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6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5-28
文号:国税函[2004]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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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3年,全国税务系统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各项要求,大力加强基层建设,深化和改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新高潮,切实加强和改进税务思想政治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掀起学习新高潮。

  按照中央部署,全国税务系统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作为全年税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抓好落实。2003年3月初,总局及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的通知》,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进行周密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突出学习重点。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实际,结合自己思想实际,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切实解决问题。始终把领导干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作为重点,坚持"抓领导带群众、抓机关带基层",充分发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和机关党组织的带头作用,不断推动学习深入开展。2003年,总局专门组织了三期司局干部培训班,将国税系统的正副厅级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同志,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同志亲自到学习班上动员,并结合个人学习体会,宣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在举办的2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1期总局机关处级干部培训班上,都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作为授课的重要内容。

  各地税务部门按照总局党组要求和地方党委部署,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作为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北京市国税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采取全局集中与科所为单位分散学习的方式,作到"一坚持"、"两结合"、"三带头"、"五落实"。新疆国税局在系统内开展了"学习十六大精神,争做新时期合格的税务工作者"的巡回演讲活动。演讲团在新疆国税局机关及12个地、州、市国税局演讲13场次,300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了报告会,基层同志对这次巡回演讲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大连市地税局将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在学习中运用"地税论坛"举办理论讲座,请市委党校教授作理论辅导,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使大家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了深刻的理解。在今年党工委组织的"三个代表"征文活动中,处机关干部共撰写论文80多篇。市委、政府还多次转发了大连地税局党组理论学习的经验,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总局及时起草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对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局党组抽出专门时间进行学习讨论。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和其他党组成员利用到基层调研和在总局召开的各种会议上,认真宣讲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并结合税务实际提出明确要求,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地按照总局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山西省地税局认真做到"三个确保",即:一是确保学习内容,各单位通过上网下载、复印报刊、订购单行本等方式及时把全会有关原文下发;二是确保学习时间,制定出具体学习计划,在抓好干部自学的基础上,组织好集中学习;三是确保学习成效,要求各单位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及时反馈学习贯彻情况,以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引向深入。

  (二)思想教育求新求实,营造爱岗敬业、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立足税收工作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深入扎实地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了宗旨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廉政勤政和"三观"、"三德"等主题教育活动。通过落实学习日制度和组织专家讲课、专题讨论、知识竞赛等形式,不断增强思想教育活动的感召力。为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专题调研,及时摸清干部队伍的思想脉搏,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较好地实现了由灌输型向启发型、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由被动性向主动性的转变,为加强基层"五项建设"、实现"五个目标"和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还针对干部职工现实思想,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教育,查摆存在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两权"监督,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了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税务系统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也是提高系统工作质量和文明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广泛开展了以"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税"为基本内容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3月下旬,北京及部分省、区、市暴发"非典"疫情后,为响应中央号召,加强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提高觉悟,增强素质,立足岗位,尽职尽责,总局要求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为全面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多做贡献。各地税务部门在重大的疫情面前,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涌现出了大批的"抗击非典先进模范人物"。云南省国税局积极推动国税系统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积极组织和参与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和各类创建活动,在全系统形成了"公正执法、诚信服务"的良好风气。辽宁省地税局在职业道德建设中,把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作为提高干部职业道德素质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途径,在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创新服务理念,逐步探索"预约式服务"、"全天候服务"等服务方式,提升了服务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

  (四)加大调研工作力度,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

  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分析论证税务系统基层现状,提出措施和意见,指导全国税务系统各项工作,人事司于3月下旬分赴青岛、云南、福建,分片召开了有部分省、区、市国、地税局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各单位近年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等情况汇报。各地税务部门也紧密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深圳市国税局与社会各部门广泛合作,组成多个调查组分赴各个办税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召开了"深圳市企业家座谈会",与企业家和工商界人士进行沟通与交流,对纳税人反映的32个具体问题,积极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湖南省国税局注重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基层干部的思想状况,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电话了解等多种形式,对全省数百名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形成了较有深度的调查报告。福建省国税局不断创建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大力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的"上网工程",实现了工作部署无纸化、思想教育数字化、思想调查点击化、思想交流远程化,创建了多层次、多视觉、集合式的网上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极大地提高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高效性、趣味性、实效性和广泛性。湖北省国税局不断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在省局机关倡导开展了三项特色教育活动:"红色之路"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之声"国情税情教育、"人生之旅"岗位成材教育,为完成各项国税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五)广泛开展"共铸诚信活动"。

  按照中央文明办《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函》的要求,总局与中央文明办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并于10月20日联合召开了全国"共铸诚信"活动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媒体及时对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厦门市国税局与厦门日报社联合举办了"税企同诚信,共建海湾城"的征文活动,营造了很好的舆论氛围。青海省国税局大力强化诚信建设,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诚信建设活动,及时制定了省国税系统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实施方案,提出了逐步建立四大诚信机制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依法诚信服务机制,不断提升税收执法和服务水平,构建规范的诚信服务体系,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为社会提供及时到位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政策服务等。加大"两权"监督,建立税收征管分权制衡机制、机控机制,全面推行"阳光作业",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质量。

  同时,为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公益意识和奉献精神,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捐赠幸福工程,帮助贫困母亲"活动,各地税务部门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踊跃捐款,积极投入到这一主题活动中来,展现出了良好的精神风貌。

  二、及时传达、全面贯彻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系统基层建设出现可喜局面去年8月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地税务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及时传达,统一思想,转变作风,狠抓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税务系统基层建设

  (一)统一思想,提高加强基层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了及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通过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基层建设工作会议,认真学习领会温家宝总理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时传达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工作会议精神,联系本地实际,开展讨论,从而更加认清了新时期加强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坚定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努力做好新时期基层建设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的信心和决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提出了"四个牢牢把握",即牢牢把握温总理的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牢牢把握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把握新时期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

  吉林省国税局通过召开省局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组织领导干部开展了"如何结合吉林省实际,加强基层建设工作"的大讨论,使广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了抓好基层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四川省国税局在召开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期间,开展了基层建设主题论坛和"启迪60分钟"活动,促使广大领导干部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思维、提高认识。

  辽宁省地税局将基层单位的典型事例改编成文艺作品汇总成《优秀文艺作品集》,下发参加省局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代表,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作用十分明显。

  各地在结合传达学习会议精神中,认真总结近年来本系统基层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采取现场观摩、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形式,大力宣扬基层建设的成就,发挥典型的引路示范作用。

  (二)强化措施,狠抓基层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五个建设"、实现"五项标准",解决了基层建设"抓什么"和"怎么抓"的问题,为加强基层建设指明了方向,理清了思路。各地税务部门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确定的原则、内容、标准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把握全局,突出重点,从提高基层领导班子"三个能力"、推行"阳光作业"和执法责任制、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健全规章,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山西省国税局系统从健全领导机制入手,层层成立基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将基层建设考核结果与年度工作评定、各类先进评选和基层经费划拨结合起来,推动基层建设创新与发展。河南省地税局在制定的《基层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意见》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地税系统实现"六个明显"和"三个转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税收执法明显规范、信息化进程明显加快、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廉政建设明显加强、基层面貌明显改观;角色中心转变,变基层围着机关转为机关围着基层转;支持方式转变,变重物质支持为重精神激励;工作态度转变,变等上级督导帮助为主动开拓创新,通过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抓点带面等措施,推动基层建设迈上新台阶。

  安徽省地税局为切实掌握基层情况,各级领导机关都建立了基层联系点和接待日制度,深入基层征管一线调研或检查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辽宁省地税局将2004年确定为"基层建设年",制定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机制和制度创新,提高文明创建水平,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的"312工程"规划,推动基层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积极探索,创新和丰富基层建设的内容。

  各地在落实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中,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和本单位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探索,为促进基层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一是广泛开展创建"优秀基层领导班子"活动,并作为基层建设的"龙头"工作,以此带动其他工作的广泛开展。四川、吉林、山东等国地税局在各自开展的创"四好"、"五好""六好"和"先进基层领导班子"活动中,及时下发文件,明确条件和标准,提出要求,适时检查,定期考核和评比,推动了基层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积极探索税务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税务干部素质。近几年来,许多税务基层单位坚持以素质文化塑造人,以制度文化规范人,以精神文化鼓舞人,以文体文化活跃人,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富有时代气息和行业特点的国税文化。为纪念税制改革十周年,总局举办了全国税务系统首届美术、书法、摄影大赛,各地税务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精心准备,周密组织,扩大干部职工的参与程度,通过多种渠道选拔和征集作品,各地参赛作品表现出了较高的艺术修养。

  江西省地税局充分发挥地税文化的导向、凝聚、激励作用,在系统内开展了主题读书活动、座谈会、报告会、知识竞赛、歌咏比赛、运动会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福建省地税局全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按照"建三基、树三风、增三力"的基本思路,认真筹建省局思想教育基地,组建了福建地税文艺小分队,并于春节期间前往共建部队驻地慰问解放军指战员,在系统内外产生了热烈的反响。

  湖北省宜昌市国税局、青岛市城阳区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等许多基层单位在推进税务文化建设上,紧密结合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设、工作流程、教育培训等,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税收文化理念。

  三是大力创建学习型组织,增强团队意识。许多税务基层单位根据岗位变化大、计算机技术应用广泛、青年人多、文化素质高、知识更新快的特点,制定学习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培训机制,形成了全系统学习的氛围。

  三、完善机制,创新载体,不断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一)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全国税务系统努力在体现税务行业特色上求发展,在完善机制、创新载体、提升层次上下功夫,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紧紧围绕国税中心工作,全面深化"创先争优、创新创业"为主题的群众性综合创建工作,新先进、新典型不断涌现,文明创建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并不断深化。陕西地税局向各基层单位下发了征求精神文明建设新方法的通知,通过各基层单位的认真组织推荐,全系统共征集精神文明创建新方法案例36件,上报案例创意新颖、主题突出、形式生动、特色鲜明、内容实在,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推广价值。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按照"防止反弹抓提高,巩固成果上台阶"的工作思路,在2003年通过创建先进领导班子、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优质服务年、设置模范示范岗等活动的开展,使全省的精神文明创建取得了丰硕成果,广大干部职工精神饱满、思想统一,全省国税工作出现了"一年一个新台阶,年年都有新起色"的良好局面。

  (二)努力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

  2003年1月下旬,总局党组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gt;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春节期间走访慰问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在与暴力抗税分子作斗争中和见义勇为中牺牲、负伤致残人员和家属的通知》,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倡导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

  山东省滨州市国税局干部张群同志的先进事迹报道后,总局会同山东省委宣传部和省国税局,赴山东省滨州市就张群同志的先进事迹召开了座谈会,并分别起草了《关于张群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情况的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授予张群同志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决定》及报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推荐张群同志作为全国重大宣传典型的函》。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本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在社会上树立起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税务系统文明建设硕果累累》、《2002年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综述》、《全总颁发"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税务系统4单位11人获殊荣》等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三)税务系统文明创建硕果累累。

  全国税务系统2003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绩卓越,其中被中央文明委评选表彰"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95个;全国妇联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1人,全国"三八"红旗手先进集体7个;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评选表彰"巾帼建功标兵"8人,"巾帼建功先进集体"9个,"巾帼文明示范岗"110个;全国总工会评选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单位4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1人。获得总局表彰的税务系统文明单位200个,优秀税务工作者199名。各地广泛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了勤政为民,无私奉献,为税收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把关心、爱护、尊重劳模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切实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关心和照顾,组织劳模疗养、参观学习、座谈讨论等,尽力为劳模多办实事好事,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辅助作用。

  2003年,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税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领导对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对全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没有明确计划和认真部署。

  二是少数单位作风不实,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在抓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上,在解决干部职工思想实际问题上,重形式,轻效果;在文明创建中重荣誉、拿奖牌,而放松对先进单位的管理和提高。三是个别单位和领导对干部职工思想状况缺乏深入的调研,对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式方法陈旧,存在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现象。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加强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广泛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运用各种有效的载体,逐步规范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为税收事业的发展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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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