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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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法[2011]204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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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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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办发[2011]10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文本的电子版已上传至财政部内网金财编码维护系统(http://10.128.1.145:8888),供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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