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 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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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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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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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民办中小学在开学时收取的小学生坐校车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因此,民办中小学在开学时收取的小学生坐校车的费用需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您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则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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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实名认证最晚办理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9号)的规定,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二、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三、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采集身份信息。(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四、已办理过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六、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八、办税人员拒绝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身份信息采集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国税机关可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九、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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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都需要实名认证吗?

答: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9号)的规定,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二、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三、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采集身份信息。(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四、已办理过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六、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八、办税人员拒绝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身份信息采集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国税机关可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26 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2. 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情况,还需提供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3.纳税人办理特殊业务,且法定代表人非办税人员情况下,还需法定代表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信息登记。本条所称特殊业务包括:——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首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首次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


  因此,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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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承包学校的食堂,请问能享受免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三条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l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饮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按照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如符合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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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香菇种植能免税吗?怎样申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规定,(二)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5.1.1.9—5109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业务概述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1.1.10—5110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业务概述〕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办理流程〕同“5.1减免税备案”业务……


  因此,如您生产的香菇属于自产农产品则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提供的免税备案材料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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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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