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 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四、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且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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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08]162号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及《合并科目对照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9部分组成(见附件1、附件4、附件5),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类金融企业、证券类金融企业、保险类金融企业、担保类金融企业及非金融类企业,须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的要求,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报表。

  (四)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总部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证券类、保险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汇总报表的数据,按照我部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见附件2),先分别填报到本套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本部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企业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3纸打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上报2008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部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含附表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以上资料(除决算报表外)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5.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担保类汇总报表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08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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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04
文号:财金[2008]1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08]161号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8部分构成(见附件1、附件2),适用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各资产公司)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资产公司类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资产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资产公司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公司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各资产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各资产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公司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3纸打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

  2.以上材料(除决算报表外)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各资产公司要认真、及时完成2008年度本公司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资产公司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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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04
文号:财金[2008]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08]160号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1部分组成(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准备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担保类报表数据与银行类(含信用社)、证券类和保险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地方财政部门需同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地方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企业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3纸打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上报2008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部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含附表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以上资料(除决算报表外)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5.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担保类汇总报表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08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金融司联系电话: 010-68553396      010-68551220   010-68553397(传真)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6  010-58561199 转 360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 support@jiuqi.com.cn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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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04
文号:财金[2008]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08]159号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2部分构成(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保险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准备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保险类报表数据与银行类(含信用社)、证券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 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合并汇总报表。

  (五)地方财政部门需同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地方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企业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3纸打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上报2008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部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含附表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以上资料(除决算报表外)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同时报送。

  5.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担保类汇总报表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08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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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04
文号:财金[2008]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1]62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1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条款废止]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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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6-03
文号:财税[2008]6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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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31
文号:财税[2008]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各地继续就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开展工作,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处理的一起涉及股权转让收益适用税收协定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现将该案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并高度重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提高本地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水平。


  附件:  

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0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液化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金8亿元人民币,其中B公司为主要投资方,出资7.8亿,占注册资金的97.5%,C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5%.

  2006年7月,A公司出资方B公司和C公司与某巴巴多斯的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巴巴多斯D公司通过向B公司购买其在A公司所占股份方式参股A公司。巴巴多斯D公司支付给B公司3380万美元,占有了A公司33.32%的股份。此次股权转让后,A公司的投资比例变更为:B公司占64.18%, C公司占2.5%,巴巴多斯D公司占33.32%.

  合资协议签署27天后,投资三方签署增资协议,B公司增加投资2.66亿元人民币(即B公司出售其股权所得3380万美元)。增资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66亿人民币,各公司相应持股比例再次发生变化。其中: B公司占73.13%、巴巴多斯D公司占24.99%、C公司占1.88%.

  2007年6月,巴巴多斯D公司决定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24?99%的股权以4596.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并与B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B公司支付巴巴多斯D公司股权转让款4596.8万美元。至此,巴巴多斯D公司从2006年6月与中方签订3380万美元的投资协议到2007年6月转让股权撤出投资(均向中方同一家公司买卖股份),仅一年的时间取得收益1217万美元。

  二、涉税问题

  在为转让股权所得款项汇出境外开具售付汇证明时,付款单位代收款方D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开具不征税证明。理由是:根据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的规定,该笔股权转让款4596.8万美元应仅在巴巴多斯征税。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及时对此项不征税申请进行了研究,并将情况反映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引起了上级机关的高度重视,围绕居民身份的确定及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问题开展了调查,发现了种种疑点。

  疑点一:巴巴多斯D公司是美国NB投资集团于2006年5月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其注册一个月后即与中方签订投资合资协议,而投入的资金又是从开曼开户的银行汇入中国的。该公司投资仅一年就将股份转让,并转让收益高达121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272万元,收益率36%,且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成果,而是按事前的合同约定的。

  疑点二:关于巴巴多斯D公司的居民身份问题,税务机关提出了疑问。为此,D公司提供了由我驻巴巴多斯大使馆为其提供的相关证明,称其为巴巴多斯居民。但该证明文件只提到D公司是按巴巴多斯法律注册的,证明该法律的签署人是真实的;同时该公司还出具了巴巴多斯某律师证明文件,证明D公司是依照“巴巴多斯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同年7月即与我国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公司地址位于巴巴多斯XX大街XX花园。但公司登记的三位董事都是美国籍,家庭住址均为美国××州××镇××街××号。

  疑点三:巴巴多斯D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的外方,并未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投资,而是只完成了组建我国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法律程序,便获取了一笔巨额收益。从形式上看是投资,而实际上却很难判断是投资、借款或是融资,还是仅仅帮助国内企业完成变更手续,或者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经济问题。

 三、处理经过

  根据中巴税收协定,此项发生在我国的股权转让收益我国没有征税权,征税权在巴方。在D公司是否构成巴巴多斯居民的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付款方——股权回购公司——多次催促税务部门尽快答复是否征税并希望税务部门配合办理付汇手续。根据付款协议,如果付款方不按时汇款,将额外支付高额的利息。为了避免中方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同意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及付款方提议,对股权转让款先行汇出,但扣留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的款项,余额部分待D公司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确定后再做决定。

  对此,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一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开展对D公司居民身份的取证工作,判定是否可以执行中巴税收协定;另一方面将案情进展情况及具体做法及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汇报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启动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最终确认D公司不属于巴巴多斯的税收居民,不能享受中巴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在华投资活动中的所得应按国内法规定处理。2008年7月完成了该项9163728元税款的入库工作。至此,此项工作顺利结束。

  四、几点启示

  通过处理此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及主管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对税收协定规定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对做好国际税收工作有如下的体会。

  (一)国际税务管理工作没有地域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新疆地处偏远,经济相对落后,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少、规模小、涉及国际税务事宜有限,但是如果放松了国际税务工作的管理,就会因为工作的松懈给我国的税收权益带来损失。

  (二)责任心是做好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税务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没有自觉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责任心就很难应对新形势的挑战。

  (三)部门配合是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关键。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仅靠税务部门是很难做好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长期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和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与自治区及市相关部门,如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财政、地税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各部门间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经常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了部门间的协作与联系。 

  (四)税收情报交换是维护国际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权益的有效手段。针对此案,税务总局多次向巴巴多斯和美国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专项情报请求,并最终证实相关公司并非巴方税收居民,为整个案情的定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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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30
文号:国税函[2008]10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1064号 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现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印发你们。上述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日常征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有关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服务与管理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将另行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1      中国烟草总公司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4      国家电网公司

  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国农业银行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     国家开发银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6     中国铝业公司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20     中国华润总公司

  2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2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25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26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2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8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30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3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3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33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34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35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36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37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40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41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

  42     汇丰银行

  43     富士康科技集团

  44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45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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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26
文号:国税函[2008]10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8]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相关出口合同,按照“签订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前、合同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价格不可更改”的标准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规定的第一批企业名单及合同相关情况(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于15日内持所批准合同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准予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文件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三、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若属于《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实行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且合同执行日期超过2008年12月31日的,一律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01号》请各地商务部门予以提供。 

  四、对涉及上述合同的出口货物,此前未退税或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款,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退付企业。 

  五、税务机关在审批上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审核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六、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等个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应追回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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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04
文号:国税发[2008]1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8]97号 关于切实加强税种征管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大力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了前三季度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但是,由于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以及税收政策调整等情况的变化,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全年税收稳定增长,现就切实加强各税种征管、努力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加强增值税进、销项税金对比分析,运输企业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对比分析,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做好超标准未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将抵扣链条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强化对稽核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加强票表比对,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利用税控装置强化对加油站、超市、机动车经销等行业的增值税管理。做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的推行工作,实现通知单信息在购销双方税务机关的传递与核对。

  (二)强化营业税征收管理。加强对建筑安装、房地产、货物运输等行业的营业税管理和评估,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并充分利用国土、房管、契税征收等外部信息,强化税源控管。加强对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的管理,及时将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收入信息传递给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纳税申报环节做好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对代开票纳税人严格实行"先税后票",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防止虚开货运发票行为。

  (三)强化消费税征收管理。落实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政策,加强对成品油、烟、酒、汽车等行业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四)强化相关税种的综合管理。进一步做好车辆税收一条龙、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海关完税凭证、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等比对分析,提高各税种综合管理水平。依托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分析评估,并及时反馈信息,促进加强对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监控。将长期亏损、连续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列为管理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和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抓好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所得税入库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分级跟踪管理,分户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分月入库台账,逐户分析收入变化原因,按月逐级报告。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严格按照年初确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做好月(季)度预缴,不得随意调整企业预缴比例和税额,不得违规批准缓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主动加强与科技、农业、民政等部门的联系,严格减免税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范围、程序实施减免税管理,逐户建立减免税登记台账,对减免税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强化税基管理,加强所得税与流转税的比对,并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信息比对,防止企业少计收入或虚列支出。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精神,在 2008年底前将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并逐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覆盖面,总局将在年底前进行抽查。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征管,认真开展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典型案例,促进自行申报。加强非劳动所得征管,对股权转让所得、拍卖所得、股息分红、偶然所得等加强征收管理,严厉查处以发票冲抵个人收入等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三、加强对财产和行为税征管

  (一)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进度。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运用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开展对比,利用GPS技术等手段实施实地监测,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土地面积的真实信息,并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系统,为开展征管、稽查工作提供支持,做到边清查、边堵漏、边入库。

  (二)强化地市维护建设税信息比对和委托代征。尽快制定两税信息比对软件安装使用及两税信息比对方案,积极开展2007年度两税信息比对分析,并在年内落实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建税费。

  (三)尽快落实资源税调整有关政策。及时转发并认真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额的文件,尽快将政策调整转化为收入增长。

  (四)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及时开展对2007年和2008年初已基本销售完毕、符合清算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保收入及时入库。

  (五)积极推进车船税代收代缴。积极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总局将加强指导、督促,并力争年内与保监会就各地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六)抓好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总局拟在12月份土地审批相对集中期间,组织一次全国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新耕地占用税条例情况,推动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集中清理陈欠。各地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反避税工作,加强对居民、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等行为的税收管理

  (一)强化反避税工作。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以及利用各国税法漏洞等方式避税的监控,减少税收流失。

  (二)加强对居民、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等行为的税收管理。跟踪和掌握居民、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在跨境交易等活动中产生的应税收入,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强化日常监控,做好国际税源税务登记备案、日常申报工作,开展国际税源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加强部门配合和国际协作,强化税收协定执行。

  五、加强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

  认真做好2008年各类税收专项检查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对专项检查中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协调和督办,抓好对已查处大要案的协查和案件协查地的查补税款入库工作,努力做到案结税清。总结运用近年来对部分垄断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检查的经验,适时扩大检查范围,组织对同类行业中其他企业的自查,在此基础上由稽查部门组织抽查。

  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确保公正文明执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有增收因素的税收政策的宣传。规范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络等一线服务窗口,提高办税和服务效率。按照纳税人行业、规模、类型提供个性化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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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0-22
文号:国税发[2008]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1049号 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以来,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果断地调整宏观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也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各地税务机关迅速贯彻中央决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但是据反映,近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完成财政预算,在有的企业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要求预征明年税款,加重了企业经营困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严禁跨年度预征税款。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规范执法的关系,坚决杜绝跨年度预征税款等收过头税行为。已经预征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对政策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务必落实到位。

  三、大力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千方百计方便纳税人办税。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务检查;要大力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运用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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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23
文号:国税函[2008]1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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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31
文号:国税函[2008]108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情况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恢复对石脑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八)取消化妆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进口环节消费税。

  (九)卷烟消费税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执行。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1.由于2009年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见附件2.

  二、执行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

  (二)海关出具“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时,在预算科目栏填写“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对于以前年度多征、少征、漏征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也按上述预算科目办理退补税手续。

  (三)在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海关对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全额保证金后放行。待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再予转税或退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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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31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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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09
文号:国税发[2008]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8]132号 关于建立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掌握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并及时予以权威答复,了解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咨询工作水准与状况,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给予权威答复,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征纳成本,和谐征纳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检验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大厅咨询岗位等基层税务人员的纳税咨询工作水平,推动广大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为税收政策决策、措施制定提供参考;通过多种形式扩大税法宣传的途径和覆盖面。

  二、工作方法。每月底前各省局负责收集本地区范围内本月在各种途径被纳税人提问最多的10个问题,连同答案,通过FTP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由纳税服务司整理出10个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请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就答案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后,在总局网站和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等媒体公布;同时对各省上报的及时性、准确度等情况进行总结,定期通报。

  三、工作步骤。从2009年1月开始试行,实行每月一报,并汇总公布,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内部通报。六个月进行半年总结。期间,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四、具体事宜。2009年1月份上报时间为2月3日,以后每月的上报最后时限都为当月的最后一日(如遇假日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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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23
文号:国税办发[2008]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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