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研发项目购买的图书应计入“研发支出”还是“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如果可以计入“研发支出”,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所以,研发项目购买的图书可以计入“研发支出”,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疑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规定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答疑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婚后再婚,其子女可以按2000元/月享受赡养老人的个税专项附加吗?
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88问解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答疑个人只有劳务报酬所得,没有其他所得,次年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6万、专项附加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规定,个人仅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次年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6万、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答疑新更换的中央空调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新更换的中央空调的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同时房产原值可以扣减原来中央空调的价值。
答疑化工企业的吸收塔,净化塔,洗酸塔,玻璃钢罐,算是房屋建筑物里吗,能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规定,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塔类入“3030000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大类中的相应生产设施;“3030000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归类中包含罐。因此,吸收塔,净化塔,洗酸塔,玻璃钢罐都属于设备,新购置的这些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免征残保金?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都可以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疑2019年3月份留抵进项税额为零,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解答分析可知,2019年3月份留抵进项税额为零,2019年4月及以后月份每个月都有留抵进项税额,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大于50万,则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答疑进口的设备进口增值税已经抵扣,现在设备退回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退运货物的进口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的设备进口增值税已经抵扣,根据上述规定,现在设备退回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海关不退税,企业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以抵扣。
答疑8月份申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税务机关也已审批通过,但是对方9月才开具的红字发票,我公司几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的日期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审批通过的日期,您公司应于8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疑企业员工体检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加1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发生的员工体检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属于集体福利,根据上述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疑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疑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所得税上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何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答疑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向境外支付设计服务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代扣代缴附加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参考2010年12月6日合肥市地税局《关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问题的解读》:为帮助您充分理解政策规定,防范涉税风险,现就您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四、税(费)率问题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规定如下:
1、城建税的税率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同分别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所以,公司向境外支付设计服务费,代扣代缴附加税的税率应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一致。
答疑普票红冲要填开红字信息表吗?
百旺金赋版: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打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界面,随后点击左上角的“负数”按钮。
航天信息版: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普通发票填开”,会弹出“发票号码确认”的窗口,确认后就打开发票填开的界面点→“红字”按钮。
所以,普票红冲不需要填开红字信息表。
答疑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用工单位的残保金计算人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所以,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用工单位的残保金计算人数。
答疑长期待摊费用从发生的当月还是次月开始摊销?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答疑企业特殊性税务重组中股权支付的定义?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答疑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规定:
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净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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