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物业收取的公共设施维修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另鉴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将一并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代收的,并设立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项开支的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暂不征收增值税。
若该项费用符合上述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则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建议开具收款收据。
答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可以开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答疑我单位是多用途预付卡发卡单位,和商户结算时,收受的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驾校在发生教学业务同时有租赁场地,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如果是兼营,该如何区分?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驾校在发生教学业务同时有租赁场地不是一项销售行为,应属于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答疑我公司从事餐饮行业,营改增后属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买的蔬菜等农产品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我公司提供台球服务,营改增之后,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读,娱乐服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球、保龄球、游艺,因此台球服务属于娱乐服务,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疑从事非学历教育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
答: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疑我宾馆是从事住宿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答疑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差额开票。实际业务中,我们与合作酒店、景区一般都是按月结算,相关费用会根据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因此开票时无法确认差额部分的金额是多少,这种情况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 如开票时无法确定差额金额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确定差额金额后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由于自来水公司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只能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很重,是否也可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建议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答疑我们是酒店,承接会议服务,包括住宿和餐饮,请问怎么开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会务服务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据实分项目或分票开具。
答疑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在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应将上述开票销售额、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十二栏第1、2列,将扣除的水费填入第十二栏第12列,同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第六栏相应列次;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上述开票销售额、税额、扣除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相应栏次,同时填入“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答疑请问住宿业房间内提供给客人的物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请问营改增后旅游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扣除差额后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如扣除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低于3万元(含)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疑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七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属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疑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为五星级酒店,在为客人提供会议场地的同时,还提供餐饮、投影、舞台音控等配套服务,这配套服务的收入如何缴税?
答:需分开核算。提供会议场地并同时提供舞台、投影以及人员后勤服务的,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就餐服务应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
答疑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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