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购买的住房为期房,房地产开发商还没有交房,也没有取得房产证,但是已经开始偿还房贷利息,且是首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每月扣除1000元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第三条规定如下:


3.住房贷款利息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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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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