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6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5-28
文号:国税函[2004]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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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3年,全国税务系统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各项要求,大力加强基层建设,深化和改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新高潮,切实加强和改进税务思想政治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掀起学习新高潮。

  按照中央部署,全国税务系统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作为全年税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抓好落实。2003年3月初,总局及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的通知》,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进行周密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突出学习重点。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实际,结合自己思想实际,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切实解决问题。始终把领导干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作为重点,坚持"抓领导带群众、抓机关带基层",充分发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和机关党组织的带头作用,不断推动学习深入开展。2003年,总局专门组织了三期司局干部培训班,将国税系统的正副厅级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同志,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同志亲自到学习班上动员,并结合个人学习体会,宣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在举办的2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1期总局机关处级干部培训班上,都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作为授课的重要内容。

  各地税务部门按照总局党组要求和地方党委部署,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作为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北京市国税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采取全局集中与科所为单位分散学习的方式,作到"一坚持"、"两结合"、"三带头"、"五落实"。新疆国税局在系统内开展了"学习十六大精神,争做新时期合格的税务工作者"的巡回演讲活动。演讲团在新疆国税局机关及12个地、州、市国税局演讲13场次,300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了报告会,基层同志对这次巡回演讲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大连市地税局将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在学习中运用"地税论坛"举办理论讲座,请市委党校教授作理论辅导,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使大家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了深刻的理解。在今年党工委组织的"三个代表"征文活动中,处机关干部共撰写论文80多篇。市委、政府还多次转发了大连地税局党组理论学习的经验,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总局及时起草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对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局党组抽出专门时间进行学习讨论。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和其他党组成员利用到基层调研和在总局召开的各种会议上,认真宣讲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并结合税务实际提出明确要求,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地按照总局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山西省地税局认真做到"三个确保",即:一是确保学习内容,各单位通过上网下载、复印报刊、订购单行本等方式及时把全会有关原文下发;二是确保学习时间,制定出具体学习计划,在抓好干部自学的基础上,组织好集中学习;三是确保学习成效,要求各单位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及时反馈学习贯彻情况,以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引向深入。

  (二)思想教育求新求实,营造爱岗敬业、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立足税收工作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深入扎实地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了宗旨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廉政勤政和"三观"、"三德"等主题教育活动。通过落实学习日制度和组织专家讲课、专题讨论、知识竞赛等形式,不断增强思想教育活动的感召力。为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专题调研,及时摸清干部队伍的思想脉搏,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较好地实现了由灌输型向启发型、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由被动性向主动性的转变,为加强基层"五项建设"、实现"五个目标"和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还针对干部职工现实思想,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教育,查摆存在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两权"监督,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了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税务系统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也是提高系统工作质量和文明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广泛开展了以"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税"为基本内容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3月下旬,北京及部分省、区、市暴发"非典"疫情后,为响应中央号召,加强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提高觉悟,增强素质,立足岗位,尽职尽责,总局要求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为全面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多做贡献。各地税务部门在重大的疫情面前,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涌现出了大批的"抗击非典先进模范人物"。云南省国税局积极推动国税系统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积极组织和参与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和各类创建活动,在全系统形成了"公正执法、诚信服务"的良好风气。辽宁省地税局在职业道德建设中,把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作为提高干部职业道德素质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途径,在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创新服务理念,逐步探索"预约式服务"、"全天候服务"等服务方式,提升了服务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

  (四)加大调研工作力度,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

  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分析论证税务系统基层现状,提出措施和意见,指导全国税务系统各项工作,人事司于3月下旬分赴青岛、云南、福建,分片召开了有部分省、区、市国、地税局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各单位近年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等情况汇报。各地税务部门也紧密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深圳市国税局与社会各部门广泛合作,组成多个调查组分赴各个办税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召开了"深圳市企业家座谈会",与企业家和工商界人士进行沟通与交流,对纳税人反映的32个具体问题,积极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湖南省国税局注重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基层干部的思想状况,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电话了解等多种形式,对全省数百名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形成了较有深度的调查报告。福建省国税局不断创建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大力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的"上网工程",实现了工作部署无纸化、思想教育数字化、思想调查点击化、思想交流远程化,创建了多层次、多视觉、集合式的网上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极大地提高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高效性、趣味性、实效性和广泛性。湖北省国税局不断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在省局机关倡导开展了三项特色教育活动:"红色之路"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之声"国情税情教育、"人生之旅"岗位成材教育,为完成各项国税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五)广泛开展"共铸诚信活动"。

  按照中央文明办《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函》的要求,总局与中央文明办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并于10月20日联合召开了全国"共铸诚信"活动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媒体及时对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厦门市国税局与厦门日报社联合举办了"税企同诚信,共建海湾城"的征文活动,营造了很好的舆论氛围。青海省国税局大力强化诚信建设,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诚信建设活动,及时制定了省国税系统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实施方案,提出了逐步建立四大诚信机制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依法诚信服务机制,不断提升税收执法和服务水平,构建规范的诚信服务体系,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为社会提供及时到位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政策服务等。加大"两权"监督,建立税收征管分权制衡机制、机控机制,全面推行"阳光作业",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质量。

  同时,为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公益意识和奉献精神,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捐赠幸福工程,帮助贫困母亲"活动,各地税务部门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踊跃捐款,积极投入到这一主题活动中来,展现出了良好的精神风貌。

  二、及时传达、全面贯彻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系统基层建设出现可喜局面去年8月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地税务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及时传达,统一思想,转变作风,狠抓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税务系统基层建设

  (一)统一思想,提高加强基层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了及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通过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基层建设工作会议,认真学习领会温家宝总理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时传达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工作会议精神,联系本地实际,开展讨论,从而更加认清了新时期加强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坚定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努力做好新时期基层建设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的信心和决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提出了"四个牢牢把握",即牢牢把握温总理的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牢牢把握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把握新时期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

  吉林省国税局通过召开省局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组织领导干部开展了"如何结合吉林省实际,加强基层建设工作"的大讨论,使广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了抓好基层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四川省国税局在召开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期间,开展了基层建设主题论坛和"启迪60分钟"活动,促使广大领导干部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思维、提高认识。

  辽宁省地税局将基层单位的典型事例改编成文艺作品汇总成《优秀文艺作品集》,下发参加省局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代表,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作用十分明显。

  各地在结合传达学习会议精神中,认真总结近年来本系统基层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采取现场观摩、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形式,大力宣扬基层建设的成就,发挥典型的引路示范作用。

  (二)强化措施,狠抓基层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五个建设"、实现"五项标准",解决了基层建设"抓什么"和"怎么抓"的问题,为加强基层建设指明了方向,理清了思路。各地税务部门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确定的原则、内容、标准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把握全局,突出重点,从提高基层领导班子"三个能力"、推行"阳光作业"和执法责任制、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健全规章,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山西省国税局系统从健全领导机制入手,层层成立基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将基层建设考核结果与年度工作评定、各类先进评选和基层经费划拨结合起来,推动基层建设创新与发展。河南省地税局在制定的《基层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意见》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地税系统实现"六个明显"和"三个转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税收执法明显规范、信息化进程明显加快、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廉政建设明显加强、基层面貌明显改观;角色中心转变,变基层围着机关转为机关围着基层转;支持方式转变,变重物质支持为重精神激励;工作态度转变,变等上级督导帮助为主动开拓创新,通过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抓点带面等措施,推动基层建设迈上新台阶。

  安徽省地税局为切实掌握基层情况,各级领导机关都建立了基层联系点和接待日制度,深入基层征管一线调研或检查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辽宁省地税局将2004年确定为"基层建设年",制定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机制和制度创新,提高文明创建水平,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的"312工程"规划,推动基层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积极探索,创新和丰富基层建设的内容。

  各地在落实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中,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和本单位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探索,为促进基层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一是广泛开展创建"优秀基层领导班子"活动,并作为基层建设的"龙头"工作,以此带动其他工作的广泛开展。四川、吉林、山东等国地税局在各自开展的创"四好"、"五好""六好"和"先进基层领导班子"活动中,及时下发文件,明确条件和标准,提出要求,适时检查,定期考核和评比,推动了基层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积极探索税务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税务干部素质。近几年来,许多税务基层单位坚持以素质文化塑造人,以制度文化规范人,以精神文化鼓舞人,以文体文化活跃人,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富有时代气息和行业特点的国税文化。为纪念税制改革十周年,总局举办了全国税务系统首届美术、书法、摄影大赛,各地税务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精心准备,周密组织,扩大干部职工的参与程度,通过多种渠道选拔和征集作品,各地参赛作品表现出了较高的艺术修养。

  江西省地税局充分发挥地税文化的导向、凝聚、激励作用,在系统内开展了主题读书活动、座谈会、报告会、知识竞赛、歌咏比赛、运动会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福建省地税局全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按照"建三基、树三风、增三力"的基本思路,认真筹建省局思想教育基地,组建了福建地税文艺小分队,并于春节期间前往共建部队驻地慰问解放军指战员,在系统内外产生了热烈的反响。

  湖北省宜昌市国税局、青岛市城阳区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等许多基层单位在推进税务文化建设上,紧密结合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设、工作流程、教育培训等,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税收文化理念。

  三是大力创建学习型组织,增强团队意识。许多税务基层单位根据岗位变化大、计算机技术应用广泛、青年人多、文化素质高、知识更新快的特点,制定学习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培训机制,形成了全系统学习的氛围。

  三、完善机制,创新载体,不断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一)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全国税务系统努力在体现税务行业特色上求发展,在完善机制、创新载体、提升层次上下功夫,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紧紧围绕国税中心工作,全面深化"创先争优、创新创业"为主题的群众性综合创建工作,新先进、新典型不断涌现,文明创建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并不断深化。陕西地税局向各基层单位下发了征求精神文明建设新方法的通知,通过各基层单位的认真组织推荐,全系统共征集精神文明创建新方法案例36件,上报案例创意新颖、主题突出、形式生动、特色鲜明、内容实在,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推广价值。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按照"防止反弹抓提高,巩固成果上台阶"的工作思路,在2003年通过创建先进领导班子、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优质服务年、设置模范示范岗等活动的开展,使全省的精神文明创建取得了丰硕成果,广大干部职工精神饱满、思想统一,全省国税工作出现了"一年一个新台阶,年年都有新起色"的良好局面。

  (二)努力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

  2003年1月下旬,总局党组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gt;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春节期间走访慰问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在与暴力抗税分子作斗争中和见义勇为中牺牲、负伤致残人员和家属的通知》,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倡导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

  山东省滨州市国税局干部张群同志的先进事迹报道后,总局会同山东省委宣传部和省国税局,赴山东省滨州市就张群同志的先进事迹召开了座谈会,并分别起草了《关于张群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情况的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授予张群同志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决定》及报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推荐张群同志作为全国重大宣传典型的函》。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本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在社会上树立起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税务系统文明建设硕果累累》、《2002年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综述》、《全总颁发"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税务系统4单位11人获殊荣》等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三)税务系统文明创建硕果累累。

  全国税务系统2003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绩卓越,其中被中央文明委评选表彰"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95个;全国妇联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1人,全国"三八"红旗手先进集体7个;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评选表彰"巾帼建功标兵"8人,"巾帼建功先进集体"9个,"巾帼文明示范岗"110个;全国总工会评选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单位4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1人。获得总局表彰的税务系统文明单位200个,优秀税务工作者199名。各地广泛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了勤政为民,无私奉献,为税收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把关心、爱护、尊重劳模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切实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关心和照顾,组织劳模疗养、参观学习、座谈讨论等,尽力为劳模多办实事好事,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辅助作用。

  2003年,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税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领导对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对全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没有明确计划和认真部署。

  二是少数单位作风不实,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在抓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上,在解决干部职工思想实际问题上,重形式,轻效果;在文明创建中重荣誉、拿奖牌,而放松对先进单位的管理和提高。三是个别单位和领导对干部职工思想状况缺乏深入的调研,对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式方法陈旧,存在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现象。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加强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广泛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运用各种有效的载体,逐步规范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为税收事业的发展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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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编者按:近期,某企业因在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未缴纳土地使用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涉及金额巨大。据了解,此类争议案件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且各地对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征税范围是否包括行政村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拟结合该案对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作简要分析,供类案企业参考。

  一、实案分享: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被追缴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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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市税务机关认为,土地使用税相关解释仅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未明确排除所辖行政村。同时结合本省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包括所辖的全部行政村,故只要甲企业在A县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均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中的镇政府所在地应如何确定,与房产税中的镇政府所在地是否是同一概念,省一级政府能否将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划定为镇政府所在地?对此,有必要追本溯源,探究法律文本的原意。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的法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据此,两税征税范围的规定完全一致。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可见,两税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否包括所辖行政村,规定不完全相同。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作出解释:

  首先,该文指出了地方反映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在答复中却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评判,没有明确指出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恰恰相反,在第一条中其强调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并未指出两税所称建制镇有何区别。笔者认为,此文件意在表明两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是一致的,均为镇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具体来说:

  从两税的立法背景来看,两税原本为一个税种。其开征可追溯至1951年8月,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1984年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但由于当时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导致土地使用税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前,并未开征。直至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为1988年9月27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扫清了制度障碍。故两税原本就是由一税而来,两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

  从两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建制镇的目的来看,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一方面国家为开发建设这些地区,花了大量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应该为国家筹集资金作出贡献,加快四化建设,故将建制镇纳入两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因房屋可能坐落于农村,而房产税本身没有表述为“城镇房产税”,为了避免对农村的房产也征收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文作出特别说明,明确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制定本条例。同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中也明确指出,为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耕地的管理。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故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因此土地使用税自诞生之日起,就对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作出了明确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专门对城镇土地使用权课征的税种,其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的土地,也就没有必要在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中画蛇添足,将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排除在外。

  至于国税发[1999]44号文第二条,只是为解决实际执行中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划定操作困难的问题,而作出的授权条款。过去,房产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由省一级政府直接划定即可;现在,统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均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提方案,省一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一条款并未改变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还需在镇政府所在地这一基本范围内课征,而如前所述镇政府所在地只能包括城镇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换言之,划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仍需要在镇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划定,不能超越和突破该范围,否则将显然违背国税地字[1988]15号文的规定。

  三、甲企业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及至本案,笔者认为,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来说:

  其一,如前述,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与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故A县多个建制镇的所辖行政村不属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

  其二,从税收法定原则来看,《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税收征税范围。国税地字[1988]15号文将划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限定在镇政府所在地,A省政府将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扩大到所辖全部行政村,不具备合法性。

  其三,从立法目的来看,对于企业而言,使用地理位置好的土地,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流通费用等,有利于提高生产率,从而得到较高级差收入;使用地理位置差的土地,所得的级差收入就低。这种级差收入的高低,与企业本身经营好坏无直接关系,而是由于土地位置的好坏所形成的。因此,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个档次制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目的之一即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本案中,如果将建制镇所辖的全部行政村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会导致对落后的行政村也征税的结果,不仅违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目的,而且让穷困的地区和发达的地区承担同等税负,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其四,从国税发[1999]44号文例外条款来看,其明确规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用地”。本案中,退一万步讲,按照A税务机关的观点,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所辖全部行政村,但行政村的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从事家禽养殖活动,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结语

  近年来,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税企争议愈发凸显,企业对小税种的合规管理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因对法律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企业应当审慎应对,探求立法本意,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依规陈述申辩,并及时向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


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监管背景、常见问题与申报指南

目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四、结语

  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除官方公布的案例外,很多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陆续接到税务机关的短信、电话通知或个人所得税APP提示,被提醒对2022至2024年的境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补缴。

  本文结合近期国内针对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的实务现状,从“为什么交税、交哪些税、何时交税、如何申报交税、如何应对税务通知”几个方面为中国纳税人提供境外所得税申报指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从多年前加入CRS信息交换体系,获取海外收入信息,到2024年底彭博社发文称“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的境外投资收益进行大规模征税”,再到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再到多地居民收到税务局的短信、电话,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疑惑:“对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实际上,中国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直存在。之前未引起大家重视的原因有二:淡薄的意识、宽松的征管。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需要向税务局缴纳税款的明确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境内收入交税和境外收入交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境内很多收入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换言之,到手的钱已经是交过税的钱;而境外收入大多需要主动申报。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许多纳税人存在“不需要代扣就无需交税、在境外交了税无需再向境内申报、我是境外人士就无需申报”等错误观念;部分纳税人知道海外收入需要申报纳税,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境外收入税务局不知道、税务局不找我就不用申报、别人不交我也不交”等错误思想。

  不断严格的征管环境使得过去的淡薄意识突然转变成现在的紧张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过去,我国在海外税收征管方面较为宽松,一方面是由于(1)税务局无法全面掌握中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2)即使掌握了境外资产情况,也无充足的人力和成熟的方式分析上述信息,并快速、高效得出是否需要征税的结论。

  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疏通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获取渠道、不断增加税务征管的人力与效率。通过不断努力,严格开展海外税收征管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一)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境外征税的信息来源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推出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增强全球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国逃税行为,其核心流程包括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数据采集及国家间自动交换。

  中国自2018年起参与年度信息交换,自此,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源源不断地交换回国内。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框架,其中包括笔者律师团队非常熟悉的新加坡、香港、新西兰、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开曼群岛等低税率地区,其中许多地区与中国开展了信息交换合作。

  遵照CRS规则,中国税务机关可借助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居民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关键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码、年末余额或净值、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利息、股息收入及金融资产转让所得等。这些信息一般由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再经由对方国家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有信息报送义务的主体涵盖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

  CRS的实施,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地探测到居民个人海外账户和金融资产持有情况,从而有效识别境外收入,为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

  (二)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及信息分析能力建设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涉外税务人才的培养,同时借助各类信息分析系统、工具有效增强了对中国居民海外收入的信息整理、分析、处理能力。

  现阶段,中国税务部门对海外收入征税的经验正在不断丰富,随着经验的积累、系统的升级、人才的增多,税务局的征管效率和水平将不断增强。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境外收入包括:

  1. 境外综合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2.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境外财产转让所得

  (1)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2)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

  (3)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境外偶然所得等。

  结合团队最近处理的境外申报案件,中国税务居民本轮税务应对中比较常见的境外收入有:

  (1)境外金融账户资金利息;

  (2)境外金融账户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

  (3)境外金融账户买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等)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即炒股收益);

  (4)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益;

  (5)投资于境外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等。

  即使上述收益于境外取得并且在境外已经缴纳相关税款,中国税务居民也需要就这些收入在国内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境外税款后将差额部分向税务局补缴。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我国税务规则对中国居民的境内投资、理财收益有较多的免税政策,比如在境内炒股、在境内投资理财,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免税。许多纳税人在国内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产生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还可以免除股息红利分配的所得税。上述情况并不是因为我国不针对股票转让、股息红利、投资理财征税,而是因为我国为了鼓励相关投资,免掉了投资者对上述境内收入的税款。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一条指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指个人直接从境内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但上述税收优惠仅限境内投资,并不能类推适用境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买卖、境外投资理财、存款利息获得的收益。

  对于在境外股票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无论当地是否要求对此类收益纳税,都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确定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而国内税法中对于股票投资的免税优惠仅针对在上证、深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转让海外市场的股票所得并不适用此项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就需要按规定在国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发现,税务机关在提醒境外所得申报时,通常仅要求纳税人就自己的境外收益进行自查和申报,并不会替纳税人对境外收入的具体内容、纳税义务进行判断,往往需要个人自行判定并申报。

  而针对每一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收入,按照中国大陆税法的要求,具体是否应该交税、应该怎样交税、应该怎样计算和抵扣等问题,非专业人士对此往往并不是十分清楚,有时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纳税人个人,对此都不能准确地进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聘请专业指导和协助报税,从而得到更为准确、具体的分析、判定和计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很多人认为我已经按照境外的税法规定完税,就不需要在国内再交一遍了。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即使已在境外根据当地的规定完税,在国内仍然需要进行申报。但对于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抵免。这里需要注意,并不一定全额都可以抵免,也是需要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相应的抵免限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予以抵免,超过部分则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

  结合团队的工作经验,在抵免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交已在境外纳税的各项凭证,同时可能涉及材料翻译等工作,如果收入种类较为复杂,拟定专门的说明材料帮助税务局梳理情况也可以有效提升申报效率、增加申报准确度。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凭证的获取、整理、提交、翻译均需要满足抵扣条件并且尽量清晰准确,材料提交的范围也需要重点把握,防止负面影响的出现。若境外收入较多、种类较全,建议委托专业税务人员办理。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一)长期生活在境外,也有可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近两年,笔者律师团队也接到了很多长期居住在境外的客户案例,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满183天,也同样被要求在国内申报境外所得。

  实际上,即使长期生活在国外,并未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也仍然有可能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构成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从而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被认定为拥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长期居住境外的人士能否申请豁免向中国税务局申报交税?

  笔者律师团队建议,如果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除了需要满足境内居住少于183天的条件外,还应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评估自己的境内身份(如户籍)、境外身份(如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经济利益联系(如主要收入产生地)、家庭情况(如主要家庭成员居住地)情况。

  经评估后,若纳税人可能满足非税居民身份,则可以申请取得境外居住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评估两国/地区间的税收协定内容,申请在境内以非居民身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特别是境内外双重身份的情况,通常涉及境内外的不同税法的规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而非简单地基于在国内的居住天数是否超过183天来确定,其中涉及很多细节的专业分析和判断。因此,如果考虑自己可能已经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或希望确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以便作出未来的整体规划,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税务师的协助和支持。

  实践中,笔者律师团队也向很多具有多重身份并在境内外取得各种复杂收入类型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居民身份分析、税收居民身份申请、境内外纳税义务对比、身份规划及财富传承规划等服务。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从目前的公开案例及团队操办的案例来看,通过CRS信息交换并接到税务机关提醒的纳税人的境外账户,并没有很高的金额门槛。例如,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大、小金额的账户均有涉及。

  此外,虽然境外金融机构在整理CRS信息时存在金额门槛,但CRS交换的金额起点‌主要取决于账户类型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并不一致,例如,香港作为CRS参与地区,对非居民账户的申报标准为:若账户持有人为非香港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600万港币,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600万港币,需进行申报。德国则规定:若账户持有人为非德国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100万欧元,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100万欧元,账户信息将被申报至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BZSt),并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国。

  综上所述,CRS机制下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申报门槛虽因国家/地区及账户类型存在差异(如香港600万港币、德国100万欧元的高净值账户标准),但从近年案例看,即使境外账户余额未达当地申报门槛,若存在交易异常、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境内经济关联紧密等风险特征(如湖北追缴12万元案例),仍可能触发税务机关通过CRS信息开展穿透式监管。对高净值人群而言,其海外资产规模通常远超申报阈值,自然成为税务机关优先关注对象;但实务中,持有中小额境外账户的纳税人近期也收到了税务局稽查的电话和信息。因此,并非只有大额资产才会被关注,只不过金额较大的账户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优先关注或检查。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如果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电话或短信的通知,建议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员开展以下工作:

  1. 对境外资产和收益进行自我分析和评估。通常需要梳理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购买的基金理财、保险等,同时与金融机构沟通提供相关对账单、流水、年度报告等资金证明。

  2. 确定境外收入是否完税。如果已经在境外完税,需进一步确认完税金额并取得相关完税凭证。

  3. 确定境内应税所得,并预估应缴税额、往期滞纳金等。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取得的境外收入按照国内税法应适用哪类所得、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是否适用境内同类收入的税收优惠、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优惠、境外已缴纳的税额是否可以抵免、如何抵免等专业评估和计算。

  4. 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申报金额,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特别是对于收益类型或金额有分歧的情况下,需要与税务机关就具体适用的政策进行专业、有效地沟通和协商,并严谨地撰写相关说明材料,避免给以后带来税务风险。

  5. 尽早完成纳税申报并完成缴款。

  如果提醒或通知涉及2024年以前的收入申报情况,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本金的同时,可能还会被征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罚款或信用惩戒,但若及时主动补缴税款,或符合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在缴清税款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和免除罚款、惩戒。

  未按期申报的风险后果

  1. 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约18.25%)。

  2.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如伪造账簿、虚假申报等),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逃税罪。

  3. 信用惩戒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符合特定标准的纳税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信息,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限制出境、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等惩戒措施。

  若境外收入金额较多或境外收入种类较为复杂、跨越多个年度,建议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专业人士会协助对境内外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估,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纳税义务及申报的细节进行详细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对比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协助与税务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确定收益类型、收益金额后协助纳税人计算并确定应缴税款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从长远来看,对海外收入的严格征管并非阶段性举措,而是跨境税源常态化监管的开始。因此,建议有海外收入的高净值个人应尽早着手,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充分了解自己所持有的海外资产及可能产生的收入情况及境内外纳税义务,一方面,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完整梳理境外身份情况、收入情况及证明材料,准确判定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转变境外资产性质及纳税结构在合规框架内选择低税甚至免税资产,降低海外资产的税务负担。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许多纳税人已经接到了税务局要求其自行梳理、申报2022-2024年收入的通知。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对于2024年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对于2022年、2023年的境外所得,如果存在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年6月30日)将按日加征滞纳金,需要尽早完成申报,以降低滞纳金的数额。

  申报流程

  (一)委托专业机构申报

  1. 评估是否可以适用双边协定

  2. 分析收入情况

  3. 制作分析材料

  4. 准备抵扣材料

  5. 计算缴税金额

  6. 按照(三)中的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优势:申报准确、通过率高、节省申报人时间,在申报过程中同时帮助客户梳理第二年的申报要点并提供资产纳税法律税务建议。

  (二)自行申报

  可自行按照(三)中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三)境外所得的申报流程

  1. 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 申报方式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境外所得需手动录入。

  3. 申报流程

  线上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系统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

  第二步:填报综合所得计税信息

  (1)境内收入:系统自动预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境内综合所得数据,可直接引用;

  (2)境外收入:需手动填写境外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金额需与境外完税凭证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一致;

  (3)费用扣除:逐项填写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及其他免税收入,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填报其他项目所得计税信息

  若存在境外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需分别填写对应栏次。例如境外房产租金收入需填入“财产租赁所得”,并附报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

  第四步:税款计算

  系统自动生成应纳税额,自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第五步:补税或退税

  如需补税,通过银联、支付宝等方式缴纳,退税申请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线下申报流程

  若无法通过线上渠道申报,可携带以下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一步:准备纸质申报表

  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可在税务局官网下载或办税厅领取)。

  第二步:准备收入凭证

  境外工资薪金(劳动合同、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股息红利(境外企业分红决议、券商对账单);财产转让(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及资金交割凭证)。

  第三步:准备完税证明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及翻译件(需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四步:准备其他材料

  居民身份证明(如护照、居住证);境外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若涉及多国所得);委托代理书(如需他人代办)。

  第五步:现场提交申报并缴款

  纳税人或代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材料并填写申报表,税务人员审核后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凭《税收缴款书》至银行缴纳税款,或通过POS机、电子税务局完成支付--税务机关留存申报表及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1.png

  (四)境内外税期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很多国家的纳税年度并不是公历年度,比如,日本的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1月至次年3月31日。如果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境内纳税年度不一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特别是针对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况,无论在税额的计算还是已缴税额的抵免过程中,均需要按照规定确认计税收入并进行相应的抵免。

  四、结语

  近年来,国内很多人申请到了海外身份,甚至已经取得了其他国家的国籍,但其生活、工作的重心仍在国内,在境外又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比如房产、股票等,也有很多人长期生活在国外,境内外都有资产和收入,随着对于境外所得征税管理的日趋严格和完善以及CRS信息交换的不断加强,居民个人境外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都有可能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境外收入的纳税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涉及主要经济中心、不同的身份属性(国籍、绿卡等)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等情况时,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纳税身份的判定及究竟该由哪一国优先征税更不是简简单单就能确定的,往往还需要复杂的协商过程,也不排除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对于个人来说,除税务问题外,资产与收入的合规性来源亦可能成为需要关注的重点。

  因此,无论是否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提醒,对于境外收入的税务问题都应高度重视。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加强及国际间的协作,对境内外收入的合规申报要求必然会越来越严格和精准,切不可心存侥幸,为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

  当然,即使接到税务机关的提醒也不必过于恐慌,可以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最快的速度、积极的态度、专业的判断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额外的税款滞纳金的负担,尽早予以处理和解决。

  对于境外有大额收益,或者可能构成境内外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个人而言,面临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建议提前聘请专业律师、专业税务师协助确认境内外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税收居民身份和财产、收益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