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综[2008]78号 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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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13
文号:财综[2008]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企[2008]252号 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8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掌握2008年全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以及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基础上,我们修改制定了《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电力企业和石油石化企业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 2008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各地区对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 [199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集团母公司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2008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其他外币折合成人民币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2008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华润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要求填报2008年度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四)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一)《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财政部的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前。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一份;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报表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内容包括:1.2008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4.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三)中央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2008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汇总(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上报内容包括:1.2008年度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具体要求见附件6)、会计报表附注(具体要求见附件5)、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上报财政部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以“元”为金额单位。

  (七)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八、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确保数据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来完成决算数据的层层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财政部将于2009年4月组织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各地方 、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质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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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05
文号:财企[2008]2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 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六、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税则号列10062010、10062090、10063010、10063090、10064010、10064090项下的出口大米,如为蒸谷米或轮换米,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粮食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有关办法公布前,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出口手续。

  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七、企业在淡季出口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重过磷酸钙(税则号列:31031010)、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包括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时,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交有关税率确定的书面申请,并随附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待税率确定后,企业即可凭关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到业务现场办理通关手续,如不能及时办理《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可先凭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办理出口放行手续。

  上述调整详见附件1.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口关税实施表见附件2,其中:凡2008年12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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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25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08]76号 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8年度全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严格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现将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8年度部门决算按照“体系不变,格式微调”的思路进行了修订,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编制说明要求,特别是对修改国有资产及资产收益指标、调整中央部门政府性基金收支反映方式等主要变动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和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财政代列资金支出决算表”的有关要求及软件参数将另行通知下发。

  三、中央部门应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中央部门应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各计划单列市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审核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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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17
文号:财库[2008]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945号 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10]18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本法规自201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不予征税。因此,代表机构不需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营业税免税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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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21
文号:国税函[2008]9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8]105号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的,经人事司审核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市(地、州、盟)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地、州、盟)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处级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班子副职、副巡视员的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处级公务员集体嘉奖,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三等功、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司局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九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税务机关提出推荐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务员奖励主管部门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实施奖励,在征得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或上级机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给予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

  (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撰写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四)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部门)上报审批;

  (六)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嘉奖、三等功奖励,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主管司(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人事司商有关部门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批。按照公务员奖励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实施。

  (三)表彰。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的,经人事司审核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市(地、州、盟)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地、州、盟)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处级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班子副职、副巡视员的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处级公务员集体嘉奖,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三等功、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司局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九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税务机关提出推荐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务员奖励主管部门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实施奖励,在征得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或上级机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给予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

  (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撰写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四)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部门)上报审批;

  (六)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嘉奖、三等功奖励,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主管司(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人事司商有关部门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批。按照公务员奖励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实施。

  (三)表彰。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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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14
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8]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的重要任务,是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强化税收事业发展的组织保障,建设人民满意的税务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总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意见》。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要围绕机构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要从整体上优化组织机构,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为税收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有力保障。要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把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为建设和谐税收提供有力保障。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三个贯穿于”是总局党组确定的全局性工作要求,其主要内容就是坚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之中。机构改革要切实落实“三个贯穿于”的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内部监督资源,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改革意见》,拟订本系统机构改革方案,报总局审批后实施。省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省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机关人员编制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非领导职数。市(地)、县(区)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市(地)国家税务局的数量、名称、级别,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机关人员编制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非领导职数;县(区)国家税务局的数量、名称、级别,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机关人员编制和部门领导、非领导职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三定规定草案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总局审批,机构改革于2009年1月20日前结束。市(地)、县(区)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方案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总局审批,机构改革原则上于2009年4月30日前结束。


  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


  税务组织机构是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机构设置总体上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要求。但面对税收事业的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二是坚持促进职能的有机统一,实行机构的综合设置、探索专业化设置;三是坚持机构数量相对稳定,重点通过结构调整来优化组织架构;四是坚持机关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时推进,从整体上理顺职责关系;五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

  (三)主要目标。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体制机制,从整体上优化税务机构设置,促进税务机关职能向服务型转变,促进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促进管理机制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专业精细转变,建设符合我国国情、体现国际先进管理理念的税务组织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整合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加快实施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三)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行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3.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6.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7.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8.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9.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10.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11.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12.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13.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应设置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
  1.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省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保卫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2)政策法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

  (3)货物和劳务税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4)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5)收入规划核算处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

  (6)纳税服务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7)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

  (8)财务管理处
  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承担着装管理工作。

  (9)督察内审处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

  (10)人事处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办理出国政审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

  (11)巡视工作办公室
  组织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

  (12)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13)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14)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15)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  
      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牵头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机关统战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2.直属机构
  (1)稽查局
  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税务稽查工作。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办法;组织实施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3.事业单位
  (1)信息中心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维;参与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工作;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
  (2)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
  (3)税收科学研究所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承担税收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税收资料;编辑税务内部期刊、地方税志。
  (4)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担行业执业资格、资质审核认定及考试、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行业执业情况。
  (5)集中采购中心
  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
  (6)税务干部学校
  承担税务系统教育培训的实施工作。

  4.机构数量
  (1)直辖市局和一类省(区)局内设机构限额14个,二类省(区)局内设机构限额13个。内设机构名称原则上从上述所列机构中选取。各省局内设机构具体数额由总局确定。
  省局结合工作实际,可对内设机构职责做出适当调整。为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也可适当整合内设机构。可在货物和劳务税处加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牌子。需要单独设置国际税务管理处并加挂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牌子的,报总局审批。
  (2)省(区、市)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直辖市局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直属机构。
  (3)省局事业单位限额5个,名称从上述所列机构中选取。
  (4)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办理。

  5.机构职责划分
  (1)外事职责一般由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承担,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交给办公室承担。
  (2)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一般由人事处承担,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交给机关党委办公室或教育处承担;机关党委办公室或教育处承担的,加挂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的牌子。
  (3)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精神,不再保留直属分局,其职责划入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暂需保留的,其职责、编制、领导职数单独报批。

  (三)人员编制
  1.行政编制
  直辖市局和一类省(区)局行政编制195名,二类省(区)局18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各1名。处级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每个处级机构配备3名、挂牌机构配备1名的办法进行核定。处级非领导职数不超过领导职数的50%.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2.事业编制
  省局事业编制统一为70名。处级领导职数参照行政处室的办法核定。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税务干部学校事业编制单独核定。
  今后,总局将视省局机关职能调整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
  (一)总局对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提出原则性要求,各省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总局、省局机构改革精神,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要突出各层级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的重点,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着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二)机构设置

  1.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副省级市局)内设机构比照省局设置;设置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直属机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单列市局可设置集中采购中心,为事业单位。

  2.市(地、州、盟)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内设机构限额11个,名称原则上从以下所列机构中选取: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科)。

  省会城市及与其规模相当的市局可适当增加1-2个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纳税服务科加挂纳税服务中心的牌子。

  市局设置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直属机构。

  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票证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也可将有关职责并入其他机构。

  直辖市区、副省级市区国家税务局及相应级别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原则上比照市局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设立税源管理机构、办税服务厅(需做出说明)。

  副省级市区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限额8个。

  3.县(市、旗)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内设机构限额8个,名称原则上从以下所列机构中选取: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税政股、税源管理股、收入核算股、纳税服务股、征收管理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办税服务厅。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税党字[2007]9号)有关精神,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

  税收规模较大及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局可增设1-2个税源管理机构。

  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

  信息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地级市城区国家税务局及相应级别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原则上比照县局设置。

  地级市城区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限额7个。

  4.这次机构改革原则上不对税务分局、税务所设置及各层级、各类别机构级别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向总局报批。

  各级稽查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名称、职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国税函[2007]9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副省级市跨区设置的稽查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副省级市区局的稽查局机构级别为副处级。

  人数较多的稽查局可设置专职监察职位,承担监察工作职责;超过100人的稽查局,可增设1名局领导职数,专门负责本单位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

  1.副省级市局行政编制限额1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各1名。事业编制限额50名。

  2.市局行政编制限额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名。事业编制限额30名。

  3.县局领导职数设置为:局长1名,副局长3-4名,纪检组长1名。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意见修订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三定”规定草案。省局“三定”规定由总局审批后实施;副省级市局“三定”规定由省局审核,报总局审批后实施;市局、县局“三定”规定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五、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省局、副省级市局机构改革于2009年1月20日前结束,市局、县局机构改革于2009年4月30日前结束。要切实加强对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重大问题由一把手亲自抓,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根据党组的统一部署,牵头机构改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强化改革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提出职责整合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认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总局有关机构、干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提拔干部、擅自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选调人员。要结合机构改革,理顺编制管理,不得产生新的混编、混岗问题,有效、有序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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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18
文号:国税发[2008]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900号 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规定,广泛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现将税务系统节约资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近年来,为保障国家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节约能源资源、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能源资源浪费仍然比较严重,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改变。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深刻认识节油节电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进一步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把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方案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大力普及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知识,使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了解到国家关于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开展节能科普活动、节能进家庭活动,征集节能合理化建议等,广泛宣传能源供求形势和节能重要意义,帮助税务干部及家属掌握节能方法、窍门,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增强全国税务干部能源忧患意识、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动税务干部家庭和全社会做好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

  要在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倡导节约型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努力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营造税务机关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民节能行动、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既要在履行税收职能过程中始终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切实把节约资源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节约资源,又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措施,把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发挥税务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二、认真落实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的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尽快研究制定税务机关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税务系统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将节约资源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一)完善节能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实行能源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改进管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三)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的管理。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的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节能改造分析、核算和审计。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在节能改造前应采用分项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改造后依据原评价指标进行效果考核。加强能耗支出的核算,通过经费预算手段控制机关能耗;加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能耗审计和监督,对实际执行情况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五)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07]4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8]556号)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年度用能情况,将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细化按年度分解,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既要保证节能目标完成,又要有效控制节能成本。

  三、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全民族的文明素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节约资源变成税务系统和全体税务干部的自觉行动。 

  (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强化节能意识。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二)每周少开一天车。除特殊公务外,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车 ,具体办法可参照北京市的作法自行制定。倡导全体税务干部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要认真清查本单位的现用车辆,环保不达标的"黄标"车一律停驶。

  (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有特定要求并经当地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批准外,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倡导全体税务干部家庭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春、秋两季尽可能多使用自然风调节温度。

  (四)减少电梯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五)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各级税务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六)普及使用节能产品。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全体税务干部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

  (七)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全体税务干部要严格遵守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规定,提倡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石油用量,保护生态环境。

  (八)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各级税务机关要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提倡全体税务干部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签字笔等,积极抵制过度包装。

  (九)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

  (十)培养自觉节能习惯。提倡各级税务机关单位及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减少待机能耗。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节约资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节约资源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节约资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节约资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实施中,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后勤部门要牵好头,其他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要加强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节能项目审查与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健全各级节能管理负责人制度、能源管理基础制度,能耗定额管理、能耗统计、节能诊断、数据公示及共享、节能考核评价等节能运行管理各项制度和办法。要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节约资源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建立科学的能耗督查和行为节能考评机制,通过定期抽查、单位自查等形式,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约资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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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07
文号:国税函[2008]9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委会[2008]3号 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四、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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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2-04
文号:税委会[200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08]862号 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当前经济形势,为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青岛、河南、四川、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吉林、新疆、甘肃、青海、宁夏、西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海南、江西、广东、深圳、云南、贵州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起开展家电下乡工作。

  二、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类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13%予以补贴。具体产品型号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流通企业通过招标方式产生。

  三、考虑到地震灾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财力比较困难,对地方负担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将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请按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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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28
文号:财建[2008]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08]86号 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总金库,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增收节支 确保全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一)坚持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极其复杂、困难的国内外形势下,适时调整宏观调控的方向和重点,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三季度GDP增长9.9%,物价总水平涨幅逐月下降,10月份CPI已降到4%,1-10月财政收入增长22.6%,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但从近几个月看,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恶化,对我国经济增长、就业、企业效益、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逐步显现并不断加重和加深。受政策性减税和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降影响,近几个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长逐月大幅下滑,10月份下降0.3%,其中,中央财政收入下降8.4%.面对当前国际国内的严峻形势,中央决定,从现在起,把稳健的财政政策调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把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整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我们要坚定信心,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坚决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坚持依法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税种、行业和地区税源管理,着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严格控制减免税,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及时清理2008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严厉打击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强化税收、清理收费”的原则,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及时制定并落实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做好今年粮棉收购工作。对今年安排的“三农”、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重点支出,要按照预算加快支出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人、车、会和网络、招待”等支出增长,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考虑到明年财政收支形势紧张,今年如有超收,除安排用于解决历史债务、特殊的一次性支出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原则上转入明年预算使用。

 二、做好2008年度财政决算编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确保2008年度决算编审工作圆满完成。

  首先,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种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决算收入支出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可靠,为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打好基础。

  其次,切实抓好决算编审和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决算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特别要统筹安排决算培训工作,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工作人员深入领会填报口径,熟练掌握决算软件。要配备必要的数据库、计算机、服务器等软硬件设备,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三,充分利用决算数据,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新的决算报表涵盖了全国每一级财政、每一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要进一步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通过充分挖掘、分析和使用决算数据和资料,发现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财政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薄弱环节,分析财税政策的执行效果,评价财政对经济社会事业投入的绩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中央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各地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决算的监督。

  (二)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08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08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会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人民银行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9年2月底前,将《200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明细表上报我部;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于2009年4月20日以前,将《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上述报表的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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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26
文号:财库[2008]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稽便函[2008]42号 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是今年总局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两个指令性项目之一。为确保2008年全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抓好工作落实

从近几年全国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看,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必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部署、实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各级税务稽查局要狠抓检查质量和效率,彻底查清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予以及时处理,真正达到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规范行业税收秩序的目的。

二、解剖重点企业,推进全面检查

一是各省国、地税局要组织联合专案组开展重点解剖式检查。各省国、地税局要在辖区内2005年至2007年年平均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房地产企业中共同选择3户企业进行重点解剖式检查。检查中,要对被查企业列支成本费用的票据进行重点核对,单张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票据必须全部进行核查;检查后,要认真进行案例分析,归纳典型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制定详细的全行业检查方案,指导全面检查。各省要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于4月10日前报至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总局将予以重点督办。对因客观原因、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名单有困难的,可报请总局稽查局予以确定。

二是各地要将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各地要以重点解剖式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参照,在房地产行业开展全面自查;要认真分析企业自查结果,对白查未达到要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是在检查中,各地要同时注重对房地产关联企业(如建安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等)的延伸检查。

三、实施查前培训,确保检查质量

针对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各地要在检查前认真组织实施查前培训。各地要通过培训,梳理有关政策,讲清存在问题,传授检查方法,统一执法尺度,切实提高参检人员素质,确保检查质量。

为做好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稽查局对近几年各地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涉税违法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现予摘要印发(见附件),供各地工作参考。

四、重视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要重视与国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定期向相关部门索取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资料,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进程,分析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情况和纳税异常情况,寻找检查突破口,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上下沟通,认真分析总结

一是对在检查中发现达到标准的大要案件,各地须及时上报总局稽查局。自4月初起,每两个月将房地产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总局稽查局。

二是检查中如遇较大困难或问题,各地可报请总局稽查局予以指导、帮助和协调。对检查阻力较大的企业,可提请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或督办。

三是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分析总结工作。其中,重点解剖式检查的总结报告在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上报总局稽查局。该报告特别要详细说明列支成本费用的票据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票据的数量、种类、每种票据占核查票据总量的比例、发现的票据违法类型、每类违法类型的票据数量及其占全部违法票据数量的比例等。年度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按国税发[2008]9号文件有关规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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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3-28
文号:稽便函[2008]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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