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答:1、纳税人申请代开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提供原件查验,无需再提交复印件。

  2、社会化网点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3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操作,即纳税人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需提供:

  (1)《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销售工业产品、工业性加工、花木,且一次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书面确认证明为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一次申请开票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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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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