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函[2019]第17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3号(财税金融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财社函[2019]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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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治经济病灶,对症精准下药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精准降低实体企业人工成本的建议

  (一)关于调整实体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因此,国家对社保缴费基数已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类企业应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二)关于分档降低社会保险中企业缴费比例问题。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通知》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因此,国家已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类企业应按照规定执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现收现付原则,由统筹地区根据参保人年龄结构、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执行属地政策。实际执行中大部分统筹地区都超过了6%,全国平均为7.1%。

  关于您提出的分档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建议,属于社会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考虑到需保持社会保险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规范性,避免由于政策因素使企业成本高低不一,进而影响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暂不宜研究实施。

  (三)关于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额度问题。

  2014年,中央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严重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进行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此后,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政策性文件,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不断提升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其中,2015年,将稳岗返还政策对象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2017年,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返还标准。2018年,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阶段性提高至60%,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标准已超出符合条件企业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稳岗返还政策应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就业整体局势等因素,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目前,大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仅为0.5%,已处于较低水平,将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从50%或60%提升至100%对企业降低成本作用有限,反而容易诱发原未参保的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套取失业保险待遇,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影响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运行。

  (四)关于提高企业上缴工会经费返还比例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总工会自2016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工会经费向基层倾斜的力度。一方面,制定规定明确要求各省级工会2018年底以前,必须将基层工会的经费留成比例统一调整到不低于60%;另一方面,全国总工会本级留成的80%又以项目补助的方式,安排到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地方各级工会。目前,考虑到各地工会工作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将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条件还不成熟。

  下一步,随着工会改革的深化,全国总工会将研究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针对基层工会采取差异化管理,适度提高企业上缴工会经费返还比例,支持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发展。

  (五)关于通过社保基金补贴员工休假期间“五险一金”及工资问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因此,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假期间“五险一金”及工资支出,不宜由社保基金承担。

  二、关于精准减免实体企业税费的建议

  (一)关于增值税三档税率简并为两档税率问题。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优化和简并税率、逐步扩大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范围等措施,使各行业持续享受到改革红利。2017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了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17%、13%、11%、6%四档税率简并为17%、11%、6%三档;2018年4月,又将17%、11%两档税率下调至16%、10%。

  今年4月1日起,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的决议,进一步实施了深化增值税改革若干举措,将原16%、10%两档税率进一步下调至13%、9%,并将纳税人购入符合条件的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购置不动产也由分期抵扣调整为全额一次性抵扣。上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税负,2019年4-6月,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3185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增值税改革运行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委员建议。

  (二)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常态化问题。

  期末留抵税额是纳税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此前我国主要采用结转下期抵扣的做法。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制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我国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2019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相关程序。至此,我国建立了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这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流、扩大增值税改革政策受益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总结评估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情况,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增值税立法,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

  (三)关于融资费用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问题。

  贷款利息纳入抵扣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也有实践。但由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审慎决策、稳步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制度改革步骤、设计和征管条件,统筹考虑委员建议。

  (四)关于取消经济合同类印花税问题。

  目前,我国对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等10类经济合同征收印花税。从收入占比看,经济合同是印花税的主体税目,以2018年为例,经济合同类印花税收入占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比例为76%。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与契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不同,不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我们认为现阶段暂不宜取消经济合同类印花税,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国际上征收经济合同类印花税仍比较普遍。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尚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印花税,包括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南非等,而经济合同在大多数国家是印花税的主体税目。二是保留经济合同类印花税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经济合同类印花税收入属于地方收入,并且大多为市县级收入,省级政府基本不参与分成。健全地方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地方政府财力,在当前地方尚无大规模新增财力的背景下,保留收入占比为76%的经济合同类印花税,可以增强市县级政府财力,对于建设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相关印花税征管难题可以通过完善技术条件等措施加以解决。如电子凭证无法贴花纳税问题,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一般通过汇总纳税方式缴纳电子凭证涉及的印花税。此外,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优化税收信息系统和办税流程,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五)关于取消环保税第三方监测费用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监测只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检测计算方法中的一种;只要监测机构出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均可作为有效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依据,政府部门不具体指定第三方监测机构。此外,污染物第三方监测属于市场化行为,监测费用的高低应主要通过市场调整来解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486

财政部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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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有望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9月12日公布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引入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该制度旨在解决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中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引发的个人债务困境,充分体现了对“诚实而不幸的人”的保护和救助,同时围绕可能存在的权利滥用设计了严谨的防范措施。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创新亮点

  在适用对象方面,该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而因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现破产原因的自然人股东,不包括因其他情形而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该制度显然不是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故学术界一般称之为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它主要解决的是个人财产无限担保企业债务的现实痛点,为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提供债务纾困路径。

  在行为限制方面,法院应裁定限制连带个人债务人的高消费及非必需消费行为。确因生活或者工作需要的消费行为,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连带个人债务人须接受最长5年的监督考察。在监督考察期内,连带个人债务人不得担任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高管,但不禁止其通过经营小微企业获得收入用以清偿债务。

  在信息披露方面,连带个人债务人应在监督考察期内真实、准确、完整申报及披露本人及其家庭财产信息,并由管理人通报全体债权人。连带个人债务人除保留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之外,其他收入应全部用于清偿债务。

  在债务免责方面,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设计了附条件免责规则,符合条件的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在监督考察期满向法院申请债务清理完毕。但如果存在违反行为限制规定、隐匿转移财产等“假破产、真逃债”的恶意行为,法院应撤销债务清理完毕的裁定,对于未清偿部分的债务继续清偿。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的重大意义与技术难题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完善了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在法律层面为承担企业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提供合法债务清理渠道,弥补了现行制度只解决企业债务、不解决个人连带责任的缺陷。

  通过免责机制为因企业经营失败陷入困境的企业家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有助于打消创业者“一旦失败、万劫不复”的顾虑。

  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维护公平清偿。通过行为限制、信息披露、监督考察等制度,确保债务清理过程透明公正,防止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获得最大程度清偿。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对社会公众观念的冲击。修订草案公布后,不少人质疑“老赖逃债合法化了”“债权人利益没人管了”,充分体现了社会大众对于该制度一时难以接受,需要立法机关和专家学者持续解疑释惑。

  除了观念上的挑战之外,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还面临执行上的技术难题。如果执行标准混乱,将进一步增加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不信任。例如,如何界定高消费和非必要消费?如何衡量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何核实债务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配套制度的跟进。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需要考虑的税收问题

  纵观整部修订草案,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未提及税收问题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不涉及税收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涉税问题应在企业破产法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或者在税法中予以安排。

  从域外个人破产制度来看,税款债权多不在免责或者完全免责范围。例如,根据日本破产法的规定,租税请求权属于非免责债权类型;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3年以下的所得税、1年以下的财产税不被免责。作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试点的地方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规定了债务人所欠税款不得免除,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未来的配套制度要明确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的涉税问题,规则也不会非常复杂,原因主要在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扣缴制度,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以给予扣缴义务人行政处罚。因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依附于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罚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劣后债权,基本不予清偿,故只需要明确应向个人追缴的税款是否适用免责即可。

  总之,修订草案构建的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标志着我国在个人破产立法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在具体落实方面仍然“道阻且长”,需要配套规则的细化和司法智慧的平衡。该修订草案若能顺利通过,不仅将极大提升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也为未来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和市场经济法治走向成熟与完善。

聊聊“小店”税事

路边的杂货铺、楼下的蔬果店、街角的洗衣房、“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小餐馆……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众多“小店”,它们的经营者是“自然人”,一个老板,或是一个老板+几个雇员,支撑着人间烟火气,填充着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着极大便利。

  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它们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税收有着密切联系。今年9月是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多个政府部门携手为个体工商户搭建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力争“聚力赋能、个个精彩”。

  小店,对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截至2024年11月底,我国实有登记注册经营主体数量1.89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数量超1.25亿户。这些个体工商户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神经末梢”。我们在网上“淘宝”、在直播间网购,都少不了与个体工商户打交道。它们为居民提供日常所需、吸纳就业、推动消费,是经济循环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个体工商户从开店筹备到日常经营,再到扩大发展,每一个环节都有税收的“参与”。一家个体工商户想要开始正式经营,不仅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还需在税务局进行税务信息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按期申报纳税。

  小店日常经营,少不了“税”字

  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2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增值税法等税法体系,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核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税种。如果经营特殊行业,如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则需核定消费税税种;如经营台球厅等提供娱乐服务的行业,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个体经营者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营业,还应核定房产税税种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

  在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经营中,无论是现金收款还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收款,属于经营收入的都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自2024年12月1日全国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后,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数电票。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仅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也是保障自身合法经营的体现。按期申报既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也让经营者可以更加合理、及时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营者在采购原材料、租赁经营场所时产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成本进行抵扣。

  以小区楼下比较常见的“夫妻店”早点摊为例,老板每月卖出的早点收入就是总收入。而买菜、租店面、买餐巾和一次性餐具的钱,以及水电费等合理开销,都是他的成本。用收入减去成本,剩下的利润部分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助力“小店”变“老店”

  个体工商户之所以是最适合“小本经营”的经营类型,不仅因为其投入少、注册成立方便,还因为国家针对个体经营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政府部门不断优化相关服务举措,帮助个体工商户“成长壮大”。

  大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还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刚起步的小店铺来说,能够大大减轻其负担。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9.9万亿元。在各类经济主体中,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7.2万亿元,占比达到72.9%。

  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逐渐扩大,经营者如果想要扩大规模,转为企业经营,也可以办理“个转企”业务。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个转企”业务不仅办理流程更加便捷,还可以保留成立时间和字号。如果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换发新证后延续使用。变更经营类型后品牌积累的商誉不会中断,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从“小店”成长为“大店”“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