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发[2006]13号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石油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资源。2004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国内原油采掘业利润增加较多,其他行业和社会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业利益分配不平衡,影响经济平稳运行。为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推进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国家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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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出让”土地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函[2005]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作为代表呼和浩特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在具体从事土地征用、收购、开发储备以及供给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纳税。凡经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凡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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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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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200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韩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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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6]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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