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8]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法规国税函[2008]29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了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名单见附件),每人奖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法规财税[2008]34号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的扶贫公益事业发展,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8]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法规财税[2008]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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