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员工工资减除社保和5000元后为负数,是否不用申报该员工的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工资减除社保和5000元后为负数(即不须预缴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申报支付该员工所得数额、扣除事项等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答疑我公司生产酱油因技术标准提高导致的库存酱油报废,是否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增值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生产酱油技术标准提高而导致的库存酱油报废损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疑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建筑服务质保金尚未支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能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答疑我公司是提供经济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在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选择的是生活服务业--15.代理业,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不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而财税〔2016〕36号文中经济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生活服务业,所以不能享受加计15%的优惠。
答疑红字发票需要认证吗?
红字发票无需认证,只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中标注即可。
答疑我公司有一批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有几万美金不能收汇那还能享受出口退税吗?
可以享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答疑个人销售非住房是按照差额缴纳增值税还是销售额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疑生活服务业进项税可以加计抵减15%了,如何判断适用的期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答疑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还是生活服务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七)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所以,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
答疑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的单位,取得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该如何核算?
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答疑我们从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价款中,属于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按减资比例计算的部分,我们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另参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您说的情况,减资取得的价款中,属于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按减资比例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
答疑红字发票信息表如果填写有误,是否可以撤销?
税总函[2019]243号,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要求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目前实务中红字信息表撤回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建议跟主管税局确认一下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答疑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生活服务包括哪些,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生活服务业”项下的都可以吗?
参考财政部务 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即: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附件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属于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答疑我们的一些管理层领导在任职期间交了经营风险保证金,在任职结束我们公司退还保证金时支付了这个期间的利息,那么针对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实际占用了个人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在退还时按占用期间计算支付的利息,应该由贵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政府收储中心收回我们公司的一块土地,给的补偿款是否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3,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业务建议您拿收储合同再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
答疑我公司属于生产制造业,现在有部分厂房出租,对方要求我们要开专票,可是我们公司没有这个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原则上来说,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自开专票的,具体建议您跟主管税务局确认。
2016年营改增时总局做过政策解答,参考如下: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答疑如果公司第二季度盈利,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时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现在公司前三个季度累计变成了亏损,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时,还需要在第八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次填写二季度弥补的亏损额吗?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因此,当前三季度累计变成了亏损,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时,在第八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次应该填0 。
答疑我们公司聘请的审计、律师团队出差发生差旅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
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答疑租用个人房屋,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免增值税,需要取得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免增值税,是给予个人出租房屋的优惠政策,并非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所以还是应当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疑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如何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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