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8]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规国税函[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函,询问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的同类产品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 “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法规国税函[2008]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有纳税人反映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禁止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强制要求纳税人与银行、税务签订委托电子划款协议,加入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现金缴税、缴款书转账缴税、信用卡缴税、联网电子缴税等各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某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从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税收成本出发,积极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但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法规财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规国税函[2008]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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