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在单位已经发放了1月份的工资,且扣缴单位1月份已扣缴的税款还没有申报的情况下,纳税人又填报或更新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会不会把2月份要申报的1月份的工资收入及相应的税款数据弄乱了?
如果1月份的工资,其代扣税款已经计算确定、税后工资也已发放,扣缴单位要注意,切勿回到1月份申报表的填报界面再次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菜单按钮,以免因为获取了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申报表重新进行税款计算,从而与之前计算的扣缴税款不一致,影响2月份申报办税的准确性。
为防止误操作,建议扣缴单位使用扣缴端软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的计算后,将可扣除额的数据导出进行备份,若因后续误操作又重新生成了可扣除额,则可以通过重新导入前期的备份数据恢复到以前计算的扣除额状态。
答疑选择由扣缴单位申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自行更新,并告知扣缴单位,请其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通过【下载更新】功能模块获取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点击【修改】功能菜单,更新、导入纳税人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答疑除经营所得外,纳税人有其他应当办理自行申报情形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除取得经营所得外,纳税人有其他应当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且需要申报缴纳2019年1月份取得应税所得的税款,可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答疑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2月份该如何申报缴纳2019年1月份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办理途径有所不同: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各地税务局此前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
(2)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三种:
一是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等方式缴纳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先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再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用户名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申报缴税。
二是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个人三方协议或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纳税款。
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等方式缴税。
答疑扣缴单位2019年1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月份如何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单位申报2019年1月支付所得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二种:一是通过扣缴客户端网上办理纳税申报,这种方式申报较为方便快捷;二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答疑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租赁期内,因该车辆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租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但车辆购置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现在10位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还可以使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答疑我公司销售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方法,现可否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付款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答疑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也需要加盖发票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用发票记账联不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答疑企业取得的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又重新加盖了一个,票面存在二个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可正常使用。
答疑我单位是从事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果第四季度的销售额不超过2万,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有减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疑甲单位销售货物给乙单位,乙单位因延期付款另付给甲单位一笔利息,按贷款服务交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同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答疑2019年企业孵化服务是否有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答:税制改革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内容上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
答疑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
答: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安置有关人员,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平移原计税方法,即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答疑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税?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新税制后,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依法应当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为避免离退休人员办理汇算清缴带来的税收遵从负担,原则上平移原有计税方法,即对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单独计算纳税,不计入综合所得,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实践中,对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或者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答疑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税制改革后,单位和个人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没有变化,仍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答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
答: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
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