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因此,自然人股东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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