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在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缴纳?什么情况下可以由承租方缴纳?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特殊情况下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具体政策参考如下:


  1.《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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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软件著作权可以用于投资吗?如果可以投资被投资企业是按十年摊销吗?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即将软件著作权转让到所投资的公司名下。


  因此,软件著作权可以用于投资。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软件著作权可按10年摊销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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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购入商务楼用于出租对于折旧年限会计上有最高年限的要求吗?

购入商务楼用于出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的规定,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财会[2006]3号)进行核算。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该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企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商务楼不需要计提折旧;企业如果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按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没有最高年限的要求。


  法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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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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