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厂区地面硬化,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取消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厂区地面硬化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厂区地面硬化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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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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