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出售旧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各省市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的销售额为500元,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个人出售旧车如果销售额超过500元,个人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出售旧车销售额未超过500元,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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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对方不给开具发票,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等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金融服务规定如下: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应要求对方给开具发票,不可以仅依据借款合同等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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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租用对方房屋、机器设备,租赁费没有约定房屋和机器设备的具体租金金额,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出租属于动产出租,税率目前为10%;机器设备属于动产租赁,税率目前为16%,租赁费没有约定房屋和机器设备的具体租金金额,出租方应该无法实现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出租方应给您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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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暂估的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但是现在估计12个月之内无法取得发票,税务上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暂估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但应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该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则说明企业应在暂估金额计提折旧的12个月内取得发票,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以按暂估金额计提的折旧)。待12个月之后取得发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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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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