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07
文号:皖税发[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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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工作要求及省委、省政府“稳外贸”的工作部署,积极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提高退税率政策

  (一)加大新政宣传力度。对国家新出台的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并组建出口企业微信群,指定专人负责微信群的运维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辅导,及时解答企业相关问题,确保所有出口企业知悉相关政策。

  (二)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结合“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明确1名市局领导担任政策落实责任人,确定若干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出口企业,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政策落实问题,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税政策。

  (三)确保软件升级零差错。对于税务总局下发的提高退税率文库,通过网站、微信等有效方式确保企业及时获取,并由专人负责辅导企业升级软件,确保所有出口企业均能按照提高后的出口退税率申报退(免)税。

  二、加快退税办理进度

  (四)落实限期办结制度。对于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退税手续。一类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创造条件力争将退税办结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除特殊情形外,出口退税当期申报办结率应达到90%以上。

  (五)提高一、二类企业比重。根据调整后的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对已评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逐户进行分析清理,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符合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别调整工作。日常管理中,出口企业情形发生变化或提出申请,且达到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动态调整。2018年底前,一、二类企业占比应达到60%以上。

  (六)扩大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在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情况开展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外贸企业户数较多、退税额较大、离市区较远且交通不便的县(区、市)税务局,报经省局同意后,纳入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范围。试点单位应按规定充实管理人员,规范岗位设置,健全管理制度,保障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七)积极清理未退税款。对超过6个月的未退税款,应逐户分析成因,并拟定处理方案,明确完成时限,采取函调、评估、稽查等方式确认问题或排除疑点,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八)落实外综服退税政策。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退税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鼓励其为中小生产企业代办退税。对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资料齐全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办结,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数据上传。对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按规定及时开展核查并将结果上传。

  (九)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政策,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制定落实免税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取得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凭证的,实行退(免)税政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出口报关单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实行免税政策。对合肥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免税政策。

  (十)发挥离境退税作用。加强与商务、旅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旅游定点商店备案成为退税商店,促进旅游贸易发展。

  四、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十一)全面推行无纸化管理。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2018年底前,实现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管理全覆盖。加大对三类出口企业的无纸化管理推行力度,2019年6月底前,无纸化管理企业占比应达到90%以上。

  (十二)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对已取消报送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不得要求企业再提供。对出口退(免)税备案、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声明等即办事项,以及《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内的非即办事项,应按规定实行当场办结。

  (十三)协助企业收齐信息。对出口企业反映电子信息缺失的,应利用审核系统数据补发功能及时进行补发操作;补发提示无数据的,应协助企业联系电子口岸重新发送。因企业变更海关代码等原因造成电子数据出现在未登记企业数据中的,应逐级提交至省局处理。每年3月底前,对缺失的上年度电子信息集中进行补发,保证企业年度申报不受影响。

  五、防控出口退税风险

  (十四)指导企业防控风险。指导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开展出口企业退税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控意识及能力,做好出口退税风险防控。

  (十五)加强征税退税衔接。按照省局统一税收征管方式要求,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作为特定管理事项,县(市、区)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一个税源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推进征退税管理有效衔接,防控出口骗税风险。

  (十六)强化事中事后监控。上线运行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系统实时风险管理模块,强化出口退(免)税审核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出口退(免)税分析,加强对增长异常的地区、行业、商品和企业的监控,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退税风险。

  (十七)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落实国家四部委打虚打骗专项工作部署,加强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行为,切实规范税收经济秩序,为守法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各单位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申请表》、《出口企业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出口企业电子信息缺失情况统计表》以正式公文报送省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

  附件:

  1.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申请表

  2.出口企业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

  3.出口企业电子信息缺失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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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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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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