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关税[2007]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本通知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及其税号见附件1。
三、本通知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税号见附件2。
附件:1. 音像制品商品名称及其税号
2. 电子出版物商品名称及其税号
法规国税发[200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6年11月6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7年4月19日和2007年7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7年7月27日起生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117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规财税[2007]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等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债务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减免、资产转让等所得,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长航集团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投资到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资产,允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7]9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法规国税函[2007]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2007]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规定,对发票核定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最终审批确认,需要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考虑到北京市地税局基层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税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核工作量较大、全部审核工作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难以实施操作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可由主管局长授权,经基层税务所审查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做出审批决定。在税控发票核定和审批权限下放的同时,要严格把好发票使用量、票表比对、纳税评估等项管理工作,确保以票控税落到实处。
法规国税函[2007]8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港澳入境车辆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来文所称在深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对进入内地行驶并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机动车,无法在深圳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即上述车辆由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也可以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的原则,在上述车辆进入内地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车船税。
法规国税函[2007]9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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