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作为试点企业,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会员,并通过试点企业自己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必须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对试点企业本身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此类业务,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内容见附件3。
五、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3.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备内容.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法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税平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示范区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文件要求和省局潘贤掌局长“大力推广”重要批示精神,经2018年3月12日省局党组会研究,决定自2018年5月份起,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网上办税平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局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接互联网多渠道办税方式,实现了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平台”即可查询特定期间已缴(已退)税款情况,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从而实现纳税人申报、缴税、查询、取得完税证明等一整套互联网办税模式。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推行,是税务机关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使纳税人更加便捷取得完税证明,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的同时,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节约征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二、适用范围及开具内容
此次推行的“网上办税平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登记的所有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类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完税证明内容涵盖:税务机关、填发日期、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退)税额、金额合计等。
三、开具式样及章戳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尺寸与各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一致。《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上加印税收票证监制章以及电子形式征税专用章,章戳大小、形状、内容与税务机关加盖的实物章戳一致。
四、开具流程
(一)系统登录
1、“网上办税平台”网址:http://wsfw.tax.sx.cn:8001/login;
纳税人也可以登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xs-l-tax.gov.cn/),通过首页的“地税网上申报”进入,自然人纳税人也可登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zrrwt.sxs-l-tax.gov.cn:8080/)进入。
2、用户名:纳税人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网上申报代码,自然人的身份证号。
3、密码:沿用原纳税人网上申报密码,自然人纳税人首次登录需进行注册,并设置登录密码。
2018年5月1日后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在“网上办税平台”首页直接进行注册,并设置登录密码。纳税人登录后可以重新设置密码。
(二)实名认证
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平台”必须进行实名认证,保障登陆人员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已办理登记类纳税人通过现有网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自然人通过银联卡卡号进行实名身份认证,输入的手机号码应与自然人向银联卡开户行留存的手机号码一致,认证成功后,使用注册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三)选择查询条件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平台”输入查询条件,查询条件包含:税款所属起止时期、入(退)库起止时间,上述两个条件必须选择一个。
(四)下载打印完税信息
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的完税信息,系统根据电子签章技术生成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可直接下载PDF格式的完税证明留存备查,也可使用A4型纸张直接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完税信息包括自行申报缴税的纳税人的完税信息,以及被扣缴或被代征代售税款的纳税人的完税信息。
(五)查验完税证明
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加载二维码和电子签章技术,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快速查验原件,并与打印件进行核查比对,也可通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山西地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验证已开具完税凭证的真实性。
(六)法律效力
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纳税人的办事依据和相关使用部门的归档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工作是我省地税系统“互联网+税务”的深入展现和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
(二)认真组织,广泛宣传
各级地税部门要尽快制定详细的推行计划,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要采取办税服务厅宣传、税源管理部门告知、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操作辅导,为顺利推行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为做好宣传工作,省局设计了告广大纳税人的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二维码,纳税人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查看网上开具完税证明的功能说明和操作流程,各单位要张贴在所有办税服务厅(含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显要位置,并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
(三)注重协调,做好服务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征管、纳服、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问题反馈、应急响应工作,畅通微信群、QQ群、电话等多种沟通反馈渠道,及时做好各类问题的接受处理,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反馈解决,形成良好高效的沟通反馈机制,各地在实施推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今后,全省所有纳税人均可运用此功能,自行获取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务部门将不再向自然人邮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各办税服务厅(含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要配备专用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帮助确有需要但不具备互联网方式获取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做好查询、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等服务工作。
附件: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说明操作流程.doc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8日
法规晋地税发[2018]4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的有关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制定山西省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规范并开放财务报表报送接口(以下简称“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核算软件的对接,为我省纳税人提升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开通范围
根据总局要求,按会计制度分列,总计34项(见附件1)。
二、接口申请和使用说明
1、办理条件
开发商品财务软件的企业或山西省范围内拥有自有计算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纳税人均可以办理。
2、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3、提交资料
开发商品财务软件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接入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的范围,申请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山西省范围内拥有自有计算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接入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的范围,申请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写明开发方信息。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需提供开发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理方式
申请方将申请提交资料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邮编:030002)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2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邮编:030002)
被申请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结果。
5、办理流程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信办审批同意后,申请方需根据税务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标准和要求改造升级企业财务核算软件,生成符合标准的申报文件。
企业财务软件升级改造完毕后,需与被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功能联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的有关接入安全要求对企业财务软件客户端的运行环境安全、软件自身安全、密码保护、登录控制以及信息保护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正式接入。
三、其他
1、文件接口按会计制度分列,包括34套财务会计报表样式。
2、数据标准为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的信息化格式,与文件接口相对应(见附件2)。
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业务需要持续升级系统、扩大对接范围,更新数据转换标准将通过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发布,实现对接申报的财务软件应注意及时更新版本,规范对接申报服务。
4、自行转换的方式对原有财务报表报送形式无影响,纳税人可继续选择使用现有网报平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电视、报纸、网络、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宣传,确保纳税人掌握,顺利实现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和联网报送。
附件:
1.金税三期工程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公用参考数据标准(V1.0.00).doc
2.数据转换标准及业务报文范例.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印章的公告
经批准,“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印章于2018年7月5日启用,原“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封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7月5日,原阳泉市国家税务局和阳泉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办公地点: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38号
邮编:045000
传真:0353-2030813
涉税咨询电话:0353-12366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南大街办公区
办公地点:山西省阳泉市南大街199号
邮编:045000
传真:0353-2033693
涉税咨询电话:0353-12366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稽查局
办公地点:山西省阳泉市南大街199号
邮编:045000
传真:0353-4271719
涉税咨询电话:0353-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印章的公告
经批准,“阳泉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印章于2018年7月5日启用,原“阳泉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封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县(区)以下(含县、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此目录公布的文件仍执行原规定,合并后执行修改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7月5日,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办公地点:大同市迎宾街759号
邮编:037006
电话/传真:0352-7653631
涉税咨询电话:12366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迎宾办公区
办公地点:大同市迎宾街756号
邮编:037006
电话/传真:0352-2508819
涉税咨询电话:12366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稽查局
办公地点:大同市迎宾街756号
邮编:037006
电话/传真:0352-2508890
涉税咨询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印章的公告
经批准,“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印章于2018年7月5日启用,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封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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