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金函[2019]第53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724号(财税金融类316号)提案答复的函

熊水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近年来,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创新支持方式,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积极推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运作

  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运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中央、省、市、县四级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和业务联动机制,实现基金、担保机构、银行“利益融合”,有效减轻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支农支小的后顾之忧,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环境。2018年7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成立,注册资本661亿元。目前,前两期出资331亿元已全部到位。自2018年9月正式开始运营以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20个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和2个计划单列市的市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与12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签署“总对总”银担战略合作协议。截至2019年6月底,基金再担保业务规模超过1400亿元、担保户数约8万户。

  二、大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回归本源,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2019年初,财政部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行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操作”的原则,从明确行业定位、规范业务范围、加强机制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四个不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两个不低于(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等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聚焦支小支农的使命,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支持。文件印发后,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实施,如北京设立100亿元的地方融资担保基金;江苏设立3亿元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池;安徽率先推出免再担保费政策;浙江省担保集团与5家银行联合下发银担合作文件,推进银担合作更加顺畅。

  三、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决策部署,2018年,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出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明确2018-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2018年已面向全部省份下达奖补资金30亿元,2019年将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予以奖补激励。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您所提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支小支农的财税激励力度,督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业务运作,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积极发挥作用,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切实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关于您提到的设立财政融资专项资金,提供短期“过桥”资金支持的建议,目前部分地方已设立了应急转贷资金池,为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支持,缓解企业转贷压力大、过桥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下一步,财政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无还本续贷政策实施,推广地方成功经验,切实缓解续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感谢委员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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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9
文号:财金函[2019]第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7]5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五)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六)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遵循依法合规、稳健安全原则,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

(九)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

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一)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规范有序参与资本市场建设。

(十二)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相关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制度先行,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强化限额管理,探索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机制。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四)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构建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

(十五)发展专业机构。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投资运营渠道,允许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要求,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投资运用风险,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及合理回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促进本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

(十九)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二十)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熟经验。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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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9
文号:国办发[2017]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社函[2019]第17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3号(财税金融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景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治经济病灶,对症精准下药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精准降低实体企业人工成本的建议

  (一)关于调整实体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因此,国家对社保缴费基数已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类企业应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二)关于分档降低社会保险中企业缴费比例问题。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通知》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因此,国家已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类企业应按照规定执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现收现付原则,由统筹地区根据参保人年龄结构、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执行属地政策。实际执行中大部分统筹地区都超过了6%,全国平均为7.1%。

  关于您提出的分档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建议,属于社会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考虑到需保持社会保险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规范性,避免由于政策因素使企业成本高低不一,进而影响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暂不宜研究实施。

  (三)关于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额度问题。

  2014年,中央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严重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进行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此后,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政策性文件,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不断提升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其中,2015年,将稳岗返还政策对象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2017年,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返还标准。2018年,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阶段性提高至60%,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标准已超出符合条件企业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稳岗返还政策应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就业整体局势等因素,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目前,大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仅为0.5%,已处于较低水平,将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从50%或60%提升至100%对企业降低成本作用有限,反而容易诱发原未参保的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套取失业保险待遇,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影响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运行。

  (四)关于提高企业上缴工会经费返还比例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总工会自2016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工会经费向基层倾斜的力度。一方面,制定规定明确要求各省级工会2018年底以前,必须将基层工会的经费留成比例统一调整到不低于60%;另一方面,全国总工会本级留成的80%又以项目补助的方式,安排到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地方各级工会。目前,考虑到各地工会工作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将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条件还不成熟。

  下一步,随着工会改革的深化,全国总工会将研究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针对基层工会采取差异化管理,适度提高企业上缴工会经费返还比例,支持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发展。

  (五)关于通过社保基金补贴员工休假期间“五险一金”及工资问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因此,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假期间“五险一金”及工资支出,不宜由社保基金承担。

  二、关于精准减免实体企业税费的建议

  (一)关于增值税三档税率简并为两档税率问题。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优化和简并税率、逐步扩大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范围等措施,使各行业持续享受到改革红利。2017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了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17%、13%、11%、6%四档税率简并为17%、11%、6%三档;2018年4月,又将17%、11%两档税率下调至16%、10%。

  今年4月1日起,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的决议,进一步实施了深化增值税改革若干举措,将原16%、10%两档税率进一步下调至13%、9%,并将纳税人购入符合条件的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购置不动产也由分期抵扣调整为全额一次性抵扣。上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税负,2019年4-6月,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3185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增值税改革运行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委员建议。

  (二)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常态化问题。

  期末留抵税额是纳税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此前我国主要采用结转下期抵扣的做法。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制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我国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2019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相关程序。至此,我国建立了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这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流、扩大增值税改革政策受益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总结评估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情况,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增值税立法,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

  (三)关于融资费用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问题。

  贷款利息纳入抵扣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也有实践。但由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审慎决策、稳步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制度改革步骤、设计和征管条件,统筹考虑委员建议。

  (四)关于取消经济合同类印花税问题。

  目前,我国对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等10类经济合同征收印花税。从收入占比看,经济合同是印花税的主体税目,以2018年为例,经济合同类印花税收入占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比例为76%。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与契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不同,不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我们认为现阶段暂不宜取消经济合同类印花税,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国际上征收经济合同类印花税仍比较普遍。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尚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印花税,包括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南非等,而经济合同在大多数国家是印花税的主体税目。二是保留经济合同类印花税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经济合同类印花税收入属于地方收入,并且大多为市县级收入,省级政府基本不参与分成。健全地方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地方政府财力,在当前地方尚无大规模新增财力的背景下,保留收入占比为76%的经济合同类印花税,可以增强市县级政府财力,对于建设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相关印花税征管难题可以通过完善技术条件等措施加以解决。如电子凭证无法贴花纳税问题,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一般通过汇总纳税方式缴纳电子凭证涉及的印花税。此外,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优化税收信息系统和办税流程,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五)关于取消环保税第三方监测费用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监测只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检测计算方法中的一种;只要监测机构出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均可作为有效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依据,政府部门不具体指定第三方监测机构。此外,污染物第三方监测属于市场化行为,监测费用的高低应主要通过市场调整来解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486

财政部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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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财社函[2019]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函[2019]第19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25号(财政金融类305号)提案答复的函

郭景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调整税收政策提升旅游消费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免税群体并降低退税限额

  第一,关于以试点方式在海南岛推行国人“离岛免税”政策。为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吸引旅客赴海南旅游,2011年4月,国务院已批准在海南开展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2、2015、2016、2017、2018年对购物对象、免税限额、免税商品种类、离岛方式等进行了调整完善。现行政策总体运行平稳,满足了旅客购物需要,促进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因此,您提出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得到体现。

  第二,关于提高离境退税率和降低退税起征点。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公告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2015年1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的有关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经商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在对海南试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明确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并扩大了退税商品的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除此之外,还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2019年5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原适用16%税率的货物,税率调整为13%,且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仍维持11%的退税率,相当于加大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力度。综上,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

  第三,关于将市内免税店的起退额定在500~800元人民币之间。为增加旅游创汇,吸引外国游客,1988年、1999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在5个城市开设市内免税店,销售对象限为外国旅客。经营品类以奢侈品为主,不包括烟、酒,免税购物额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在统筹平衡我国免税品和有税品两个市场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

  二、关于逐渐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免除和退还其在国内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符合WTO规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利于保证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公平竞争,避免进口国和出口国双重征税或均不征税,保持税收对国际贸易的中性。除个别国家外,世界上多数增值税国家遵循消费地征税原则,即在对进口货物和服务征税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和服务实行退税。鉴于出口退税政策属于国际上通行做法,对促进外贸发展、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等意义重大,为此,不宜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三、关于逐年降低进口关税

  当前,我国对进口商品一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仅对烟酒、小轿车、成品油等少数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近年来我国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已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目前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即简单算术平均税率)为7.5%,在全球处于中等偏低水平,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13%和9%两档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率则因商品种类不同而各异,并非统一征收30%的税率。除另有规定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原则上与国内环节保持一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我国在降低关税总水平上已取得积极进展,关税总水平由2017年的9.8%降至2018年的7.5%,涉及3000多个税目商品。2018年11月以来,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和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再次宣布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010-68553730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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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财关税函[2019]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函[2019]第2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09号(财税金融类299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少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征收出境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旅游消费成为我国新的消费增长点,对拉动内需、促进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旅游业供给侧改革,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管理,不断提升我国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和国际化水平,是新时期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方面。目前,英国、法国、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征收出境税,征收标准各有不同。英国根据旅途飞行距离长短和所乘舱位等级高低征收不等金额;法国根据是否离开欧盟境内来划分征收不等金额;韩国对出境人员收取1万韩元(约合58元人民币,按兑韩元汇率172.5计算)缴纳金。

  基于上述考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就设立了旅游发展基金,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该基金向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次20元,由航空公司或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收,收入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支持旅游事业发展。出境税与旅游发展基金形式不同,但目标导向基本一致。因此,您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所体现。若在已征收旅游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再开征出境税,恐会加重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税收收入必须依法纳入国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并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查和监督,不能由税务部门转交某个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专款专用”,因此,即便是开征了出境税,也无法交给旅游部门“专款专用”,无法实现您提出建议的初衷。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010-68553730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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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10-31
文号:财关税函[2019]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函[2019]第18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74号(财税金融类0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宋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黄金珠宝饰品进口税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18年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涉及1449个税目。其中,翡翠等原材料由8%降到4%;贵金属首饰特别是黄金珠宝首饰由35%、20%降到10%或8%,平均降幅为63.6%,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此外,自2000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陆续建立了上海钻石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等国家级交易平台,有效推动了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8年11月以来,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和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再次宣布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当前,我国既是黄金珠宝消费大国又是生产加工大国。下调黄金珠宝饰品的关税,一方面要考虑国内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到黄金珠宝饰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要实现您所提建议的初衷,从根本上提高黄金珠宝饰品的国际竞争力,还需要树立我国自己的过硬品牌,从而打破国外的品牌和价格垄断。我们将在综合评估2018年降低关税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  010-68553730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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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财关税函[2019]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价格[2017]124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四、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有关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不得收取费用。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和税控系统产品供货单位,向用户强行推销或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以乱收费查处。

  五、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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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2
文号:发改价格[2017]12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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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11-11
文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体改[2019]168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需提请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二、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三、加快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配合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信息完善和公开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梳理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为实现清单事项“一目了然、一网通办”打好基础,不断提升市场准入透明度和便捷性。

  四、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选取部分地区以服务业为重点开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试点。

  五、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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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4
文号:发改体改[2019]16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协[2017]3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6月30日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 深入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实现“十三五” 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目标,有效落实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提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按照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充分倚重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作用,发挥注协战略引领和政策导作用”的要求,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工作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务与责任

  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指出,用现代技术全面装备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形成以信息化设施为基础,以数据资源核心,以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保障,打造互联化、移动智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体系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的要求,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建设智能审计作业系统和智能内部管理信息系统 ;增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实现信息技术和数据并重发展并重发展 ;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信息安全能力 。

  中注协要在充分倚重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地位的同时 ,发挥战略引领和政策导作用,聚焦行业技术标准,促进软件产品供给,在全面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注协同办公系统的同时,协同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各个领域工作。

  二、政策引导、路径规划和资金扶持

  第一, 发挥中注协信息化委员会对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战略推进和政策指导作用 ,把握信息技术发展新成果和新动向,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新进展和新情况,适时提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第二、充分利用国际专家资源,开展行业信息化交流咨询,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工作。

  第三,组织专家力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通用路径研究,发布指导文件,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提供方法论指导,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顶层设计不够、实现路径不清的问题。其中,重点 其中,重点论证审计软件与内部管理软件的一体开发、同时布置有效整合的具体方案。

  第四,总结评估“十二五”时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奖励政策实施效果,更新和丰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激励支持政策的内容与形式 。

  三、 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一,将信息化人才培养列入行业继续教育训的重点任务 ,举办以信息化为专题的培训班 、研讨班 、研修班 ;在各类培训班中增加信息化课程;创立面向信息化的行业领人才培养方案;将信息化知识纳入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 。

  第二,建立行业信息化网站专栏 、会刊专栏、公众号栏,协调行业公共媒体设立信息化专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知识交流和经验分享;举办报告会,宣讲技术趋势,交流行业信息化的实践、进展和经验。

  四、引导供给 、对接供需和优化服务

  第一,改造建立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用软件开发指导委员会、小型计师事务所应用软件开发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向软件服务商传达会计师事所信息化需求;介绍风险导向审计、会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等注册行业知识;对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技术产品在会计师事所使用情况反馈意见建议;对软件技术产品进行户评价。

  第二,建立信息技术产品推介平台,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认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商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认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商供需对接。

  第三 ,推进面向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技术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倡导、监督使用正版软件。

  第四,持续优化经济数据库和法律规服务,扩大面向全行业的信息化公共产品供给。

  第五,为会计师事务所采购信息化产品探索联合采购机制。

  第六,优化信息审计环境,协调解决审计软件与客户会计系统的对接障碍问题。

  五、 制定标准 、深化应用和修订准则

  第一, 制订包括系统架构标准、数据标准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技术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和软件服务商开发信息技术产品提供规范,同时保障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与行业管理有效对接。

  第二, 开展信息技术对会计师事务所影响的研究,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效应用。

  第三,开展网络信安全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开展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措施提供指导。

  第四,建立基于网上报备功能的行业数据中心,做好行业数据的挖掘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职判断和风险控制提供大数据支持。

  第五,研究修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建立与事务所信息化进程相匹配的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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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会协[20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产业[2019]17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版权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两业融合步伐不断加快,但也面临发展不平衡、协同性不强、深度不够和政策环境、体制机制存在制约等问题。为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顺应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消费升级趋势,通过鼓励创新、加强合作、以点带面,深化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探索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融相长、耦合共生。

  到2025年,形成一批创新活跃、效益显著、质量卓越、带动效应突出的深度融合发展企业、平台和示范区,企业生产性服务投入逐步提高,产业生态不断完善,两业融合成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一)推进建设智能工厂。大力发展智能化解决方案服务,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应用,实现数据跨系统采集、传输、分析、应用,优化生产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以建设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应用平台体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支撑,推动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连接,完善协同应用生态,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和服务体系。

  (三)推广柔性化定制。通过体验互动、在线设计等方式,增强定制设计能力,加强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部件模块化管理,实现以用户为中心的定制和按需灵活生产。

  (四)发展共享生产平台。鼓励资源富集企业面向社会开放产品开发、制造、物流配送等资源,提供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监控等服务,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价值共享。

  (五)提升总集成总承包水平。支持设计、制造、施工等领域骨干企业整合资源、延伸链条,发展咨询设计、制造采购、施工安装、系统集成、运维管理等一揽子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六)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导企业通过建立监测系统、应答中心、追溯体系等方式,提供远程运维、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等在线服务,发展产品再制造、再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价值最大化。

  (七)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信息、物料、资金、产品等配置流通效率,推动设计、采购、制造、销售、消费信息交互和流程再造,形成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绿色可持续的智慧供应链网络。

  (八)发展服务衍生制造。鼓励电商、研发设计、文化旅游等服务企业,发挥大数据、技术、渠道、创意等要素优势,通过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

  (九)发展工业文化旅游。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企业、园区、基地等,挖掘历史文化底蕴,开发集生产展示、观光体验、教育科普等于一体的旅游产品,厚植工业文化,弘扬工匠精神。

  (十)培育其他新业态新模式。深化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关联,加快业态模式创新升级,有效防范数据安全、道德风险,实现制造先进精准、服务丰富优质、流程灵活高效、模式互惠多元,提升全产业链价值。

  三、探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新路径

  (一)加快原材料工业和服务业融合步伐。加快原材料企业向产品和专业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加强早期研发介入合作,提供定向开发服务,缩短产品研发周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供社会化能源管理、安全环保、信息化等服务。推动具备区位、技术等优势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发展废弃物协同处置、资源循环利用、污水处理、热力供应等服务。

  (二)推动消费品工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注重差异化、品质化、绿色化消费需求,推动消费品工业服务化升级。以服装、家居等为重点,发展规模化、个性化定制。以智能手机、家电、新型终端等为重点,发展“产品+内容+生态”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以家电、消费电子等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废旧产品回收拆解体系,促进更新消费。

  (三)提升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水平。推动装备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支持市场化兼并重组,培育具有总承包能力的大型综合性装备企业。发展辅助设计、系统仿真、智能控制等高端工业软件,建设铸造、锻造、表面处理、热处理等基础工艺中心。用好强大国内市场资源,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带动配套、专业服务等产业协同发展。

  (四)完善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加快汽车由传统出行工具向智能移动空间升级。推动汽车智能化发展,加快构建产业生态体系。加强车况、出行、充放电等数据挖掘应用,为汽车制造、城市建设、电网改造等提供支撑。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探索发展换电和电池租赁服务,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规范发展汽车租赁、改装、二手车交易、维修保养等后市场。

  (五)深化制造业服务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激发发展活力和潜力,营造融合发展新生态。突破工业机理建模、数字孪生、信息物理系统等关键技术。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标识解析、安全保障体系,发展面向重点行业和区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广一批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推动企业内外网升级改造。加快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服务企业的创新应用,逐步实现深度优化和智能决策。

  (六)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鼓励物流、快递企业融入制造业采购、生产、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持续推进降本增效。优化节点布局,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物流资源配置共享。鼓励物流外包,发展零库存管理、生产线边物流等新型业务。推进智能化改造和上下游标准衔接,推广标准化装载单元,发展单元化物流。鼓励物流企业和制造企业协同“走出去”,提供安全可靠服务。

  (七)强化研发设计服务和制造业有机融合。瞄准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和突出短板,推动研发设计服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互促共进。引导研发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嵌入式合作,提供需求分析、创新试验、原型开发等服务。开展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型。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推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八)加强新能源生产使用和制造业绿色融合。顺应分布式、智能化发展趋势,推进新能源生产服务与设备制造协同发展。推广智能发电、智慧用能设备系统,推动能源高效管理和交易。发展分布式储能服务,实现储能设施混合配置、高效管理、友好并网。加强工业设备、智能家电等用电大数据分析,优化设计,降低能耗。推动氢能产业创新、集聚发展,完善氢能制备、储运、加注等设施和服务。

  (九)推进消费服务重点领域和制造业创新融合。满足重点领域消费升级需求,推动智能设备产业创新发展。重点发展手术机器人、医学影像、远程诊疗等高端医疗设备,可穿戴监测、运动、婴幼儿监护、适老化健康养老等智能设备,开展健康管理、运动向导、精准照护等增值服务,逐步实现设备智能化、生活智慧化。鼓励增强/虚拟现实等技术在购物、广电等场景中的应用。

  (十)提高金融服务制造业转型升级质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效防范风险,规范产融结合。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资金、客户、数据、信用等优势,发展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应收账款、存货、预付款项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四、发挥多元化融合发展主体作用

  (一)强化产业链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在产品集成度、生产协作度较高的领域,培育一批处于价值链顶部、具有全产业链号召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发挥其产业链推动者作用,在技术、产品、服务等领域持续创新突破,深化与配套服务企业协同,引领产业链深度融合和高端跃升。

  (二)发挥行业骨发展专业化服务,提供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引导业内企业积极借鉴、优化创新,形成差异化的融合发展模式路径。

  (三)激发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融合发展活力。发挥中小微企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等优势,引导其加快业态模式创新,在细分领域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以国家级新区、产业园区等为重点,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推动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四)提升平台型企业和机构综合服务效能。坚持包容审慎和规范监管,构建若干以平台型企业为主导的产业生态圈,发挥其整合资源、集聚企业的优势,促进产销精准连接、高效畅通。鼓励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适应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需求。加快培育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企业和机构,提供优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服务。

  (五)释放其他各类主体融合发展潜力。引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以及科研、咨询、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机构,发挥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优势,积极创业创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发挥行业协会在协调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新型产业联盟。

  五、保障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清理制约两业融合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放宽市场准入,深化资质、认证认可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建立消费网络平台产品质量管控机制。加快建立推广适应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应用场景需求的设备、产品统一标识标准体系。研究支持制造领域服务出口政策。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融合发展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研究。依法规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创新高效协同的两业融合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地方创新用地供给,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方式,保障两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鼓励地方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产业用地模式,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重要性确定。符合产业和用地政策,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宗地可以合并、分割。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在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按照商业化原则,向两业融合发展企业和项目提供适应其生产和建设周期特点的中长期融资,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积极支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四)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改革完善人才管理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复合型人才评价和职业发展通道体系。完善学科专业体系,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实训基地,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发挥领军人物重要作用,加快培养引进中高级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

  (五)开展两业融合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产业园区,开展区域融合发展试点,在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和创新用地、统计、市场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重点行业和领域代表性企业开展行业、企业融合发展试点,探索可行模式路径,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加快出台配套政策和细则,加强业务指导;各地方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推动开展试点,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适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程序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版权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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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0
文号:发改产业[2019]17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以下简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

  二、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附件规定办理;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据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人仍应当在有关货物从境外首次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四、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自2019年12月31日18:00起停止使用。对于2019年12月31日18:00前通过该功能模块录入并已部分使用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在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尚未使用的,数据将被删除,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在内销时重新申报。

  五、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本公告中原产地单证是指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等单证。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2014年第96号和2016年第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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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贸函[2019]626号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商务部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9年3月公布了取消的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详见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为推进上述政策措施在外贸领域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制度意识,改进服务作风,防止要求企业依旧提供已经取消的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取消

  (一)自2019年3月18日起取消的证明事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时,不再提交财产公证证明、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五目同时停止执行。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交赴国(境)外参展证明。《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供授权经营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第四目同时停止执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调整证明文件提供方式的证明事项。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进口许可证)以办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时,不再提供翻新业务资质证明文件,调整为提供书面告知承诺。《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办理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进口手续时,不再提供《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调整为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目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取消

  (一)行政审批事项中证明事项的取消。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项下。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项下。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项下。申请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进出口允许量时,不再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书面审核或证明;原油进口业绩证明;近三年产量证明。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项下。申请出口配额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中,申请出口配额(供港活猪)的不再提交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在6000头以上等证明;申请出口招标配额的,不再提交投标企业资质证明。

  (二)其他事项中证明事项的取消。

  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调整为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填报信息情况表,并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三、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此次证明事项清理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外贸管理方式,强化制度执行,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公布办事指南,做好解读宣传,确保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落实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对外贸易司)。

  联系人:对外贸易司胡啸山

  电话:010-65197785传真:010-65197773

  邮箱:huxiaoshan@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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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1
文号:商贸函[2019]6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高技[2017]1245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大力发展分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和拓展扩大就业空间,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分享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我们研究编制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7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分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 态新模式,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 式的革新。推动分享经济发展,将有效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 利人民群众生活,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 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创新创业活跃,发展迅速,利用“互 联网+”,创造众多新业态,化解过剩产能,带动大量就业,显示出 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已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广范围、 更深程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但是, 分享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认识不统一、制度不适应、保障不健全等诸 多问题和挑战。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 体要求,为加强预期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现 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 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


二、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 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三、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支持创新创业为 核心,以满足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为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 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发 展与监管并重,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 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充分 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 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四、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分类细化管 理。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 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规范制 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 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拟出 台各项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必须事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开展咨询评估,提高政策透明度。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对 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严格规范准入条件。


五、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 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 加快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平台 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经 营。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要推动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 完善社会监督。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要强化道德约束,实现共享共 治,促进分享经济以文明方式发展。


六、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 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 围,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 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平台企业应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网络 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 利人维权。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消费者应依法合规使用分享资源。


七、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 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 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涉及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运用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享经济需求,创新金融产 品和服务。研究制定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保险政策,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切实加强对 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严 禁以违法手段开展竞争,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积极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 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 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并 向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监测、用户双 向评价、第三方认证、第三方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健全相关主 体信用记录,强化对资源提供者的身份认证、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 提升源头治理能力。依法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 等信息在线披露,大力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平台企 业要健全信用信息保全机制,承担协查义务,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十、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构建跨境产业体系,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


十一、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公共 服务资源分享,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政府部门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度,扩大公共服务需求。在城乡用地布局和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中,充分考虑分享经济发展需求。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分享 人才智力、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科研成果等创新资源与生产能力。


十二、积极发挥分享经济促进就业的作用,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切实加强劳动者 权益保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与从业 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平台企业,以及依托平台企业灵活就业、自主创 业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十三、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依法加强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加快推进线上线 下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电子发票,不断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持续增强分享经济纳税服务能力。


十四、建立健全反映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充 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推动部门统计 信息共享,多渠道收集相关数据并建立数据库,完善统计核算,科 学准确评估分享经济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 收入、扩大国内消费等方面的贡献。


十五、加强释法、修法工作,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 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在相关立 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分享经济发展特点进行设计,加强制度与监管的适应性。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享经济管理办法。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起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的深入研究,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社会 预期,务实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 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的支撑作用和双 创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互联网+”行动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的统筹协 调和政策解读,条件成熟时推动成立分享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为 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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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6-26
文号:发改高技[2017]12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9]25号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等地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的调整,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按程序制定,2019年11月30日前以省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地方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有关规定(见附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五、切实抓好改革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商务部要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细化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方案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狠抓工作落实。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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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6
文号:国发[2019]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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