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会[2012]16号 财政部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规定,现对适当简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相关申请材料通知如下:

  一、港澳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非注册会计师人员,无需再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改由港澳事务所统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应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无需再提供境内相关机构的确认书,改由该事务所统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除上述修订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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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04
文号:财会[201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2]44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对优化投资结构、培育消费需求、推动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工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广大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企业技术改造,取得明显成效,行业技术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大大增强,技术改造对推动我国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时期、新形势对技术改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尚存在认识有待深化、长效机制亟待建立、投资方向缺乏有效引导、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等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抓紧研究解决。现就进一步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攻方向,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加速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全面提升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新时期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要紧紧围绕工业发展的新要求,更加注重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节能降耗减排治污,促进绿色发展;更加注重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更加注重产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夯实产业基础;更加注重产业转移和集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改造传统产业与发展新兴产业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提升相结合。到2015年,技术改造投资占工业投资的比重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工业新产品产值率明显提高,先进产能比重、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和企业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信息化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针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加快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提高基础原材料和基础零部件、重大装备和核心技术的国内保障能力,提高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水平,促进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重大基础设施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培育一批研发基础好、知识产权多、行业带动性强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加强开放合作,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积极探索以技术标准引领产业发展、围绕创新成果进行创业等模式,促进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提高装备水平。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支持重点企业瞄准世界前沿技术,加快装备升级改造,推动关键领域的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施装备创新工程,不断提高装备制造业技术水平。

  (三)促进绿色发展。实施提升工业能效、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加快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推广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研发系统,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成熟适用清洁生产技术普及率。加强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支持工业废物、废旧产品和材料回收利用以及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再制造产业。培育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

  (四)优化产品结构。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进精益制造,改进工艺流程,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制造水平。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先进产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新产品贡献率。加强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五)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深化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回收再利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应用,加快推广应用现代生产管理系统等关键共性技术,支持企业普及制造执行、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综合集成。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产品上的嵌入式应用,提高工业产品的智能化水平。支持面向企业、区域和行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深化军民结合。提升总体设计、总装测试和系统集成等核心能力,推动核能、船舶、飞机、电子信息、民爆器材等军民结合型产业发展。发挥军工技术优势,引导与军工技术同源或工艺相近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安防反恐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和相互转化,鼓励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应用先进成熟的民用技术装备。

  (七)促进安全生产。实施高风险工业产品、生产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改造,加强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障。加快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品生产储运设备设施等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提高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八)提升产业集聚水平。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引导企业、项目、要素向现有园区和基地集中,推动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的协同改造,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全产业链技术改造,促进工业布局向产业配套、专业化协作、要素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方向发展。

  (九)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资源综合利用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整合相关资源,面向重点行业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质量安全技术示范平台、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加大对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规划引导。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行业产业政策,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技术改造工作的引导。研究制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发布年度重点项目导向计划。完善工业技术标准体系,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工业产品安全、能效、环保、卫生和可靠性达标等改造行动,健全对技术改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增加技改投入,重点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不断创新和优化资金管理方式,灵活运用多种支持形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四)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融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发展适合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项目筛选、评估、定价、风险控制等综合服务能力,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通过财政贴息、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投入,有针对性地支持国家重点和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企业技术改造直接融资规模。规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五)健全管理机制。建立职责明确、科学高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体系,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着眼企业的发展需要,强化职业教育,为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完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投资效果考核机制,加强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加快出台具体措施办法,并抓好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合力,共同开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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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01
文号:国发[2012]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2]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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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03
文号:财税[2012]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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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23
文号:国发[2012]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综[2012]73号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一)诊察费;

(二)检查费;

(三)化验费;

(四)治疗费;

(五)手术费;

(六)卫生材料费;

(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八)药事服务费;

(九)一般诊疗费;

(十)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一)床位费;

(二)诊察费;

(三)检查费;

(四)化验费;

(五)治疗费;

(六)手术费;

(七)护理费;

(八)卫生材料费;

(九)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十)药事服务费;

(十一)一般诊疗费;

(十二)其他住院收费。

第十二条  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时,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第三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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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21
文号:财综[2012]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税[2012]2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及时监测分析试点运行情况,拟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动态信息和数据分析的报告机制。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信息数据上报工作通知。通知要求,各试点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称试点省市)应编发营改增试点工作动态,不定期向财政部报告本地试点运行动态。

    各试点省市工作动态方面,工作动态要及时报送试点准备、工作部署、政策落实、宣传培训、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运行情况及企业、专家、基层单位等有关方面的反馈信息。

    试点运行相关数据方面,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试点纳税人纳税情况、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出口服务免税和零税率免抵退情况、税负增加试点纳税人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情况、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试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

    运行评估分析报告方面,结合工作动态和试点运行数据及具体案例,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和趋势分析,并对改革和试点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通知》还规定要根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于每月纳税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网上直报平台填报试点相关运行数据,并同时形成运行评估分析报告函报财政部税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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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27
文号:财办税[201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2]4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运行,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总局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发布)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二)检查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地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及时部署所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自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自查后上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进行汇总并留存备查,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未分配或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附文字材料,上报总局(所得税司)。

  (三)总局抽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布置所属企业进行自查,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切实保障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款分配缴纳的落实。

  (二)税务机关上报总局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需保存为Excel格式,通过总局FTP上报至所得税司/三处/总分机构检查工作。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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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24
文号:国税函[2012]4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12]36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预[2013]275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天津、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杭州、合肥、福州中心支行、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现就今年扩大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的科目修订。为便于准确反映、核算改征增值税收入,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科目,其下设01目“改征增值税”、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具体修订情况及科目说明见附件。

  三、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收入上缴时,试点地区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生成单独的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下的相关目级科目,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89)财预字第68号)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和退还本通知实施前的相关营业税,按照本通知修订前的原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四、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试点地区财政负担,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列1010104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及办理流程另行规定。

  五、其他事宜。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扩大试点地区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财政部驻扩大试点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试点地区扩大试点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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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8-17
文号:财预[2012]36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本条款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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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27
文号:财税[2012]7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预[2012]3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2012年相关省份分配比例详见附件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为该企业注册地地方收入。

三、预算科目调整

(一)将“1010301铁道营业税”改为“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下设“10103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增设“101030102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设“1010305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增设“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二)将“101041701铁道运输企业所得税”修改为“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3317跨省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三)对“1010901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的说明进行修改,删除“对铁道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中央收入”的内容;增设“10109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增设“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增设“101090109 除铁道部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在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下,增设“103020304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增设“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五)上述科目涉及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分别填列“1010320 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101045003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92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103020399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四、缴库程序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开缴款书时,分别按“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填写,“级次”栏按“中央100%(待分配)”填写,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填开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按“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填写,“级次”栏按“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填写。

国库部门收到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40%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和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当地应缴库金额后,就地办理缴库,各地分享税收的具体入库办法另行下达。

五、其他

(一)2011年度及以前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超缴、欠缴和漏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新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执行。

(二)对2012年铁道部已经集中缴入中央国库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核定的分配比例调整为各地方收入。

(三)对2012年已经就地缴入注册地国库的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中,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比例应属于其他省市分享的部分,年终结算时,由注册地财政上解中央财政,再由中央财政分配到相关地区。

(四)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五)已经达成跨省分配协议的合资铁路税收,可按照明确后的跨省合资铁路收入分享入库办法执行。

(六)当年新投入运营的跨省合资铁路,其缴纳的税收暂按里程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第二年开始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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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07
文号:财预[2012]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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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综[2012]7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三、取消和免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中央财政将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收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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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9-18
文号:财综[2012]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2]2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办法依照财关税[2012]16号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述免征进口关税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清单以及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化室配套系统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1-3。

  三、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为维修附件4所列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零部件采取限定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的方式加以控制,年度进口免税额度由财政部根据企业所用生产设备的总价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附件5的维修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四、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认定的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按财关税[2012]16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见附件6,各企业2012-2015年度进口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的免税进口金额见本通知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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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6-20
文号:财关税[201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2]1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生产企业的有关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的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原材料免税商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1,进口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2。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的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配套系统免税商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3。

  三、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为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生产设备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零配件的年度进口金额通过本通知附件5规定的“维修经验公式”核定。

  四、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认定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按财关税[2012]16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见附件6,各企业2012-2015年度进口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生产设备所需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金额见本通知附件7。

  五、具体免税办法依照财关税[2012]16号文件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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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6-20
文号:财关税[201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2]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6月0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相关部门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做好政策试点工作,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财税[2012]67号文件中法人合伙人的范畴。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表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受试点政策,因此,在公告第一条中明确了财税[2012]67号文件中的法人合伙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公告明确了财税[2012]6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试点期间内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该试点政策。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财税[2012]67号文件关于该试点政策有效期的明确规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会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有些则没有,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些项目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如果限定其可抵扣的投资额仅能抵减从其对应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会造成法人合伙人的可抵扣投资额无法完全得到抵减,从而削弱财税[2012]67号文件的政策效应。公告中同时明确了对于当年抵扣有结余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过程中,仍应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合理分配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关合伙制所得税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主要是财税[2008]159号文件,该文件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分配原则,为此,目前暂以此文件作为试点政策的配套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了试点政策中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创业投资企业需按年向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需按照文件要求附报相关备案资料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以便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国税发[2009]87号文件明确的创业投资抵扣优惠备案资料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都将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的审核。之所以设定3个月的申报期限,主要考虑一方面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法人合伙人在5月31日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六、公告第六条明确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申请优惠备案的手续。由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且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不一致,为便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因此要求法人合伙人在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时就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特别要求报送经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这一方面是现行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获得抵扣信息的详细资料,兑现优惠政策。同时,为避免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可抵扣信息产生疑义,文件明确了可向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同时要求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有关函询。

  七、公告第七条要求各地及时反馈政策试点情况。由于财税[2012]67号文件是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试点政策,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类问题。苏州工业园区作为此次政策试点地区,需要做好政策效应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对试点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应及时向税务总局反馈,共同推动做好政策试点工作,从而有利于试点政策未来在全国的推广。

  八、公告第八条明确了本公告的生效时间。由于国务院批准的政策试点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此,本公告的生效时间追溯至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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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8-01
文号:财税[2012]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2]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查第十九批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53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初审,确定了2012年(第19批)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见附件)。

    现将名单下发你局,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的有关规定,对名单所列企业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请于7月1 5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2012年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1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 河北省涿州市 72761

2  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中路168号  453049

3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北工业区 511430

4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园 256209

5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118号 241008

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 611430

7  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北路8号 222006

8  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候焦路2号 211100

9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旭东路19号 441001

10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 215122

11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 云南昆明高新区科医路166号 650106

12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大厦 310053

13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 473003

14  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511540

15  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市陵县经济开发区 253500

16  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210008

17  湖北富思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云梦县关梦泽大道20号 432500

18  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北巷5号 30027

19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1号 441022

20  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 青岛城阳区红岛街道东大洋社区岙东南路21号 266114

2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435000

22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经济开发区 512721

23  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长兴雉城新兴工业园区包桥路18号 313100

24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48-458号成悦大厦 510030

25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215542

26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1号 300400

27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沂河路子11号 256120

28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交通运输机械工业园区 317200

29  陕西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陕西省兴平市西城 713107

30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济南千佛山东路41-1号 250014

31  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250022

32  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泰安市东部新区明堂路 271000

33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 临沂经济开发区临工路126 276023

3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B区5楼 518057

35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号 441705

36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央企 上海市浦东新区含笑路36号银联大厦 200135

37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央企  100030

38  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 430212

39  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段开源路8号 250100

40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 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8号 545007

41  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南昌市北京西路118号 330046

42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 300457

43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2号 643000

44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文化南路669号 314500

45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西 313012

46  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 陕西省汉中市34号信箱 723213

47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325604

48  盐城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建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99号 224700

49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经济开发区莲花路2388号 230601

50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70号 230024

51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 610031

52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 250100

53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山西省朔州市1号信箱 36006

54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联塑工业村 528318

55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一路15号 710061

56  上海迪赛诺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479号 201203

57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510515

58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430062

59  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神牛路18号 102200

60  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号 266101

61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滨海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天津滨海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 300457

62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268弄99号 315032

63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5楼 100045

64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 六安市长安路10号 237010

65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i 474500

66  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麻经济开发区恒力路1号 215226

67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 351152

68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8号 100076

69  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 山西临猗高新工业园区888号 44100

70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珠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灶科技工业园 519040

71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 221009

72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 长乐市空港工业区鹏程路28号 350212

73  青岛征和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 青岛平度市香港路112号 266705

74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衡东城关北正街69号 421400

75  淄博柴油机总公司 央企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胡田镇 255077

76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37层 518040

77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绍兴柯桥鉴湖路1587号 312030

78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央企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 300400

79  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 厦门 厦门市嘉禾路580号 361006

80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远路80号 116113

81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北京 北京市非台区警备东路2号 100076

82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太原市义井街23号 30021

83  成都华川电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成都外东十陵镇 610106

8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黄山徽州区徽州东路188号 245099

85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号 450002

86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 300140

87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 63307

88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洛阳市新区政和路15号 471000

89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长葛市长社路21号 461500

90  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131号 30027

91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成达大厦 610041

92  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路  528437

93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空港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E6栋302室 300308

94  杭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大道243号 311234

95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 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 750011

96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西峡县西保工业园 474500

97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孟州市韩愈大街146号 454750

98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25号 635002

99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 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29号 111003

10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 230088

101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11500

10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318000

103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北京市东坝红松园北里2号 100018

104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 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创新路西段1号 530007

105  江苏科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八坼社区 215222

106  青岛康地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 青岛市崂山高科园苗岭路29号 266061

107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 239500

108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 276715

10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北辰区双江道62号 300400

11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杭州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310053

111  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6号 241009

112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央企 扬州市扬子江南路508号 225009

113  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5号 430223

114  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 宁晋县晶龙大街289号 55550

115  宁波圣龙(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 宁波市?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达路788号 315104

116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 201801

117  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市文登市深圳路8号 264400

118  四川飞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王家营都市工业园 628001

119  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688号 364000

12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16号 230015

121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 443005

122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8号 300222

123  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冠县工业园 252500

124  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高新开发区泰山园区浦珠北路68号 210031

125  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青岛 山东省青岛市瑞昌路231号 266031

126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益泰大厦三层 100089

127  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889 201201

128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扬州市文峰路39号 225009

12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河北 河北省邯郸市1号信箱 56027

130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 510620

131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室 511400

132  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景德镇市历尧 333000

13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紫荆花路50号A座9楼 310012

134  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瑞安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 325204

13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央企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 430205

136  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扶沟县北关街78号 461300

137  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15号 401336

138  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289号 341005

139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741信箱1分箱 100016

140  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路299号 111003

141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经二路 10070

142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无锡市东港镇(港下) 214199

143  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 528313

144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许昌市北郊尚集镇 461111

145  中粮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塘沽区胡北路869号 300454

146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央企 江苏省镇江市官塘桥路250号 212011

14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241006

148  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1188号 201206

149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61号 361022

150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省长沙经开区东七路88号 410100

151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343100

152  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18号 618000

153  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 甘肃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35号 741001

154  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昆山市巴城镇正仪正兴东 215347

155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淮南泉山洞山西路98号 232038

156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宁波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区 315327

157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河北 石家庄石铜路68号 50221

15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安亭于田路123号 201805

159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巢湖富煌工业园区 238076

160  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 江苏 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惠山大道1800号 214174

161  上海中信国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李冰路399  201203

162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诸城市东环路希努尔男装工业园 262200

163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 341300

164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400083

165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经开区金开大道1596号 401122

166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福建福州滨海工业区(长乐松下镇) 350217

167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 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72号 721006

168  湖南杉杉户田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省长沙国家高新开发区麓天路17-8号 410205

169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市小康大道580号 650231

170  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49号新奥特科技大厦8层 100195

171  中信锦州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 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 121005

17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1118号 230071

173  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412001

17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高新区北区好易通大厦 518057

175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潮州市凤塘三环工业城 515646

176  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 胶南市王台镇巨洋路89号 26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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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7-03
文号:国税函[201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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