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8]736号 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经过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初步确定了第十五批拟认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现将此名单和已认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一并下发各地。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78号)有关规定要求,对第十五批拟认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和已认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核查结果于8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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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6]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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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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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200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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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省苏州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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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商资函[2008]51号 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第二条涉及事项除外)。
二、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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