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16
文号:税总函[202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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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按照注重质量、科学研判、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摸底测算,统筹做好预留采购份额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各单位由需求部门牵头,会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结合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状况等情况,科学研判项目(包括整体项目和分包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一)研判标准。各单位应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认真组织研判。货物类项目应重点考虑产品的种类、规格指标、性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市场供应情况等;工程类项目应重点考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期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应重点考虑服务的种类、技术要求、实施范围、完成服务需要的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市场竞争程度等。上一年度由中小企业承担且履约验收合格的延续性项目,视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作为预留采购份额项目。


(二)预留途径。各单位应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作为预留采购份额的主要方式。需求部门认为项目中的部分内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以采用联合体投标或大企业中标后向中小企业分包的方式预留采购份额。


(三)工作程序。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并在年度“二上”预算编报时列示。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当说明理由,会签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在编报“二上”预算时报送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二上”预算中未包含的年度新增项目,需求部门应当在立项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需求中应当包含项目是否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预留份额比例等内容,各单位采购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


二、关于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单位可结合项目情况,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办法》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分加分比例,为小微企业中标提供机会。


三、关于执行情况报告和网上公示


自2022年起,各省区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税务干部学院采购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2),将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报送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作出说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汇总后按规定报财政部,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项目执行情况。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pdf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zip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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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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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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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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