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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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力度,减轻办税负担,提升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推广应用纳税人电子签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签章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实物印章印模,利用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具有相同可视效果、相同有效性和相似使用方式的数据电文。


  我区纳税人电子签章推广应用范围当前仅限于纳税人公章。


  二、纳税人申请开通电子签章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电子签章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电子签章所需的公章印模。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签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完成实名认证。


  三、纳税人完成公章印模采集并成功注册电子签章后,在新疆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服务平台以及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填报相关涉税电子表证单书时,可以凭借现有的USBKey、税控盘、金税盘等数字证书存储介质或者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完成电子签章,作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的法定依据,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表证单书。


  四、已采集确认的电子签章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一)更换公章;


  (二)更换电子签章使用人。


  纳税人电子签章相关数据失密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章。


  纳税人应当在终止经营、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电子签章。


  因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未妥善保管、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电子签章,造成电子签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章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签章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改善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非接触式”办税力度,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减少涉税业务纸质资料报送数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推广应用纳税人端电子签章。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电子签章的含义。电子签章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实物印章印模,利用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具有相同可视效果、相同有效性和相似使用方式的数据电文。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办理涉税事项加盖电子签章,具有与加盖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确定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及办理方式。目前,我区税务系统电子签章推广应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公章。《公告》规定将实名认证作为申请办理电子签章的前提条件,以保证电子签章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确定电子签章的使用方式。纳税人在新疆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各类网上办税服务平台以及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凭借已有的UKEY、税控盘等介质或者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验证通过后,完成电子签章。


  (四)明确变更和注销电子签章的情形。当纳税人更换公章以及电子签章授权使用人发生变化等情形时,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签章变更手续。纳税人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电子签章相关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电子签章。


  (五)明确电子签章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处理未尽事宜的法律依据。


  三、执行时间


  为了让纳税人更快享受便利化办税措施,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快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力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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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