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规定,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26.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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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是多少?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3.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县(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区。

   10.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1.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12.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5.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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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官方答复:福利费有关支出是否计入社保基数

咨询内容:每年底,参保企业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的保教费可按照当地相关报销标准予以实报实销(各省市规定不一样),请问:职工报销后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支付的工资性收入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用于职工每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答复内容: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发放,无论资金来源、发放形式或发放名目,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福利费有关支出(在财政规定的计提金额和支出范围内)不应计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统计。在实际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保教费是本单位按从业人员不同职务等级、确定不同发放标准或报销标准,定期进行发放或报销,则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该费用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务等级没有关系,属于符合条件的员工人人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则不需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至于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需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答复单位: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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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3
来源:税语堂

答疑境内企业收购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个人应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收购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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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15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答疑电子普通发票作废的情况

  问题内容:

  您好,随着电子发票的推广,我们公司收到的发票几乎都是电子发票,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个别不好的情况:有的公司开的餐饮或酒水发票后,财务当时审核发票状态是正常,付款后,对方公司却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对发票进行冲红。这样就让我们公司陷入被动,如果说我们每天或每月都对以前收到的电子普通发票进行查询,那么这个工作量太大,不现实,请问税务机关有什么办法在源头上控制或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


  答复机构: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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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9
来源: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疑公司内部食堂按福利价给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回答】

  公司内部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饮等有偿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1:向员工低价收费,远低于市场价,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个人观点:销售额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不需要核定销售额。

  问题2:就向员工收费的部分交了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个人观点:既然向员工收取的餐费缴纳了销项税,那么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采购物资(如食材、水电、厨具等)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 请问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敬请直接回答是或不是,不要转发政策条款,政策条款我们都懂)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企业员工食堂具有一定福利性质且不对外营业的,低价具有一定合理性,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实收员工餐饮费金额申报。企业补贴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问题2:食堂属于职工福利与有偿餐饮服务混用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比例划分,可抵扣比例为实际收取餐费占全部餐费的比例,若只有部分食材取得专票,则要针对该部分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

  新会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4月9日向您致电,对您的诉求作出解释,您已知悉。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回复单位: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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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10
来源: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疑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商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因此,总、分公司如未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来源:四川税务

  时间:2026年4月23日 


  小颖言税补充:

  《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发生变化,取消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商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总分机构是一个法人主体,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视同应税交易,不交增值税。

  观点二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属于无偿转让货物,不符合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条件。非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分机构是一个法人主体是公司法的概念,在增值税上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官方支持观点二。现行《增值税法》已明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视同应税交易,无需再单独规定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应税交易。

  同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视同应税交易。《增值税法》取消了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的表述,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已涵盖该情形,无需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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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3
来源:四川税务

答疑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是否征收消费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

五、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退还。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使用企业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情况认真检查核实,对耗用库存的已享受退(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不得退税。

……

八、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九、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十、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 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九、使用企业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可申请办理消费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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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回答】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

(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

(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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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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