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发票联和抵扣联我公司可以不抵扣进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经过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凭证,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认证,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抵扣,上述文件没有规定企业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抵扣,是企业选择抵扣增值税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才可以抵扣,对企业来说可以选择不抵扣增值税,但是可以作为企业入账和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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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是否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取得开具红字专票发票通知单之前必须先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根据上述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之前,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要求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对于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取消了认证期限的时间要求。


  因此,目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没有认证期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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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公务车改革制度总局层面有统一的规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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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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