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办函[2007]7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准备下发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学习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相关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总局领导指示,近期将陆续免费下发一批学习辅导材料,内容如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册。宣传册内容为新税法、实施条例及原税法,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12月20日左右印出,免费发放税务机关、干部。

  二、以王力副局长12月7日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12月14日-19日举办的专题培训为内容的录像光盘(20张左右),于今年年底前免费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每单位一套。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此书作为税务系统“五五”普法丛书之一,将于今年年底前出版,免费发至基层税务分局、所。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望作出学习培训安排,特别要加强对所得税、征管、稽查、涉外等部门人员的集中学习和培训,并注意及时收集对学习、培训的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所得税管理司丁晶010-63417834

  中国税务出版社黄琳010-6390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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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14
文号:国税办函[2007]7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9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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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27
文号:国税函[2007]12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1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5.14亿元,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税前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人均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则计算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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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29
文号:财税[2007]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春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长春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营业税减除征税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1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差额缴纳营业税时,营业税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与实际收款人一致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或其他凭证的开具方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其他凭证,不得作为营业税差额缴税的扣除凭证;营业税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和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外方公司的公证证明,纳税人仅取得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未取得外汇付款凭证的,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不能作为营业税差额缴税的扣除凭证。

  二、纳税人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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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16
文号:国税函[2007]113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需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十分重视,不少税务机关在系统内部进行了动员,强调带头依法自行纳税申报,一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税务干部体现了良好的依法纳税意识,主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是税法的执行者,有责任带头模范遵守税法,成为依法纳税的楷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仅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调节收入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带头做好自身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当前,社会各界对税务干部自身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非常关注,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税务干部,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带头做好自身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做当地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模范,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系统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负责,研究部署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全面总结清理前一阶段本单位干部职工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通过财务部门掌握本单位年所得接近12万元的人员和尚未自行申报的人员名单,各单位领导要督促本单位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干部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自行申报。上级税务机关要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做好税务干部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二)税务干部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准确计算本人上年度实际年所得数额。年所得应包含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稿费、讲课、出版、炒股和其他各项所得,如年所得达到了12万元,不论是否已经扣缴税款,都要如实进行自行申报,避免少报漏报现象;需要补税的,应主动补缴税款。

  (三)税务干部要发挥了解、熟悉税收政策的优势,自觉担当起宣传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向家属和亲友解释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家属和亲友,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四)各级地税局要为税务系统内干部职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认真宣讲有关政策和申报流程,为税务干部办理自行申报创造便利条件。各级国税局要主动与主管地税局沟通联系,领取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了解自行申报相关事宜,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系统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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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2
文号:国税办发[2007]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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