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制造业企业2020年经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2021年摊销该无形资产时可以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100%加计扣除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制造企业在2021年1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形成无形资产的,2021年摊销该无形资产时可以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100%加计扣除。
答疑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金额,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哪张报表的哪一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第 45 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 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金额,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 45 行“六、其他”行次。
答疑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答疑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是否包含一般纳税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将财税〔2017〕77号文件到期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综上规定可知,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包含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
答疑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21年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截止目前,国税总局对此还未出台延续性的政策。
答疑产业园给入驻企业提供的孵化服务是免增值税吗?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如果您说的产业园属于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属于在孵化对象,那么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们有一个作为职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被投资公司给合伙企业分红,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是由分配股息的公司扣缴,还是由合伙企业扣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合伙企业作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被投资公司给合伙企业分红,合伙企业取得分红后再支付给各个合伙人,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应该由合伙企业扣缴。
答疑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是不是免税收入?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为免税收入。
如果您说的协会组织经认定取得了免税优惠资格,在有效期内,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为免税收入。
答疑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但是没有当月没有给股东支付股利,仅在应付股利科目核算,是否还需要给自然人股东代扣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参考上述规定,虽然贵司没有当月没有给股东支付股利,账务处理已在应付股利科目核算,因此也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在作出分配决议的次月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公司租个车,用于职工外出接受学党史红色教育,租车费是否可以抵扣?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公司租车用于职工外出接受学党史红色教育属于职工培训支出,租车费取得专票可以抵扣。
答疑A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唯一股东为境外甲公司,现在甲公司把持有A的股份转让给某自然人,那么甲公司应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是由A公司代扣代缴吗?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因此,甲公司把持有A的股份转让给某自然人,自然人是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不能扣缴的,由甲公司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疑公司参加展会,在展会期间随机向观展人员赠送的小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销售货物的时候是汇总开具的发票,后期发生退货在开具红字发票时,之前开的销货清单是否需要红冲?
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经我们咨询了解,现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不支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所以如果是退回清单开票的正数发票,销售方在开票系统开具红字是没法开具红字清单的。具体建议您跟贵司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答疑公司使用安全生产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是不是可以一次性计提折旧?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答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委托研发合同是由委托方做登记还是由受托方做登记?
对委托研发的项目,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中规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的合同由受托方于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局咨询确认。
答疑失败的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疑2020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扣缴单位集中申报如何办理?
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按照下面步骤可以办理集中申报: 1.使用法人、财务负责人、有办税权限的人员(如办税员)的个税APP扫码或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2.点击"单位办税"进入"集中申报",选择单位后点击"办理个税业务"; 3.报表填写报送:可直接添加或用模板导入,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报送";(注:名单模板导入后,可使用"自动计算"功能自动填写报表); 4.退税申请:退税状态为"待退税"的可以提交退税申请; 5.税款缴纳: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存在欠税的,可点击"税款缴纳"办理缴税业务。
答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附加税减半优惠政策何时到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疑首套房没有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果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疑宁波一家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于2021年02月26日回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上述回复来看,宁波税务局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是关键点,请贵公司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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