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固体氰化钠出口退税率为零,其进项需要做转出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固体氰化钠出口退税率为零即取消了出口退税,出口氰化钠需要征收增值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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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自建不动产周期长,进项发票随工程进度一点点开进来,不动产进项税是分两年抵扣吗?是完工后转固定资产了,再办理分两年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自建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与该项在建工程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分2年抵扣;应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0%;剩余的40%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是完工后转固定资产了再办理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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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公司净资产大于股东投资额,自然人股东可以按投资额平价转让股权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自然人股东不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则按按投资额平价转让股权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不认可平价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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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 一位老太太在我公司办理业务时摔倒根据法院判决书给与老太太赔偿能否税前扣除?如能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有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老太太在您公司办理业务时摔倒,该赔偿支出的发生与您公司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支付给老太太的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公司支付给老太太的赔偿不属于应税项目,因此您公司应依据法院判决书、老太太收到赔偿款的收款凭证和您公司的付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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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们投资了一个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如何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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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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