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为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相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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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协[2014]3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组织“第四批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选拔测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我会定于2014年7月组织开展第四批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选拔测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打造能够胜任金融相关专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金融审计理论功底,具备深厚金融业务审计实务经验,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

  二、培养方式

  培训由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部分组成,每批领军(后备)人才(以下简称“学员”)的培养周期为6年,分为3个考核周期。第一个考核周期为培训的第1-3年,第二个考核周期为培训的第4-5年,第三个考核周期为培训的第6年。培养方式如下:

  (一) 集中培训

  1.境内培训(2周左右):会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方式为主的培训课程,积极开展专题讨论、课题研究、实地考察等学研形式,夯实金融审计知识,提高学员的团队合作和团队化作业能力。

  2.境外培训(20天):组织学员到国际组织、境外执业机构、跨国企业实地考察、学习。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英文授课的语言环境,开阔领军学员的国际视野,积累最新的审计知识,分享金融审计经验,提升学员英语水平。境外培训将于2015年开展。

  3.联合集训(每年5天,连续6年):配合财政部要求,组织金融审计方向学员与注册会计师类其它批次学员,参与四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联合集中培训。搭建有效的沟通桥梁,通过开展联合集中培训,加强四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间的沟通与交流。

  (二) 跟踪培养

  1.吸收进入中注协行业专家(师资)库,推荐学员担任行业各类继续教育授课教师。

  2.推荐进入国际组织任职,发挥学员在行业国际交往中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角色作用。

  3.鼓励参加境外执业资格考试,引导学员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境外执业资格并积极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4.推荐参与行业管理,如进入行业专业(专门)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以及政府咨询专家等,发挥学员在行业建设、协会建设以及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5.邀请参加全国性的行业论坛、专业研讨会,承担行业研究课题,拓展学员参与高水平交流活动平台。

  6.通过中注协网站、会刊及其他媒体,宣传学员风采。

  三、选拔对象

  本次选拔面向中注协2014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家事务所可推荐不超过10名注册会计师,排名21-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5名注册会计师,参加此次选拔测试。

  中注协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链接地址为http://www.cicpa.org.cn/news/201405/t20140530_45055.html。

  四、选拔条件

  报名参加第四批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选拔测试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过去3年承办过银行、保险类等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高级经理或合伙人;

  2.职业道德记录良好,最近3年未因执业质量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信息为准),身体健康;

  4.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所服务的金融类企业客户签名的推荐信。推荐信应当结合被推荐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经验、工作业绩、团队领导和协调能力、客户满意度和个人专长阐述推荐理由。

  五、报名流程及审核

  请各地注协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名。

  符合选拔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填写报名表后,请所在地地方注协,核实诚信档案记录,确定最近3年未因执业质量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并盖章确认,汇总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注协。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注协审核报名表信息,并于6月30日(周一)前以传真及邮件方式将报名表及汇总表(见附件)反馈至我会继续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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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13
文号:会协[2014]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2014]29号 财政部关于报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经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为研究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进一步做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提炼特色亮点,推广典型经验,总结不足之处,并广泛听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的意见建议,现就有关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总结作出如下安排:
  一、总结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式、方法和取得的成效。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紧密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会计人才需求现状,全面总结开展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以来,采取的各种行之有效的培养方式、方法。总结工作应当体现特色,力求全面、系统和具体反映各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过程中采取的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二、提炼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验、体会和存在的不足。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认真梳理、提炼在省级会计领军人才招录、教学、培训、学员管理、课题研究、后续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经验、体会和不足。总结工作应当突出亮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可以示范推广。

  三、提出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意见、建议和改进的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深入分析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关注培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认真总结培养工作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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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6-17
文号:财会便[2014]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9号)的要求,各地应积极协调配合,在办税服务厅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通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符合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的POS机具(含PSAM芯片),采用税务身份认证手段,在POS机具与税收征管系统间传递电子数据,为纳税人提供通用、安全、便捷和实时的电子缴税方式。

  二、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业务实现过程中,要积极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未与税务专网连接的POS机具,可继续保留手工操作方式开展业务。已与税务专网连接,但不符合安全规范的POS机具,要抓紧进行改造。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有关业务流程、通用电子缴税客户端软件POS机通讯接口规范(见附件)、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做好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接口开发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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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11
文号:税总发[2014]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补充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税收减免备案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三、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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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推行范围:成品油经销企业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4年8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使用AI3型金税卡的企业,如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需配备报税盘。

  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企业,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时需要同时携带IC卡和报税盘。

  六、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为保证二维码密文能正常打印,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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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笔试的通告

 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共有1320人符合报名条件,准予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笔试人员名单 
  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为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具体地址及联系人见附件2。 

  三、笔试时间 
  笔试定于2014年6月22日(周日)上午9:00-12:00举行,考生上午8:30开始进入考场。 

  四、有关要求 
  (一)税务系统内考生通过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简称内网),税务系统外考生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报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本次笔试不统一安排住宿和接送,考生自行前往中央财经大学考点参加笔试。税务系统内各单位要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周密安排,明确1-2名带队人员,认真组织本单位参加笔试人员(包括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于6月21日17:00前携带身份证、已打印好的准考证到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大厅报到,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届时由专人负责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进行审核,并在准考证上加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考试专用章”,未加盖考试专用章的准考证无效。 
考生须按时参加考试,对无故缺考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见《考生须知》(附件3)。考生若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或有其他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4)进行处理。考生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场,及时返回本单位。 

  (四)参加考试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考生可登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报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杨国全、丁越、吴笑丛,电话:010-63560458、63541367、63540481。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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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4]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有效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是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落实,加强调查研究的力度,对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要切实提高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效率,对按规定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税,要及时审批和办理退库手续。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发函、回函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质量和效率。要提高发函的针对性,减少涉及小额退税款的发函数量。回函要明确无歧义。 

  (三)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税务系统内、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实施出口退税相关电子信息自动传输,认真做好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 

  (四)当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时,要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申请追加计划。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 

  (五)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对重点地区进行“加快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的专项督查。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查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工作,可以探索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技术进一步拓展出口退税服务,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持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能够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收取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加快申报进度。 

  (三)积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密切关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税情况,根据电子商务特点,探索创新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严格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及时跟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进一步落实外贸税收政策,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准确地落实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二)边境地区税务机关要帮助边境地区用足用好边境贸易税收政策,完善相关管理举措,真正发挥边贸政策“兴边富民”的作用。 

  (三)继续做好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启运港退税试点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工作,已开展上述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做好试点工作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和强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防范打击骗退税行为,营造健康外贸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国家根据准确的出口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确保国家财税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力度。  

  (一)严格执行岗位监督制约制度,合理配备人员,按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不得擅自做出与现行规定相悖的决定。在执行中如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问题,要逐级向税务总局书面报告,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二)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监控和分析评估指标,建立相互印证、相互交叉的立体预警评估网络体系。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税务总局。 

  (三)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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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04
文号:税总函[2014]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厅财[2014]282号 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的通知

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财会[2014]15号)、《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财会[2014]17号)。根据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的通知》(国管财[2014]180号)。现就做好我部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条件相同。具体要求参看财会[2014]15号、财会[2014]17号文件。

  二、各单位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选拔考试且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的申请人员,可在《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中“是否愿意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培训”一栏中注明“是”,即视为同意同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

  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程序、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方式等请参看国管财[2014]180号文件有关内容。

  四、各单位申请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国管财[2014]180号)。

  五、各单位对申请人员填写的《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汇总表》,由人事部门对申请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6月25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部(财务司)。

  六、各单位可在10月20日至10月24日期间到部财务司领取准考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七、《申请表》及财会[2014]15号、财会[2014]17号文件,请登陆部网站财务司子站(http://cws.miit.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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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04
文号:工厅财[2014]2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管财[2014]180号 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财会[2014]15号)、《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财会[2014]17号)、《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的通知》(财会[2010]19号)和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国管财[2012]141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和程序

(一)选拔条件。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选拔条件请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参看财会[2014]15号、财会[2014]17号文件的有关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选拔条件与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相同。各部门、各单位中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考试且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培训选拔的申请者,可在《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中“是否愿意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培训”一栏中注明“是”,即视为同意同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

(二)选拔程序。

申请者统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笔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并组织面试,确定培训对象。

国管局根据财政部选拔情况,对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申请者,按照笔试和资料审核两项成绩排名确定面试人选,并于2014年12月单独组织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总和排名,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确定入选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班学员名单(行政事业类招生人数30人左右,企业类招生人数40人左右)。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将于2015年开班,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班将于2015年4月开班,首次集中培训为半个月,地点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将提前书面通知学员。

三、培训方式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部分。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周期为3年,实行2+1培训模式,前两年为集中培训、夯实基础阶段,第3年为参与实践、拓宽能力阶段。采取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主要培训基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等院校为辅助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培训。

四、培训费用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国管局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阶段、在校培训期间的全部培训费用以及跟踪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

五、申报材料审查与提交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交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企业类已获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需提交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需注明通过成绩并加盖考试管理部门印章,或报名时交验通过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分别填写《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行政事业类)》和《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企业类)》,由人事部门和会计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请于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送交报名点(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北京国谊宾馆贵宾楼一层101室,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

六、准考证领取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14年10月13日至17日期间到报名点领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笔试准考证,并通知报考人员按时参加考试。

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联系人:刘茹香    电话:83084607

报名点联系人:邓紫龙    电话:88393050

其他有关事项请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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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30
文号:国管财[2014]1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4]17号 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北京、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培养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启动2014年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把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作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2014年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将重点招收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会计人员,同时适当兼顾其他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二)在中央各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武警部队总部机关(以下简称各省部级单位)及其所辖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高等院校、大型科研院所担任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处级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驾驭政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4年10月底);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各省部级单位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或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央派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送至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经法规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三)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2014年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定培训对象。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成绩高低,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据此最终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招生人数初定为60人,其中从事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工作的学员40人左右,其他行政事业类方面的学员20人左右。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将于2015年5月开班,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半个月,安排在2015年5月,地点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主要是通过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管理观念、拓展专业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二)跟踪管理。学员离校期间,进入跟踪管理阶段,按照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返校承担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授课任务,按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少于7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是:

  1.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训周期内,财政部或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国内外知名机构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训周期内和培训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或机构的课题项目、政策制定、征求意见、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五、培训管理

  (一)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学员培训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二)引入淘汰机制。在培训周期内,实施定期淘汰机制。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考核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考核周期更高层次的培训。

  (三)颁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学员毕业时,将颁发由财政部用印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六、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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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28
文号:财会[2014]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工作要求,促进税务系统切实转变职能和改进作风,现就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涉税鉴证服务

涉税鉴证服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业务之一,合规、自愿和规范的涉税鉴证服务有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然而,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提交社会中介组织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少数地区甚至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要求。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对本地区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对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且需由纳税人承担鉴证费用的事项,凡超出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的,应一律予以取消。

二、认真组织开展审查清理

各地要按照上述原则要求,认真组织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和清理。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整改的工作步骤,从省一级税务机关做起,全面摸清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要求、文件规定及其依据。要认真审查相关文件是否违反或超出上位法的规定、是否存在强制要求提交涉税鉴证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文件要立即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实际操作中强制代理、指定代理问题的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地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预防强制代理和指定代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内部防控和监督,促进涉税鉴证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及时报送清理情况

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的清理工作于2014年6月15日结束,各地要抓紧部署,狠抓落实。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情况汇总表(纸质加盖单位公章)请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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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23
文号:税总函[2014]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14]6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推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解决目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中存在的格式不统一、重点内容审核要求不一致、缴费证明出具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针对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等两种情形,分别实施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附件2)。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范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调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附件3)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备案。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把握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一)参加人数。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比例偏低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可分批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和补缴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三)用人单位缴费的分配。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可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等倾斜,但差距不宜过大;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方式,应经过集体协商。

  (四)待遇的归属和领取。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完全归属职工个人的归属期;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方式。

  (五)方案调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或终止的规定;对终止的程序、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个人账户转移和保留等事宜的规定。

  五、规范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附件5)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要及时公开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等信息,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跨地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参保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出具。

  六、加大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指导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沟通协调;要通过各类媒体或网络平台等解读企业年金政策,普及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法和程序,使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要改进工作作风,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充分运用网络等形式开展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鼓励创新工作方式;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逐级指导,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七、建立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风险防控机制,针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有效措施,明确相关责任,杜绝腐败行为。同时,加强廉政教育,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树立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各地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及时沟通汇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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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16
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4]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天津、河北、福建、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和相应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22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油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二、新增加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东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三、新增加海南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260万吨调整为630万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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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21
文号:财关税[201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14]3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2014—2017年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引领80万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要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

  (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各地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适当延长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期限,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五)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要制定并完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要对各方面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梳理,以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并提供咨询,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要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要采取多种方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经常举办交流活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创业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期举办青年创业大赛,使之成为凝聚青年创业者、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的舞台,同时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要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要加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要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和进度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对本计划的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绩效考核

  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既定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方面,接受监督质询,不断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

  对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以及创业大学生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典型事迹,各地要通过大众传媒予以广泛宣传,以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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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22
文号:人社部发[2014]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4]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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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16
文号:国办发[2014]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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