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10]56号 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3-25
文号:工商市字[20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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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农委(农工部、农办、农牧办)、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农村集市是农民生活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集散地,是农村日常经济、文化活动和社会交往的重要场所,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各种集市大量涌现,商贸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在方便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城乡沟通、促进文明进步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国农村集市总体上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等行为时有发生,商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还存在较多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对于促进农村商品流通、增加农民就业、发展农村经济,对于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建立现代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对于辐射和带动周边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对于传播先进文化、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创建文明集市作为提高农民文明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为目标,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涉农市场为重点,着力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集市环境,着力建设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着力形成科学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将农村集市打造成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新亮点,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力度把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作为创建文明集市的重要手段,针对农村集市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要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重点抓好种子、化肥、农药等重点农资商品的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突出农村消费者日常生活食品消费的必需品种,加大对农村集市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要继续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旧翻新”、“以旧充新”等制假售假行为。要切实加强农村集市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市经营主体资格,加强农村集市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切实保障农村集市消费安全。要把创建文明集市作为推进农村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力抓手,创新农村商品市场监管手段和方式,建立农村商品市场征信、评价、披露、服务、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对农村商品市场中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警示和惩戒作用,进一步规范农村商品市场交易行为,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要维护好市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农村集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扎实推进农村集市的诚信建设把诚信建设作为创建文明集市的重中之重,以建设长效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教育为基础、管理为手段,大力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经营理念,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更好地为广大农村消费者服务。要利用集市的电子屏幕、公示栏、广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普及诚信知识、大力弘扬诚信理念,表彰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用身边生动的人和事教育广大经营者。要制定文明服务公约,把诚实守信的要求具体渗透到日常的经营行为中,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放心消费户”、“文明摊位”等活动,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重诺守信。积极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细化完善具体制度,实施定向有效监管,加快农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进程,努力提高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和效能。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制度,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保障商品的质量安全。要建立“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有条件的集市可实行先行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四、切实改善农村集市的环境设施把环境设施建设作为创建文明集市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从完善设施、整脏治乱入手,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切实改善室内集市、大棚集市和露天集市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要合理规划集市布局,划出专用场地,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保证供水、供电、排污和垃圾收集处理等设备运行良好。要科学划分市场内不同商品的交易区,做到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市口清楚、堆放整齐,活禽、水产、熟食等交易区要配备相关设施。要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杜绝乱摆摊点、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贴乱画等现象,保持集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卫生保洁、质量检测等制度,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查。要设置醒目明确的公示栏和各种提示牌,尽可能方便农民群众。教育引导经营者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食品经营人员要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实行持证上岗。认真落实集市门前“三包”,做到集市周边卫生整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五、积极培育农村集市的文明社会风尚把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作为创建文明集市的根本任务,利用集市有固定场地、人流量密集、信息传播辐射面大的优势,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文化科普活动,让集市在传播先进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引领文明风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深入开展国情、农情宣传教育,把党中央国务院重视“三农”、强农惠农的各项方针政策向农民群众讲清楚、说明白。当前,要大力宣传中央为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决定性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引导广大农民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自觉投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要大力宣传“双百”人物和全国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积极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在农村广泛开展。要大力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农民急需、常用的法律知识,组织文化团体和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集市,开展展览、讲座、培训和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活跃集市文化气氛。要广泛宣传与经营户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经商致富相关的科学知识、实用技术、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农民移风易俗、除旧布新,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六、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思想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创建文明集市,领导重视是关键。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文明集市创建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新的着眼点、生长点,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开办单位加快农村集市的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集市的设施和功能。要组织协调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创建活动。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农村集市的情况千差万别,必须立足各地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层次、分类别地组织好不同地区农村集市的创建工作。要积极推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集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开展文化科普活动。积极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集市进一步改善硬件条件、搞好环境卫生、优化经营环境。积极探索农村期集、赶圩、庙会等非天天交易集市管理的新方式,规范经营行为,逐步提高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水平。要把创建文明集市与开展“三下乡”活动结合起来,把集市建成“三下乡”的基本阵地,推动“三下乡”活动常下乡、常在乡。

  (三)稳步推进创建,务求取得实效。创建文明集市必须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按照规模适中、工作扎实、农民满意、对周边农村影响较大的标准,确定一批创建文明集市的联系点,认真总结推广他们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推动创建文明集市活动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坚持利农惠民,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努力多办好事实事,使创建活动真正成为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踊跃参与、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受益的一项民心工程。要充分尊重和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创建文明集市活动深入持久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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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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