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青税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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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精神,总局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并将今年的主题确定为“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总局部署,持续深化全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我省税务系统贯彻总局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税务总局“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积极贡献。


  二、整体安排


  在行动安排上,继续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


  在行动内容上,省局以税务总局措施体系为基础,补充细化了我省4类26项138条行动措施。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出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等5项38条措施。聚焦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推出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加强协同凝聚合力、加强帮扶精准纾困、着力支持小微企业、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积极促进稳就业等6项26条措施。聚焦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推出打好三大攻坚战、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积极服务外资发展、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等6项29条措施。聚焦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裁量权参考基准、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优化发票服务、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窗口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等9项45条措施。


  在执行方式上,遵循继续巩固“部门协作、层级分工”的工作方法,进一步细化执行要求。按省、市、县三级分“需要执行”、“已经完成”、“配合完成”和“了解关注”四种情形进一步明细分类,既做到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又突出我省各级税务部门之间“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探索建立省局主抓“建制度、优系统”,市(州)局主责“抓协调、强监督”、县(市、区、行委)局主要“抓落实,给评价”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建立“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应享未享”风险模型,辅助和督促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做好提示提醒。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依托网上数据采集平台定期征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建议。延长12366纳税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接听时间。开通“线上”微课堂,通过直播方式推送税收政策。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整理下发增值税网上申报等操作指南及其他辅助性资料。针对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的政策性问题、困难,梳理纳税人合理诉求,及时明确回复,统一执行口径。加强非税工作调研。建立网格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根据总局指导,联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根据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税务、人社(医保)信息系统,完成联调测试、参数配置。加强与人社、医保部门数据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根据人社部门确定大企业名单、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及时统计2月份已征收入库社保费企业名单、原缴费账号等信息,形成拟退费清册推送给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协调、配合人社、医保部门办理2月份已缴费款的退、抵、缓缴等事宜。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梳理我省税务系统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按全程网上办,线上线下融合办等分类发布。推动实现社保费申报征收和房产交易税业务办理全程网上办。引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个税业务及年度汇算清缴。按要求启用总局统一推广的版本更新我省电子税务局第三方支付形式,扩大第三方支付使用范围。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2020年将全省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保持在不低于70%,2019年未达到60%的市县局2020年提升到60%以上。加快上线“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及“定额发票领购验旧”功能项,拓展发票代开、发票领用、验旧等办理事项的业务途径。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复核。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按照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规定,遵照地方党政最新规定调整办税服务场所疫情监测管理事项。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或采取容缺受理方式,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采取线上验旧方式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运用税收大数据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分析工作,密切跟踪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及时分析研判疫情对当地税费收入的影响。加快税收大数据聚合整备,进一步拓宽外部数据获取,主动评估数据需求,做好数据提取加工,利用风险管理优势做好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扫描监控,保障各项政策落实落细。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做到组织收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减税降费相协调。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开展重点税源动态监测。依托网上数据采集平台,定期征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运用税收大数据对企业上下游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反映企业复工复产当中的短板、困难,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反馈分析结果,为企业供需对接、诉求反馈牵线搭桥,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发展。对省市名录企业进行网格化管理,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根据本地重大项目的复工复产情况,征集税收服务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强化目标、问题导向,通过电话、微信,QQ等各种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并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涉税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及时做好复工复产工作。统一下调疫情期间我省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省局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统一发布有关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规范性文件。配合税务总局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按要求做好对象筛选、日常提醒等工作。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中优化跨区迁移线上办理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加强支持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密切跟踪支持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执行效应分析,促进重点群体、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跟进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协调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减轻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税收负担,促进特殊群体创业就业。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申报数据审核提醒,确保贷款损失准备金按规定税前扣除。对标对表逐项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涉及的六个方面110项优惠政策,通过“精准施策”助力“精准脱贫”。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对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税收执法督察,确保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应享尽享。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的核实和事后管理,防范涉税风险。做好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申报数据审核提醒。做好《资源税法》实施前的调研测算、宣传培训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做好数据传递、比对分析和风险管理4项指标的应用,主动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复核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复核工作规程,不断深化环境保护税风险管理。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配合做好推进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有关涉税工作。加强与甘肃省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提出《兰州—西宁城市群建设合作协议》《甘肃青海市场一体化行动计划方案》中涉税内容措施。关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措施。关注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关注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复制推广情况。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关注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形成的《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第三届合作论坛筹备等情况。关注“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为发展中国家开展培训,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情况。关注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情况,做好相关协定宣传辅导和执行落实,确保“走出去”与“引进来”应享尽享。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更新发布,完成安哥拉投资税收指南更新工作。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审核正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8个工作日完成。关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开展情况。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提高办税的便捷性,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不再报送证明资料。对近两年享受协定待遇的企业,进行“一对一”的政策辅导。制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后续核查工作计划,加强后续管理。开展关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占比、利润分配等基础信息的全面摸底核实工作,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对外资企业的企业净利润、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及投资意向进行调查了解。为外资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指导,引导鼓励外资积极开展进一步投资经营。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2020年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继续用心用力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完善减税降费内部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持续优化退税流程。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明确《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落地实施责任任务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在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3.0版)》基础上补充完善我省相关信息,做好与《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的对接。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按照“好差评”制度标准改造税务部门评价系统,做好“好差评”制度落实。配合总局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在全系统开展《抓好复工复产是一场优化营商环境的比拼》学习讨论活动。在最薄弱的环节上下功夫,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内容,重点突破,同步推进改善营商环境的指标体系和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一体化。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优化裁量权参考基准。以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向社会各界、全省税务机关征求参考基准修改意见。进一步明确首违不罚的适用期限。将“首违不罚”“不予处罚”的裁量标准嵌入“金三”系统的处罚程序模块中,进一步减轻基层税务执法压力。适当压缩部分裁量权空间,把好的机制做法标准化、流程化、系统化,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自行判别。制定规范统一的首违不罚、不予处罚及轻微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及清单。


  20.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按照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压缩办理时间的统一要求,做好“新办纳税人套餐”技术实现。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完善资料容缺办理,明确容缺办理标准。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依申请为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1.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依据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及《工作计划功能清单》优化及改进电子税务局功能,完善拓展我省税务部门可在网上办理涉税缴费事项,新增纳税人端逾期申报、税务人端催报催缴和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功能。加大网上电子税务局引导推广,提高纳税人线上办税使用范围和功能使用比率,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在完成我省税务部门电子签章的采集和制证工作的基础上,做好金税三期系与电子税务局对接,实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推进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系统融合,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推动与住建部门共享新房网签备案信息,与民政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实现新房自助办税。拓展房地产交易办税渠道,开发建设web端房地产交易网上办税系统,推进房地产交易“网上办税”。


  22.优化发票服务。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拓展升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核定、申领、开具、查询、交付等全流程管理功能。做好企业自建和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监督管理、优化改造和违规处理。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电子税务局的对接工作,实现备案资料网上提交。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及时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完善、扩展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允许纳税人查询2017年1月1日之后未勾选的数据,并进行正常勾选操作。推广代开发票电子化,解决自然人代开发票到省内各办税厅实地开票的堵点问题。进一步扩大电子税务局线上领用、验旧发票的范围,实现纳税人‘非接触式’领用、验旧定额发票。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实名认证状态为正常,按照申请需求配比领取不同版别的定额发票。


  23.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落实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中税务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疫情防控期间,酌情推迟入户检查工作,开展书面方式审理,延迟文书协查函等送达时间,举报中心采取电话等形式受理案件。


  24.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窗口建设。民族地区税务机关继续落实好提供“双语”资料、双语标识、双语培训、双语办税等适合本地区少数民族纳税人的特色措施。在民族地区乡镇探索建设“便民办税服务点”,让少数民族地区纳税人办税更加便利。


  25.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优化《12366热线系统工单处理流程》,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6.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做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落实。升级金税三期核心系统功能,实现纳税人欠税与滞纳金的分开缴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认定非正常和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税务机关发起实地核查,纳税人无需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守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的底线。定期开展对组织收入质量的检查、自查,强化以金税三期数据为基础的收入运行监控。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对照省局任务分工表,结合工作实际,层层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考评,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告。


  附件:青海税务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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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