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关于房企销售佣金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

 问:房地产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提供销售服务,促成客户与地产公司签约,签约后房地产公司按照销售额给第三方的销售人员发放佣金(即销售提成)。问题如下:


  1、房地产公司直接将佣金转账至销售人员个人账户,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销售公司?


  2、房地产公司将佣金转账至第三方销售公司的账户,销售公司为地产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同时第三方销售公司将佣金发放给销售人员。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第三方销售公司?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根据文件描述,个人取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并按月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确认对应的扣缴义务人。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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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设计服务费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设计服务费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税务机关为什么有不同的解读?


答:先回顾一下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相关政策。


财文字[1997]243号 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鲁财税〔2019〕19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计服务费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政策,基本就是上述几个文件。法律法规层面的,还没有。


财税〔2016〕25号“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财税〔2016〕60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要想确定设计费是否缴纳文化事业费,那就要确定一下设计费是否属于广告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从36号文可以看到,广告服务和设计服务,都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是,税目不同。设计费肯定不属于广告服务,而是单独的设计服务。


总结:如果是单独的设计服务,是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即便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单独设计服务。但是,如果贵公司的设计服务,是广告服务的组成部分,那就是混合经营行为,需要按照文化事业费的相关规定,缴纳该费用。


以上解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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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1
来源:中瑞天永信

答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谁追缴税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项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到底是由税务机关追缴,还是由扣缴义务人补扣?


  笔者认为,《征管法》规定的本意是,扣缴义务人只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责任,却没有缴纳税款之义务。相应税款的征纳关系并没有改变,收款人是纳税人,税务机关是征税人,而征税的方式是代扣代缴。部分网友认为,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与《征管法》“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规定相抵触,有一定道理。然而,从防范风险角度来说,扣缴义务人还是要配合税务机关,履行好代扣代缴的义务。


  在《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如下规定: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暂停支付纳税人款项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扣补缴,有利于于避免遭受更大金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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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跨年发放上年计提工资奖金,个人所得税所属年度的确定

 1.2020年的年终奖,2020年计提、申报个税。2021年发放。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计入哪年?


  2.2020年的年终奖,2020年计提,2021年发放、申报个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计入哪年?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01-15


  【答复内容】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021年实际发放的奖金,应在实际发放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如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参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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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来源:12366

答疑关于预收部分货款的开票问题

关于预收部分货款的开票问题


  问题描述


  合同约定签约后付款70%,剩余尾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结清。但是现在刚发货,对方就要求开100%发票,按税法规定是否需要全额开票?这样我们面临先交税,后期货款不一定全部拿到的风险?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至于货物验收合格后剩余30%的尾款滞后收回或无法收回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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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10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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