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 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用户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就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各商业银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ATM)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不含信用卡取现)。

  二、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其网站、手机APP、营业网点公示栏等渠道,以及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主动告知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客户未申请的,商业银行应主动对其在本行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四、本通知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的境内人民币业务,其中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并督促其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  监  会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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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6-30
文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7]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要求,引导和推动小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小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政部

       2017年6月29日

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小企业建立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尚不具备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条件的小企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内属于小企业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也应当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小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小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小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和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第五条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风险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重点关注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领域。

(二)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注重实际效果,而不局限于特定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

(四)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总体要求:

(一)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制定并实施长远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为内部控制的持续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环境。

(二)及时识别、评估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相应的控制活动,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的有效沟通。

(五)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识别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改进。

(六)形成建立、实施、监督及改进内部控制的管理闭环,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行。

第七条 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小企业可以指定适当的部门(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

第八条 小企业应当围绕控制目标,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内部控制建设的领域,设计科学合理的控制活动或对现有控制活动进行梳理、完善和优化,确保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第九条 小企业应当依据所设定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规划,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对象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对象可以是整个企业或某个部门,也可以是某个业务领域、某个产品或某个具体事项。

第十条 小企业应当恰当识别与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如合规性风险、资金资产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合同风险等。

第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可能持续的时间,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常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包括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管理层访谈、行业标杆比较等。

第十二条 小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既可以结合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也可以专门组织开展。

小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系统全面的风险评估。在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小企业可以相应增加风险评估的频率。

第十三条 小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可以考虑聘请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对相关风险进行管理。风险应对策略一般包括接受、规避、降低、分担等四种策略。小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作为降低风险的主要手段,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本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管理领域:

(一)资金管理;

(二)重要资产管理(包括核心技术);

(三)债务与担保业务管理;

(四)税费管理;

(五)成本费用管理;

(六)合同管理;

(七)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管理

(八)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九)信息技术管理;

(十)其他需要关注的领域。

第十六条 小企业在建立内部控制时,应当根据控制目标,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内部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控制、内部授权审批控制、会计控制、财产保护控制、单据控制等。

第十七条 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控制要求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并合理划分业务和事项的申请、内部审核审批、业务执行、信息记录、内部监督等方面的责任。因资源限制等原因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小企业应当采取抽查交易文档、定期资产盘点等替代性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小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常规授权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小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小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小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 会计控制要求小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信息系统(电算化软件)。

第二十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小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单据控制要求小企业明确各种业务和事项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并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和保管各类单据。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综合运用上述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面临的各类内外部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在采取内部控制措施时,应当对实施控制的责任人、频率、方式、文档记录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小企业可以采用内部控制手册等书面形式来明确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小企业可以利用现有的管理基础,将内部控制要求与企业管理体系进行融合,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小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可以采用灵活适当的信息沟通方式,以实现小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和供应商等有关方面之间的信息畅通。内外部信息沟通方式主要包括发函、面谈、专题会议、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应当通过加强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人的胜任能力,确保内部控制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小企业应当评估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仍然适用,并对不适用的部分及时进行更新优化:

(一) 企业战略方向、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模式、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 企业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关键岗位人员胜任能力不足;

(四) 其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二十八条 小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价。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选用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内部控制监督。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人开展自我检查不能替代监督。

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通过内部审计业务外包来提高内部控制监督的独立性和质量。

第三十条 小企业开展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情形:

(一)因资源限制而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二)业务流程发生重大变化;

(三)开展新业务、采用新技术、设立新岗位;

(四)关键岗位人员胜任能力不足或关键岗位出现人才流失;

(五)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应通过风险评估识别的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对于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程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小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展不定期专项评价。

第三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情况,编制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提交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阅。内部控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及上一年度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小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小企业可以将内部控制监督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规范中未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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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9
文号:财会[2017]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7]2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lt;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gt;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6月23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gt;的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法制化建设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是国家有关全面规范税务师行业管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公告》,是推进税务师行业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

  (一)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公告》,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公告》以此为依据对涉税专业服务及其监管进行了具体规定。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进行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公告》和相关流程到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税务师行业协会应依托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支持。

  (三)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

  《公告》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并明确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等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使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专业服务范围更加明确,有利于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的优势和主力军作用。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引导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拓展业务范围,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随着《公告》的深入贯彻,违法违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将受到严肃处理。税务师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依法执业,承担法律责任,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适应市场化导向

  《公告》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对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进一步放开,尤其是将第一、二、七、八项业务,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放开,促进了涉税专业服务的市场化。

  (一)引导事务所转变经营理念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转变经营理念,把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基础业务做的更专业,靠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等产品,以更高的专业水准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把握发展的主动权。

  (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要依据《公告》明确的业务范围,深入研究各项涉税业务的种类、特点和规律,依据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业务需求,探索、创新“互联网+涉税专业服务”的方式方法,开发新的服务产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防控风险的能力,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的转型升级。

  三、提高专业化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长期从事涉税服务,是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应发挥和提升自己的专业优势。

  (一)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增强核心竞争力

  涉税专业服务涉及面广,税种、行业、业务种类复杂多样。市场放开后,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特长领域和细分市场中做专做精,做细做深,提高客户的满意率和税法遵从度。税务师行业协会根据《公告》修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完善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相关政策,优化认定程序,完善认定指标,严格认定标准,引导税务师事务所规范、健康发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维护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品牌形象。

  (二)加大专业培训力度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依据《公告》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市场需求,为会员提供更具针对性、创新性、实用性的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专业化水平。

  (三)努力做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公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税务师职业资格仍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税务师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做好税务师考试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增加考试报名人数与考试合格人数,为行业发展提供后备人才保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公告》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以及重要业务信息,并提供批量代理纳税申报等便利化服务,这对税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加大行业信息化建设力度

  税务师行业协会将进一步完善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拓展业务支持系统功能,提高效率,逐步实现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信息化处理,为会员报送、运用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积极搭建税务师事务所联系平台,促进各种形式的联系沟通,促进合作共赢。

  (二)加强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联通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努力实现税务师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联通,为会员开展批量代理纳税申报等业务和报送信息提供服务。

  五、坚持规范化发展

  (一)制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按照《公告》关于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的要求,加快业务准则制定和修订。根据《办法》规定的8项业务范围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列举的6大类192项办税事项,按照拟制业务基本准则、具体业务准则和业务指引的总体框架,在税务总局的指导下,组织全行业资源,分类分批制定各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试行后报送税务总局批准实施。

  (二)按照业务规则开发业务软件

  通过各项业务规则、指引试行,完善业务需求,逐步开发、推荐相应的业务工具软件,促进涉税专业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

  (三)开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评价

  按照《公告》关于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的要求,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据业务准则、规则,明确评价制度标准和程序,组建专家团队,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涉税服务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四)修订会费管理办法,减轻会员负担

  为减轻会员负担,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税务师行业协会已启动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前,2016年度的团体会员会费暂按营业收入总额的0.6%预交,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暂按700元预交,非执业个人会员仍按每年50元预交。

  (五)修改协会章程

  为落实《公告》关于税务师行业协会成立税务代理人分会的要求,税务师行业协会抓紧做好修改税务师行业协会章程及设立税务代理人分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及时调整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增加税务代理人分会入会登记模块,尽快向有意愿加入税务代理人分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六、落实信用化管理

  《公告》明确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一)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协助会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善实名制信息,为会员落实实名制管理提供便利。

  (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以信用赢得市场

  税务师行业协会应按照税务机关信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和税务师事务所内控机制,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加强诚信建设,在行政登记、实名制服务、业务信息报备、服务质量、执业行为等方面规范运作,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同时促进行业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公告》对税务师行业协会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师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努力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依法健康发展。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公告》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税务师行业协会根据《公告》修订《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尽快完成行业诚信记录管理系统和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积极利用信息系统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诚信自律管理,为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加大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充分发挥三方沟通机制作用,围绕税收热点、难点问题,运用行业专业服务成果汇聚行业智慧,提升行业影响力。

  各地方税协应根据本意见,及时制定贯彻的具体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公告》的学习、宣传、培训,对贯彻落实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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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6-23
文号:中税协发[2017]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7]20号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现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

  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应当以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判断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一)保险公司的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的判断标准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的活动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1)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混合合同分拆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相比是重大的;

  (2)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大于90%的,或者保险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联的重大活动且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的。

   2.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包括:

  (1)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投资合同负债;

  (3)因保险公司发行或履行上述(1)和(2)的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负债,包括用于降低上述相关合同风险的衍生工具负债、由上述合同负债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公司发行的、包含在其监管资本中的债务工具等。

   3.保险公司在评估其是否从事与保险无关联的重大活动时,应当仅针对其可能赚取收益和产生费用的活动,并应当考虑有关定量因素或定性因素,包括可公开获得信息,例如财务报表使用者采用的该保险公司的行业分类等信息。

  (二)保险公司活动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保险公司根据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判断满足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在之后的财务报告期间,只有在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活动发生变化时,才应当在其活动发生变化的首个年度财务报告日重新评估其活动是否仍然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发现其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应当自活动发生变化后的第二个年度财务报告日之后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

  保险公司根据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判断不满足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只有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且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活动发生变化时,才允许公司重新评估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发现其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1.保险公司同时发生下列情况时,表明其活动发生了变化:

  (1)该变化是由企业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变化所导致并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决定的。

  (2)该变化对企业的经营而言是重大的。

  (3)该变化能够向外部有关方面予以证明。

  以上情况仅在保险公司开始或停止对其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或者显著改变其活动规模时发生(如当企业已经获得、处置或终止业务线时),因此,在实务中,保险公司的活动发生变化的情况非常罕见。

   2.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不视为其活动发生变化:

  (1)融资结构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其赚取收益和发生费用的活动。

  (2)计划出售业务线,即使公司将相关资产和负债归类为持有待售类别。出售业务线计划未来可能改变其活动并导致重新评估,但它不影响当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确认的负债。

  (三)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统一会计政策的豁免

  企业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

  (1)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该豁免在2021年1月1日后的财务报告期间不再适用。

  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符合本办法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母公司可以适用本办法暂缓执行。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在其自2018年1月1日起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其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其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依据,并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将其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比较。  

       三、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一)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

   2.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时,除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以外的其他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3.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的依据。

  (二)保险公司因其活动发生变化进行重新评估后,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应当在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之前的每个年度财务报告期间披露以下信息:

   1.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事实;

   2.活动发生变化的日期;

   3.活动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以及该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三)保险公司因其活动发生变化重新评估后,开始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重新评估的理由;

   2.活动发生变化的日期;

   3.活动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以及该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四)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分别披露以下两组金融资产在财务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和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不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与业绩评价的金融资产)。

   2.除上述1之外的其他所有金融资产,包括:

  (1)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是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的金融资产。

  保险公司在披露上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时,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如短期应收账款),可将其账面价值视为公允价值的合理近似值。同时,公司应当考虑披露的必要详细程度,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金融资产的特征。

  (五)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四)1中所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敞口信息,包括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财务报告日披露该类金融资产的以下信息:

   1.按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的该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其减值准备调整之前的账面余额)。

   2.在报告期末不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其减值准备调整之前的账面余额)。

  (六)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尚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的与集团内某个主体相关的任何公开可用的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信息。例如,企业集团内某个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执行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七)企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选择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调整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八)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1.对企业具有重要性的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而不是企业在这些金额中的份额。

   2.对企业不具有重要性的所有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中的汇总定量信息。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企业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所占份额。同时,企业应当将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金额分开披露。

                                                            财政部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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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2
文号:财会[2017]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自然资办发[2019]44号 自然资源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问题,现就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流程,进一步压减企业群众办事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提高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效能,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问题。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已经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统筹所辖市县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部门专线等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对申请人出示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核验并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其中,需要共享使用跨省域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以及省级暂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可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或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供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以及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中的一个要素,组合进行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坐落、产权证号、规划用途、面积、共有情况等信息,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验证支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归集、省级集中部署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市场监管总局将启动建设全国统一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部际直联等途径共享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支撑。

  三、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办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充分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核验工作,推进纸质营业执照免提交。申请人持纸质营业执照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在线查询核验和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或纸质营业执照扫描存档,无需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出示电子营业执照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档,无需当事人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网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在线查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49号)有关要求,申领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连接专线、配置必要转换设备,尽快实现本省域不动产登记环节具备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信息验证和下载能力。暂不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在线验证条件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配备自助外网电脑和打印设备,引导当事人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在线核验和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

  四、完善市场主体登记流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完善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环节,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强对当事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验,尽量减少当事人提供相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纸质证明。实际工作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坐落或产权证号等信息不规范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尽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查询效率,切实做到便民利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两部门间应实现信息互通共享;2020年底前,所有市县两部门间应全部共享到位。

  (二)明确使用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仅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核验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电子营业执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仅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时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核验和存档。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共享信息,严禁超权限使用。

  (三)确保信息安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控技术体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准确掌握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宣传引导,让企业群众充分知晓便利化改革措施,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工作实效。

  联系人:自然资源部  何欢乐  010-6655701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潘牧  010-8865088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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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2
文号:自然资办发[2019]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9]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展,现就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挖合作潜能,充分发挥“银税互动”的普惠效能

  (一)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

  (二)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工作机制。税务总局不再扩大与银行总行数据直连试点范围。税务部门不再与第三方签订新的“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单纯为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开发和技术运维服务的协议除外),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要尽快转换为与银行或银保监部门数据直连模式,积极稳妥地与当地银行或银保监部门做好转换期间的业务对接,确保正常业务不脱节、不中断。

  (三)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聚焦民营和小微企业,根据其贷款需求强、金额小、偿还快等特点,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设计信贷产品。各地银保监部门要及时组织银行进行“银税互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应分析,适时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设计理念和运行模式,提升“银税互动”工作质效。各地银行要积极推进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网上一站式”办理,进一步提高“银税互动”服务效率。

  二、严禁第三方乱收费,规范“银税互动”正常秩序

  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选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备案的征信机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

  三、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银税互动”健康发展

  (一)确保“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安全。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银行应将企业涉税信息纳入全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税信息,银行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第三方。银保监部门要对银行的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泄露涉税信息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和投诉,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和回复。银行通过“银税互动”取得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银税互动”信贷管理。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强化内控管理,遵循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涉税数据管理和使用权限,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银行不得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供应商开展基于企业发票数据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企业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规获取,并严格保护企业上下游信息安全,不得转卖、外泄企业发票数据。

  (三)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要求开展银税信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除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外,向银行提供的企业纳税信息须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进行。银行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反馈“银税互动”贷款信息,便于掌握“银税互动”开展情况。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归档和备案工作。探索将企业授权银行查询其涉税信息的记录纳入信息共享范围,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四、多方联动,共同营造“银税互动”良好氛围

  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知晓面。银保监部门要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其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及时分析反映“银税互动”普惠效果,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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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1
文号:税总发[2019]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9]第25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打击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欺诈活动的公告

 2019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11月9日—10日举行,11月1日起打印准考证。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试秩序,保护广大考生利益,现就打击考试欺诈活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级考试,有着严格的管理程序和组织纪律,考试的试题、试卷和答案在考试结束之前属国家绝密材料,有着严格缜密的保密措施。所谓在考前和考中能直接或通过网络、手机微(短)等形式提供试题和答案的,均为诈骗行为。

  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阅卷工作,有着严格的工作秩序,是在保密环境下进行的,试题试卷阅评封闭管理。所谓付费、内部人员可以改动考试分数的均为诈骗行为。

  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莫轻信,以防受骗。

  三、通过制作假身份证、假准考证代考的,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受托人将按党纪政纪法纪予以处置,请托人将记录考生个人诚信记录,以此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

  考试期间我办将会同各省(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和注册税务师协会,以及考务承办单位严密巡视,严厉查处考试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特此公告。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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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30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9]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工程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银保监、证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工程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1日


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

  制造业设计能力是制造业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能够为产品植入更高品质、更加绿色、更可持续的设计理念;能够综合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够推动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助力解决制造业短板领域设计问题。近年来,设计创新有力促进了制造业转型升级,也带动了设计自身从理念到方法,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的持续进步,但设计能力不足仍是影响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瓶颈问题,在设计基础研究与数据积累、设计工具与方法、设计人才培养、试验验证以及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仍亟待加强。为提升设计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制造业短板领域精准发力,不断健全产业体系,改善公共服务,提升设计水平和能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坚持竞争中性原则,鼓励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公共服务,营造有利于工业设计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加强理论、方法和实践的创新,构建服务设计能力提升的创新体系。强化对企业设计创新的引导,以设计创新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各部门政策协同,形成目标一致、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积极总结推广相关经验成果,凝聚创新发展新动能。

  坚持以点带面。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以相关领域的设计发展带动新理念和新方法推广普及,以重点突破和试点示范带动制造业设计能力全面提升。

  (三)总体目标

  争取用4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制造业短板领域设计问题有效改善,工业设计基础研究体系逐步完备,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发展。在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汽车、电力装备、石化装备、重型机械等行业,以及节能环保、人工智能等领域实现原创设计突破。在系统设计、人工智能设计、生态设计等方面形成一批行业、国家标准,开发出一批好用、专业的设计工具。高水平建设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提高工业设计基础研究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创建10个左右以设计服务为特色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发展壮大200家以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打造设计创新骨干力量,引领工业设计发展趋势。推广工业设计“新工科”教育模式,创新设计人才培养方式,创建100个左右制造业设计培训基地。

  二、夯实制造业设计基础

  (一)加大基础研究力度。强化制造业设计理论、设计基础数据积累、设计规范、设计标准、设计管理、设计验证等基础工作。加大对设计创新项目和工业设计软件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强化产品安全性、功能性、可靠性、环保性等标准要求,规范信息交互、用户体验、运行维护等设计标准,形成高水平设计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团体、产业联盟、高校院所和企业基于设计创新和专利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计量性设计研究,鼓励构建支撑制造业产品设计的计量测试技术服务平台,推动计量与产品设计过程融合,逐步实现设计过程量值控制,提升制造业产品设计效率。

  (二)开发先进适用的设计软件。顺应网络协同设计趋势,积极推进工业技术软件化。在相关重大项目建设中加大对关键设计软件的支持力度。推进三维几何建模引擎等研发设计软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布局基本求解算法库、标准零部件库、行业基础数据库和知识库,促进源代码资源开发共享,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设计数据、模型和接口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广工业APP应用。

  专栏1关键设计软件迭代工程

  (1)加强工业软件基础研究。推动工业软件建模引擎发展,促进特殊行业和领域的专用设计及仿真软件应用。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各类标准建设,鼓励相关企业组建联盟,推动软件产品相互兼容,嵌入调用,构建协同创新的产业生态。

  (2)支持工业技术的转化与应用。引导企业广泛汇集设计类经验、知识、算法等,形成工业技术,封装设计组件,研发工业APP。围绕复杂设计等领域开展攻关,在相关行业领域开展基于模型的系统工程实施应用。鼓励将工业软件相关知识产权与论文、专利等同等纳入人才评定标准。

  (3)推动基础资源库共享。引导设计软件企业结合具体应用,丰富基础零部件代码库、通用组件库及知识模型库,带动知识库跨行业复用。

  (4)推动设计软件进校园。引导校企深化合作,建设设计类实验室,鼓励开展企业实践并计算学分。开展设计软件应用竞赛等活动,培养使用习惯和用户基础。

  三、推动重点领域设计突破

  (三)补齐装备制造设计短板。聚焦装备制造业开放设计平台建设,特种用途或特殊环境装备设计,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设计等重点,拟订并发布制造业短板领域设计问题清单,探索利用“揭榜挂帅”机制,引导相关地区和机构联合攻关,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设计成果创新示范应用。

  (四)提升传统优势行业设计水平。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轻工纺织、汽车、工程动力机械、电力装备、石化装备、重型机械和电子信息等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产业,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专栏2重点设计突破工程

  (1)强化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关键设计。在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领域,重点突破系统开发平台和伺服机构设计,多功能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设计等。在轨道交通领域,重点突破列车转向架、高速列车车轴设计,列车车体材料、结构和内部布局及辅助设备设施优化设计,先进城市有轨电车、中低速磁悬浮、跨座式单轨、市郊通勤动车组等新型轨道交通工具设计。在航空航天领域,重点突破飞机气动及结构、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系统、无人系统、火箭发动机等系统关键设计。在船舶海工领域,重点突破智能船、邮轮等高技术船舶,深远海油气资源开发装备等海洋工程装备,以及核心配套系统及设备的关键设计。在电力装备领域,重点突破燃气轮机整体设计,核心热端部件设计和现役装备热端部件的修复及优化升级设计,特高压交直流关键装备设计等。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提升关键装备、核心装置、新工艺技术、系统集成平台(软件)等设计能力,形成指导汽车工装设计的标准化规范或导则。

  (2)实现传统优势产业设计升级。在消费品领域,支持智能生态服装、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鞋类产品、玩具家电、家具等设计创新。鼓励建设国民体型数据库和标准色彩库,发展人体工学设计。加强流行趋势研究,提升产业竞争力。在汽车领域,推动关键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系统设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系统设计,乘用车及冷链物流车、消防车等专用汽车设计。在石化装备领域,重点突破高精度旋转导向钻井系统设计,7000马力及以上大型压裂撬装成套装备设计,12~15万Nm3/h等级超大型空分成套装备设计等。在传统机械领域,发展汽油发动机、大马力柴油机、工业燃气轮机等动力机械设计。在重型机械领域,重点突破智能码头成套装备设计,智能搬运与输送系统成套设备设计,宽幅高品质铝、镁合金板带智能生产成套装备设计,大型铸锻件制造成套装备设计等。在电子信息领域,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大型计算设备设计,个人计算机及智能终端设计,人工智能时尚创意设计,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设备、仿真模拟系统设计等。  (五)大力推进系统设计和生态设计。积极推进系统设计与系统仿真技术研发,有效带动原始创新。支持清洁高效节约能源产品设备的设计,提升发电装备、余热回收装备、终端用能设备、太阳能利用装置的设计水平。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通过设计创新提升废弃物加工转化设备的效能。推进绿色包装材料、包装回收利用体系设计。

  四、培育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

  (六)改革制造业设计人才培养模式。研发体现中国特色、融汇国际标准、对接市场需求、横跨学科门类的设计类专业课程,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设计高等教育体系。结合“新工科”建设,推广CDIO(构思-设计-实现-运作)工程教育模式。聚焦制造业培养交叉型、复合型设计人才,大力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鼓励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制造业企业协作办学,探索开放式、网络化的设计教学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源投向设计教育领域。鼓励开展中小学设计思维和创新意识启蒙教育。

  专栏3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工程

  (1)鼓励工业设计领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引导各类相关院校(系)共享优质课程,联合培养高素质复合型设计人才。建设以工业设计为主题的产教融合机构,全面培养学生的策划能力、设计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实施工业设计领军人才计划。持续开展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培训,围绕制造业短板领域优化课程体系,改善学员结构,鼓励领军人才与制造业企业开展多层次合作。

  (3)建设一批工业设计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各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各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建设制造业设计实训基地,创新培训内容和模式,提供优质培训服务。支持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在产业集群内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工业设计培训基地。

  (4)培养工业设计领域国际化人才。积极支持国内知名工业设计师参与重要国际设计活动,在工业设计领域国际组织中担任职务。鼓励国际知名机构参与我国工业设计教育培训,参与设计赛事和展会的评审运营。大力吸引国外设计师来华创业,设立大师工作室,并与有关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

  (七)畅通设计师人才发展通道。加大工业设计人才培养培育力度,探索纳入人才积分落户制度。鼓励行业组织等机构面向不同领域,开展设计人才能力素质评价,完善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充分利用设计院所等资源,释放设计智力和要素活力。鼓励具有大型项目经验的设计师设立个人或联合工作室,担任社会兼职,在市场中发挥作用价值。

  五、培育壮大设计主体

  (八)加快培育工业设计骨干力量。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鼓励工业设计企业专业化发展。继续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定期组织交流学习,为中心提供融资、培训、国际交流合作等公共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开放设计中心业务,提升服务能力。鼓励专业设计企业无缝嵌入制造业链条,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强化专业领域设计能力和协同创新,与园区平台、产业集群、专业市场等实现融通发展。发展设计服务外包。

  (九)促进设计类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设计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产研对接的产业创新模式,奖励各类重大设计创新成果,在资源共享、融资和人才服务等方面,支持设计类中小企业与相关企业开展对接合作。

  专栏4中小企业设计创新工程

  (1)提升设计类中小企业专业能力。建设一批设计领域公共服务平台,衔接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对设计类产业园区和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大中小企业共享研发设计资源。

  (2)开展为中小企业送设计活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管理培训,提升企业设计开发能力。

  六、构建工业设计公共服务网络

  (十)健全工业设计研究服务体系。以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为主要依托,建设研究服务体系。围绕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开展基础研究,拟订重大战略与规划,建立开放共享的行业数据资源库、材料数据库以及通用模型库等,提供设计工具、设计标准、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多渠道多方式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鼓励研究院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运营、持续发展。

  (十一)搭建共创共享的设计协同平台。借鉴国际经验,发挥各类设计机构的人力、技术和资本优势,创新“设计券”等支持方式,建立分布式设计资源共享网络。支持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完善仪器设施使用和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测试平台,加强设计产业成果转化。搭建设计创新智库咨询服务体系,鼓励开展组织体系建设等咨询服务以及行业前瞻性研究。支持各类设计机构创新组织形式,对接设计需求,开展众创、众包、众设,构建协同发展的设计生态。

  专栏5工业设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1)推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鼓励各地围绕产业优势建设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加大初期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研究院更好行使公共服务职能。鼓励省级研究院围绕优势产业加强与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的深度合作,聚集优质资源,提升研究能力水平。

  (2)培育创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择优培育若干覆盖制造业重点领域的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积极探索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3)建设共创共享的众包设计平台。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众包设计平台,并提供复杂产品设计体系咨询,工程设计咨询,产品设计APP开发,设计需求对接,专利保护,文献与技术资料检索,在线培训,检验检测,交易与应用,设计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

  (十二)强化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园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加大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加强设计类评奖、大赛、展览的知识产权保护。顺应设计产业发展实际,探索新业态、新领域的外观设计保护,适当扩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范围。

  专栏6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程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支持专业机构面向行业共性需求,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服务。鼓励各类设计园区委托优质机构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加强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建立外观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信用监督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2)畅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支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先审查。在有条件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密集地区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十三)营造有利于设计发展的社会氛围。支持举办工业设计类展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相关展览展示活动。积极促进设计交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举办设计周、设计节或设计集市。支持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健全标准制定、规范推广、统计分析等方面的职能,在政企对接、企业合作、业务交流、活动组织、氛围营造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重大设计问题和解决对策,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建设中外设计合作基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部署落实工作任务。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要广泛参与,共同落实各项任务安排。

  (二)加大政策引导。修订推动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拓展设计内涵外延,针对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出有力举措。利用相关部门现有渠道和重大项目,支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重点支持设计基础研究、基础软件开发、设计教育、重点行业领域“母机”设计方法研发等。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可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统计监测。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设计类产业基金,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项目,为设计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设计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拓宽抵质押品范围。鼓励担保机构设立专项担保品种,加大对设计企业和设计创新项目的信用担保支持力度。

  (四)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设计领域优秀成果、赛事活动、重点企业和领军人才,突出设计创新元素,体现设计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加强设计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提升诚信经营意识。不断扩大设计创新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重视设计、推动设计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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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1
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7]2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配合总局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日前,税务总局、财政部、人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配合总局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

  《管理办法》共设七章四十四条,为金融机构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展实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指引。金融账户涉及新开个人/机构账户和存量个人(高净值、低净值)/机构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各类金融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目的在于,税务机关将通过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掌握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用以与其他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税务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加强国际间的税务合作,共同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避税的行为。

  二、可开展的相关业务

  (一) 协助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为规范履行尽职调查,金融机构需要对其业务部门的设置、内部控制的调整等开展一系列工作,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的各个时间节点完成或报送相关工作或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协助金融机构合规应对税务机关对尽职调查提出的要求。

  (二) 协助金融机构评估尽职调查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税务总局书面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协助金融机构对其执行《管理办法》的效能进行评估,以应对税务总局提出的书面报告要求。

  (三) 协助非居民开展合规的税务安排

  《管理办法》规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将围绕非居民个人/机构在我国持有的金融账户展开实施,由于其相关信息将会被我国税务机关交换至其所在国或地区税务机关,非居民需要同时关注不同司法管辖区税务机关对其在我国持有的金融账户所对应业务的税收认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协助纳税人对非居民身份进行判定,梳理其全球税务架构,并提供合规的税负优化方案。

  (四) 协助中国税收居民开展合规的税务安排

  虽然《管理办法》针对的金融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然而,考虑到很多国家或地区已承诺实施或实施了其司法管辖区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国税收居民特别是高净值个人持有离岸金融账户的情形应得到高度重视。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协助上述中国税收居民对其相关业务进行梳理、检查和分析,对潜在的税务风险开展评估,以协助其在全球税务视角下通过搭建合规的税务架构优化税务安排。

  (五) 协助纳税人解决税企争议问题

  《管理办法》需要履行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其根本目的在于打击个人或机构利用海外金融账户进行逃税的行为,有鉴于此,各国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关注跨境税源,维护本国或地区的税收利益,由此引发的税企争议有可能出现上升。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协助相关纳税人依据各项税收政策更好地解决税企间可能产生的涉税争议。

  (六) 协助纳税人开展《管理办法》的培训

  《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此前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在我国的正式实施。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就此项新政内容对纳税人开展相应的政策辅导和培训。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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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7-05
文号:中税协发[2017]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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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0
文号:建质[2017]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市[2017]13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审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6月13日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审改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法制办、铁路局、民航局)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商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商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以及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铁路局、民航局)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手段,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达到300万人,2025年达到1000万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商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十三)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五)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十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强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七、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加强中外标准衔接。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

(十九)提高对外承包能力。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充分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有目标、有重点、有组织地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对国际标准研究力度,积极适应国际标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在援外住房等民生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沿海沿边地区企业合作出海,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建筑业“走出去”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同时争取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相关内容,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推动工作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发挥主动性,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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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6-13
文号:建市[2017]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9]第25号 关于打击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欺诈活动的公告

 2019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11月9日—10日举行,11月1日起打印准考证。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试秩序,保护广大考生利益,现就打击考试欺诈活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级考试,有着严格的管理程序和组织纪律,考试的试题、试卷和答案在考试结束之前属国家绝密材料,有着严格缜密的保密措施。所谓在考前和考中能直接或通过网络、手机微(短)信等形式提供试题和答案的,均为诈骗行为。

  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阅卷工作,有着严格的工作秩序,是在保密环境下进行的,试题试卷阅评封闭管理。所谓付费、内部人员可以改动考试分数的均为诈骗行为。

  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莫轻信,以防受骗。

  三、通过制作假身份证、假准考证代考的,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受托人将按党纪政纪法纪予以处置,请托人将记录考生个人诚信记录,以此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

  考试期间我办将会同各省(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和注册税务师协会,以及考务承办单位严密巡视,严厉查处考试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特此公告。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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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10-30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9]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函[2019]第93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0号(财税金融类338号)提案答复的函

武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足额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一直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和使用的有关政策。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在固定电价补贴政策支持下,我国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调整能源结构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新增装机和累计装机均持续领跑全球。截至2019年4月底,已并网风电1.9亿千瓦、光伏1.81亿千瓦、生物质发电1933万千瓦。

  一、关于确保电价补贴及时足额发放问题

  由于装机规模发展超出预期等原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造成部分企业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解决补贴缺口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提出了相关方案,并多次上报国务院领导。下一步,我们拟会同相关部门逐步调整补贴政策。

  其中,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二、关于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对象足额征收问题

  2016年,财政部已印发《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明确规定要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各地监管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将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改为化石能源燃烧税问题

  目前,我国对化石能源的开采使用已征收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关于委员提出是否将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改为化石能源燃烧税,还需要根据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并结合我国税费制度改革予以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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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0
文号:财建函[2019]第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函[2019]第54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13号(财税金融类038号)提案答复的函

姜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和引导更多长期资金进入股市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全国社保基金更多投资灵活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投资以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为核心,须满足相关投资规定,坚持按照审慎、稳健的原则开展投资运营。

  为满足基金保值增值需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逐步拓宽,目前基金投资范围已包括银行存款、国债、涵盖了企业债、股票、优先股、未上市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和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贷款项目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成立以来运行情况良好,截至2018年末,基金权益1.81万亿元,年均投资收益7.82%,现有投资政策基本满足了基金发展需要。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就您提出的调整投资比例、丰富投资产品等问题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投资政策,加强投资监管,在保障基金运营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基金收益,实现基金资产增值。

  二、关于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转常规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试点政策规定,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开展提供了有益尝试和探索。

  目前,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尚未建立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2018年2月,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您关心的扩大参与机构和产品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也正在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深入论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重难点问题,结合国家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总体情况,统筹研究试点政策推广问题,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

  三、启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试点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通过受托方式,按照相应程序办法确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负责基金账户的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其托资范围和比例都有明确规定。从市场运营情况看,因为起步时间短,多数年金计划采用按计划计算收益率的做法,即所有参加计划的职工都享有一样的收益率,只有少数企业及部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供了个人投资选择权。

  参考国际经验,建立个人投资选择权制度,对于有较强自主投资能力的参保人而言,可以实现与自身年龄阶段、风险偏好特征相匹配的个性化资产配置,更好地提高投资灵活性;但对于缺乏经验的参保人,容易形成集中度较高、风险资产比例过高等投资风险,或是做出不合理的投资选择。

  目前,有关部门正结合扩大年金投资范围、完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等研究工作,推动提高年金基金的资产配置适配性,同时不断推动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进一步完善运作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等。随着市场逐渐成熟及个人投资者经验逐步丰富,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年金计划给予个人投资选择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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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8-09
文号:财金函[2019]第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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