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18]46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甘人社通[2018]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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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用工成本,积极防范失业风险,现就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助推企业脱困发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八个着力”,按照“聚焦政府效能、聚焦营商环境、聚焦重点工作、聚焦服务群众”的要求,深入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现审批“最多跑一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释放企业市场活力,打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转变作风,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与我无关”向“与我有关”深刻转变,在工作摆布上从“被动参与”向“主动靠前”切实转变,在努力方向上从“落实政策”向“创新政策”积极转变,在功能定位上从“保障生活”向“稳定就业”重心转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失业保险各项惠企惠民政策抓细抓实、落实落地。


  二、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惠企惠民措施


  1、在实施稳岗补贴“护航行动”期间,对2013年以前失业保险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各市州可对企业欠费情况进行核算,在企业经营困难期间,暂不对其历史欠费进行清欠,只要满足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低于4%即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2、企业在被审计等部门进行审计检查期间,因故错过稳岗补贴申领期的,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80号)相关规定,在审计检查结束或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可在2018年底前提交补报申请,享受相应年度的稳岗补贴。


  3、各市州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充分运用制度优势,优化政策措施,加大实施力度,深入开展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全面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失业保险支持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倾斜政策。


  三、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失业保险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的实际成效。


  (二)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效能。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层层靠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流程、时限、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要一次性告知。坚决破除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的思想观念桎梏、体制机制障碍和工作作风积弊,切实做到服务前移、便民利企,努力创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企业获得感最强的优良环境。


  (三)规范工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涉企行政监督检查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者无规定程序要求,不得影响、阻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增设前置条件和提高门槛,坚持从宽从简原则,在审核材料上,能减则减;在补贴标准上,能高则高;在适用范围上,能宽则宽;在资金使用上,应发尽发。全面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流程,明确提交材料的名称、格式、份数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准确清晰全面的办事指南。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平台系统开展预约查询、审核、认证等服务,通过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进一步压缩办理期限,不断提高办事效率。重点清理和减少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信息化比对核验的一律取消,证明材料非办事必要条件或重复提供的一律取消。


  (四)加强工作调度,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经验总结,充分挖掘辖区内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及时予以交流,推动失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定期向省厅失业保险处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经验做法、政策创新等情况,以便宣传推广。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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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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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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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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