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购入水产品进行加工销售,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其核定扣除率是多少?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一)、《福建省食用菌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二)、《福建省皮革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三)所列农产品为原料(以下简称‘附件所列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

  ……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

  因此,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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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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