点),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购入的不动产,对外出租时就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改增以后购入的不动产(包括所购不动产为营改增之前建造的),对外出租时则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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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税海涛声

答疑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相关解析——税收直接抵免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


  前期,申税小微推出稿件:【助力“走出去”】护航企业“走出去”,税收要点来助力


  今天,【助力“走出去”】企业所得税相关科普系列文章推送继续。


  本篇内容为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干货满满,快来学习一下!


  适用主体


  取得特定类型境外所得,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居民企业。


  情景问答


  01.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解答:


  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02.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解答: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03.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解答:


  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04.我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解答:


  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含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05.我公司是一家境内居民企业,设立在A国的分公司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在当地缴纳缴了企业所得税,2017年我公司亏损,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能否递延至以后盈利年度抵免?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如果企业当年未选择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以及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可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个纳税年度延续抵免。


  06.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应仅在我国征税,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解答:


  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


  政策规定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未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适用条件


  01、直接抵免法规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


  02、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03、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收到的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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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保险赔偿金需要交税吗?

保险赔偿金需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


  解答:


  保险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保险赔偿金主要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保险赔偿金是否交所得税,需要区分接受赔偿金的是个人还是企业。


  一、个人不需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给予的相应数额的赔偿。


  二、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保险赔偿金为上述的“其他收入”,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需要并入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由于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计税办法也是直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执行,因此上述规定同样是用于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收到保险赔偿的,作为“其他收入”需要并入经营所得,然后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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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税屋

答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27日


  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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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7
来源:税屋综合

答疑工程签证与确认单的区别

一、工程签证与工程量确认单的区别


  工程签证单是施工过程中,发生一些原来设计不包含的事项,工程结算时由他来增加或减少工程结算值。


  现场签证,是有关施工当中,由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突发,在原有设计工程量中没有临时增加的工程量,需要现场的甲方代表,监理方签字认可的表格。他可以做为施工方最终决算的依据。工程量签证单,是确定工程量的。而施工现场签证单,可以签量也可以签价。


  工程签证的概念,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被解释和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与施工发承包合同价款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合同价款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工程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上述两项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前者明确的是合同价款,后者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即合同价款的调整项),是不同的。在这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的,他的行为不能覆盖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并受到合同约定之约束。也由于工程签证行为的这些特点,它可以在委托代理人平台上通过签认证明的形式,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在限额范围内各种行为的涉款事件,促进了各种不同的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


  二、工程量签证单与工程量确认单的区别


  工程签证单是图纸以外发生的工程内容,因为没有图纸的依据,为了准确描述所发生的内容而做的签证,这里包括了工程量确认以及附加图等。工程量确认单是现场经过实际测量而确定某项工程发生的量,常见的有甲方代表和监理的认证。


  工程量确认单:仅仅只是确认了工程量,费用还得算。签证单不只是确认了工程量,还确认了费用,是鉴证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可有工作量,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处理结果等内容。


  本文来工程造价课堂、工程造价与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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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8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答疑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如何计算

我们知道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计算方式,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那么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如何计算的呢?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几类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方式,快来学习一下吧!


  0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一般指的是价格折扣,是由于促销而发生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


  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若是实物折扣,则视同销售,赠送折扣的物品也要缴纳增值税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是一种鼓励购买者快速支付他们账单的价格削减方式,其期限在净期限内变更。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税前扣除。


  销售折让: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0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除金银首饰外所有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就是不含税的差额部分)。


  0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以原价作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0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05、包装物押金税务处理


  一般货物:


  1.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06、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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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8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答疑财政资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一: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A公司2020年12月份销售新能源汽车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500万元,另依相关政策规定,应获得财政补贴80万元,该项补贴收入实际收到时间为2021年3月份。请问,A公司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二:某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2020年12月份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当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应给予该公司退税100万元,B公司于2021年1月份收到该笔退税。请问B公司取得该笔退税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明确如下: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依照17号公告规定,问题一中的A公司因获得补贴与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挂钩,因此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在2020年12月份与销售收入同步确认。


  税喵提醒:


  依照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A公司还应在2020年12月份就应获得的80万元补贴收入同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依照17号公告规定,问题二中的B公司应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税款时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在2021年1月份予以确认。


  税喵提醒:


  1.依照《政府补助准则》(2017修订,下同)规定,B公司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属于取得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参照《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案例6,B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于2020年12月份,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2021年1月份,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


  由于上述业务,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其他收益”,所得税上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因此,依照17号公告规定,B公司应在2020年所得税汇算时纳税调减100万元,同时在2021年所得税汇算时纳税调增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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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9
来源:理税有道

答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税前扣除的四大标准

房地产项目公共配套设施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税前扣除?能否税前扣除?将对整个项目税负产生重要影响。作为企业财务,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关注扣除的判断标准:


  01、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是红线内的建筑物


  项目范围内的才能够叫做公共配套设施,如会所、幼儿园、物业用房、小学等。红线外的建筑物不属于项目范畴,自然不能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但红线外的支出是否一定不能扣除?这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实务中常常会常出现特殊勾地条件,如取得土地必须配建学校,如果学校在红线内,自然是作为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共配套扣除,如果是不在红线内,就应该属于特殊土地成本,而非公共配套设施。


  02、公共配套设施在结构上相对独立


  无论是会所、幼儿园还是物业用房,这些公共配套设施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结构上相对独立,如果不是独立的空间,而是依附于别的空间,如在地下室内设置的配电室等,就不是单独的公共配套设施,而应划入对应的独立空间,如人防或地下室。


  这种独立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对应的成本可以被单独归集,这决定了公共配套设施要作为一个过渡性成本对象先单独归集核算成本,最后再做二次分摊,将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摊入其他可售面积。


  03、公共配套设施的非营利性特点


  公共配套设施的定义决定了它一定是非营利性,不能够有收入,因为是为所有住户服务,因此应将成本计入所有可售面积。实务中常常有企业在这个问题上犯错,导致出现巨大涉税风险。


  第一种风险: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销售;


  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可售面积,也不能对外销售,但实务中总是有开发商将其对外转让,尤其是地下车位,既然不能独立网签,那就签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与土地等长的永久使用权。这种操作应被视为转让商品房,正参照销售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种风险: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租、承包经营;


  对外出租或承包经营依然属于利用设施获取利润,违背了非营利性特点,将原本属于政府或者业主的利益窃为己有,那么自然也不允许税前扣除这部分成本。


  第三种风险:将公共配套设施自己公司占据使用


  这虽然看起来没有直接利益对价,但本质上属于无偿使用,依然应归属于私下改变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行为,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应成本。


  04、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


  按照税法规定,公共配套设施的未来产权归属有两个方向:


  1、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种公共配套设施的典型代表有会所、物业用房、车位等,正常情况应移交业主委员会;如业主委员会暂未成立,也应有变通的处理,各地对这个问题意见不一,有的地方认为应移交当地居委会,有的地方认为应在报纸上打公告,还有的地方认为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当地政府有这样的规定,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规定,至少应该移交物业公司代管。


  2、无偿移交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


  这种公共配套设施的代表是幼儿园、学校、社区办公房等,如果移交应取得政府的移交手续;但需要关注人防设施的特殊性,中国的人防设施依据《人民防空法》规定,谁投资,谁使用,那么实务中的人防设施完工后并不是移交手续,而是独特的验收手续,我认为这依然应被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移交,税务机关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人防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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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9
来源:税屋

答疑工业企业兼营建筑服务营改增前取得进项税在营改增后能否申请扣除?

2008年A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兼营建筑业营业税项目。2015年A公司购入了1亿元设备专业用于建筑业,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扣除,当地主管税局不同意。2016年5月,继续要求扣除,当地主管税局仍不同意。请问A公司能否抵扣该笔增值税进项税呢?


  DJZ回复:全面营改增前,A公司兼营的建筑服务缴纳营业税,为价内税,税率为3%,按照增值税流转原理,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进项虽然取得增值税进项,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扣除其对应的进项税;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建筑服务专用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改变用途,但全面营改增后,属于改变为用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在2016年5月份开始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说明:以下问题为2021年7月28日,德居正咨询团队与唐山税务局高继峰老师交流内容整理稿,回复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企业纳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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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9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答疑罚金、罚款、罚息,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最近申税小微收到很多纳税人的咨询,“罚金”“罚款”“罚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税小微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情况,来一起看看吧~


  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罚金


  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例如:


  公司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


  行政性罚款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例如:


  1.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


  2.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


  3.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的处罚,交纳罚款。


  4.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交警罚款。


  5.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


  6.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


  7.其它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情形二、与生产经营相关


  经营性罚款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


  例如:


  1.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而支付的违约金。


  2.因未按照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赔偿金。


  3.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


  4.其它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等。


  罚息


  借款人在规定的日期未还款造成的逾期而交纳的罚金。


  与生产经营相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应注意区分行政性罚款、罚金和经营性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而例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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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9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银行按五级分类法计提的准备金是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吗?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银行按五级分类法计提的准备金属于一般准备金,是从净利润中计提的,因此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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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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