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0]3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3-26
文号:中税协发[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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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税收宣传工作及开展第19个全国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10]32号)。《通知》要求,今年4月继续开展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第1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根据《通知》精神,中税协研究决定,今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活动继续纳入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进行。各地税协要认真贯彻总局《通知》精神,统筹策划、精心组织,确保2010年注税行业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的重点

  (一)活动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全国注税行业要紧紧围绕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突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重点宣传中央有关税收的决策措施、税收政策法规、税制改革、税收法治建设、纳税服务等;宣传税收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作用。

  (二)全国注税行业要按照总局宣传月活动的部署,突出宣传注税行业依法规范发展,加强纳税服务理念和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作用。深入宣传注税行业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税收事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服务。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理解、关心注税行业,提高注册税务师队伍和注税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更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宣传活动的安排

  (一)地方税协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汇报宣传活动方案,取得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主题,结合总局要求和地方实际,认真制订活动方案,周密妥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地方税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纳税人对注税行业的现实需求,努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区分不同社会阶层,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形象直观的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行业宣传的吸引力,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三)地方税协要抓好对宣传活动的策划和组织,不定期安排专题,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中介组织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注税行业和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宣传国家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注税行业在提高征纳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取得的成绩;宣传优秀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优质高效服务的事迹。

  (四)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利用电视、电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方便实用、覆盖面广的特点和动漫、公益广告、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注税行业职能、职责、社会作用、业务范围,努力扩大宣传面,提升影响力,使社会更多关注注税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五)加强对宣传活动的指导。地方税协要加强协会与事务所的沟通与协作,指导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积极投身于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事务所可通过网络、媒体、咨询平台等形式宣传依法诚信服务、执业范围及职能作用,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向广大企业宣传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等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涉税鉴证等业务是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和防范风险的可靠措施。

  (六)充分发挥财税专家、高校师生在宣传活动中的作用。借助专家、学者的优势,增强税收宣传的说服力、专业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高校,鼓励大学生以讲座、演讲、征文、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注税行业宣传,同时为行业发展储备优秀人才。

  (七)在宣传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努力推动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实现注税行业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使宣传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八)各地税协要做好宣传活动的总结工作,及时将活动情况报至中税协宣编部。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做法,协会会刊将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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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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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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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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