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银保监办发[2018]16号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提升外资银行营商便利度,现就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外资银行开展前款业务,依法应获得其他管理部门许可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前款规定的承销政府债券,包括承销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人民币业务。

  经管理行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应依照法规规定完成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后,方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四、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增设分行时,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五、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上述经营管理活动应加强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应加强对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的管理。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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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8]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8]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对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并公开征求意见。

  三、清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结果报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8月底前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按立法程序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务院。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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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5
文号:国办发[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秘发[2018]017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培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定于2018年联合澳洲注册会计师工会开展“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培养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背景

  国家提出“一带一路 ”、“走出去”战略,这是税务师行业的重大利好和机会,税务师应成为其中的积极参与者和重要推动者,加快推进税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培养适应国际涉税业务高水平专业人才。

  2017年12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与澳洲会计师公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依托双方优秀资源,促进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与澳洲会计师公会方面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双方协会拟于2018年起联合开展“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暨澳洲注册会计师培养项目”,委托经澳洲会计师公会在中国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唯一授权的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参与协办,以两年为培养周期,为税务师行业培养一批具备国际视野、熟悉国际准则、精通税收实务,并熟练使用英语的财税专业人士。为中国税务师提供深入了解国际会计行业、取得全球认可的国际财会专业人员资格——澳洲注册会计师的便捷通道,从而获得更为广阔的专业视野和职业发展前景,打造一支德才兼备,能独立思考,能擅于研究解决疑难涉税问题的专家型队伍, 使其在国际业务领域、政策研究与咨询、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二、报名标准

  1、已取得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并拥有3年(含)以上税务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记录。

  2、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水平(大致相当于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水平)

  三、培养计划

  1、报名本项目的学员,应申请注册为澳洲会计师公会会员,缴纳入会评估申请费,激活会籍后方可报考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会籍申请和延续方法另行通知。

  2、本项目每轮培训持续2年。首期班拟自2018年6月开班,计划至2020年6月结束。在此期间,学员将学习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中的《道德与治理》、《财务报告》、《战略管理会计》和《全球战略与领导力》4门课程,并参加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全部考试通过后,学员将被授予澳洲注册会计师,并视同完成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端人才培养学时。

  3、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的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每课程考试前由中税协网校和澳洲会计师公会在中国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唯一授权的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安排4次或多次集中面授辅导,每次约一周。

  4、在培养周期内,组织学员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国际商务交流和一门课程的学习。

  5、学员在取得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仍需定期参加中税协或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或其他被认可的专业提升活动,以满足两会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学习要求。

  6、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中税协网校组织国内与国外的面授培训。

  四、培训计划安排


时间

安排

2018年4月至5月

中税协组织报名并缴纳相关费用

2018年6月

第一门课程《道德与治理》报名

2018年9月

集中面授课程,时长约一周

2018年10月

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英文开卷考试),考试窗口约持续2周,中国大陆地区考点约30个,会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预约考试时间和考点

2018年10月底-11月

第一次国际短期商务交流学习活动,为期1周

2018年12月

10月份考试成绩公布,以及第二门课程《财务报告》报名

2019年3月

集中面授课程,时长约1周

2019年4月下旬

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英文开卷考试),考试窗口约持续2周,中国大陆地区考点约30个,会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预约考试时间和考点

2019年6月

4月份考试成绩查询,以及第三门课程《战略管理会计》报名

2019年9月

集中面授课程,时长约1周

2019年10月

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英文开卷考试),考试窗口约持续2周,中国大陆地区考点约30个,会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预约考试时间和考点

2019年11月

第二次国际短期商务交流学习活动,为期1周

2020年12月

10月份考试成绩查询,以及第四门课程《全球战略与领导力》 报名

2020年3月

集中面授课程,时长约1周

2020年4月下旬

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英文开卷考试),考试窗口约持续2周,中国大陆地区考点约30个,会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预约考试时间和考点

2020年6月

4月份考试成绩查询,4门课程考试全部通过的学员,将被授予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相关费用

  (一)向CPA Australia交纳的费用包括:

  1、入会评估申请费:164澳币 (人民币与澳币汇率约为1:5)

  2、Associate member 会员会费:296澳币/年 (按照自然年交纳,金额以CPA Australia网站公布为准) ,缴纳会费后方可激活会籍。本期学员免收2018年会员费。

  3、2018年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考试费: 每门1090澳币(含英文辅导资料,每次只交纳当期考试报名费用,2019,2010年考试费具体金额以CPA Australia网站公布为准,如考试未通过,下一次报名须重新缴纳报名费)

  4、以上费用缴费方式:登录CPA Australia官网,使用个人信用卡缴费。

  (二)面授培训及出国培训费用包括:

  1、面授课程的培训费,以每期培训一周计算,市场预估价格约为人民币5,000 元/人,共计四期,总计约为人民币20,000元。

  2、两次国际商务交流与国外一门课程的学习,以目的地为澳大利亚,为期一周计算,市场预估价格约为人民币50,000元/人,包括机票,食宿,12学时的面授课(不包含签证费、旅游费)。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对于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培养项目给予奖励扶持政策如下:2018年报名参与本项目且在2年培训周期内,全部通过澳洲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一次性奖励20000元。建议各省税协也积极给予培养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各省税协自行制定。

  4、以上费用缴费方式:每次缴纳当期培训费用,统一交由中税协网校,面授培训和出国培训费据实结算。

  六、报名方式

  下载并填写附件1、2,发送至中税协教育培训部邮箱:jypxb@cctaa.cn。经中税协和澳工会审核通过后确认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按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2018年培训名额限20名。

  七、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考试简介

  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的考试于每年4月及10月举行,会员可在全球多个考试地点应考。完成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的会员,更可于遍布全球的专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专业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中取得学科豁免。

  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紧密结合理论学习及实际工作经验要求,为财务及会计专才提供全面的培训,协助他们提升技术才能、商业技能、个人效能及领导才能。

  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采取远程学习模式,包括四门必修课及两门选修课,以及实际工作经验要求。每学科均涵盖国际化及现代化的元素,并包括商业案例分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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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0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8]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金[2018]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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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建金[2018]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考[2018]5号 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1号),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8年9月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现将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试题题型、答题要求,评分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题依据

  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命题以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内容不超出考试大纲的范围。

  二、试题题型

  (一)中级资格考试试题题型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试題题型为单项选择題、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題,综合題。

  (二)高级资格考试试题题型

  《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案例分析题(开卷考试)。

  三、答题要求

  中级资格考试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高级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改革,考试在计算机上进行。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计算机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

  四、评分原则

  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每类试题分值及得分规则在每类试题前说明,客观题实行计算机阅卷,主观题实行计算机网上人工阅卷。高级资格考试每道试题分值在试题前说明,实行计算机网上人工阅卷。请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时将上述内容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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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2
文号:会考[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金[2018]46号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在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当地政策的规范调整工作。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有条件的省(区)要积极研究建立省级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相关信息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六、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尽快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提取业务审核,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予以支持,及时核查信息并反馈结果。人员跨地区流动频繁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要率先建立更加紧密的信息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七、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深入单位、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员作用。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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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2
文号:建金[2018]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运行[2018]634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物价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两年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不断增强我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切实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要求,结合近两年工作实践,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将重点组织落实好9个方面30项任务。

  一、2018年降成本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降成本工作,确保完成国发[2016]48号文件提出的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的目标任务。

  在降成本工作中,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以提高实体经济供给体系质量为重点,持续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坚持统筹谋划、分类实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外部减负、内部挖潜,坚持上下联动、互相借鉴。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和要素成本上协同发力,降低企业负担。

  二、持续降低税费负担

  (一)通过结构性减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统筹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落实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调部分产品进口关税。

  (二)提高纳税便利程度。尽快推出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具体改革措施;研究推出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简并优化申报表、建立信用积分制度等具体改革措施。规范办税程序,推进纳税服务一体化。推进异地纳税便利化,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加快实现电子与实体服务同质化,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三)归并减免政府性基金和合理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梳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落实排污交易改革思路。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电信资费,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落实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流量资费、中小企业专线标准资费和国际港澳台漫游资费。取消、降低部分服务性收费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五)依法查处各类涉企违法违规收费。检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确保收费目录清单执行到位。重点查处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已印发的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的文件,梳理重点部门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应当由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并付费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继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着力消除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

  (六)深化收费目录清单制管理。建立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凡具备竞争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放开,不具备放开条件的均列入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监管。

  三、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七)加强和改进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不断优化金融支持方向和结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合理安排融资利率、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有条件的依法合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及“年审制”等合理金融创新。

  (八)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达到一定标准的金融机构的定向降准政策,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督促村镇银行全面提升支农支小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银税互动”和“银税合作”,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银行风险管控成本。

  (九)发展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服务小微和“三农”本源、专注融资担保主业。尽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地方政府性担保机构发展,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

  (十)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许可,完善融资制度安排,创新融资品种和服务。继续推动债券市场创新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在有效防范外债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拓宽境内企业融资渠道。不断优化和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引导企业在对外贸易及相关投融资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行政垄断、地区分割,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加大对公用事业、网络型行业等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强化企业公共信用监管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推动部门间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提升监管效率。推动认证国际合作,推进“一审多证”,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规范“多证合一”改革。抓好“证照分离”改革提速,推动“照后减证”,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多证合一”整合目录,推进全国范围内“多证合一”改革模式的规范统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三)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通过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加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等多项措施,着力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度。选择北上广深作为重点地区,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狠抓具体部门和工作环节,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争取2018年年底前在北上广深率先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包括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刻制印章、申领发票)不超过8.5天。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研究开展取消新设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许可事项试点。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实践更加简化、便捷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十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与国际营商环境先进水平进行对标,建立完善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查找存在问题和差距,持续改进。

  (十五)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现有省级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功能,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见面”审批服务。

  (十六)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非核准类项目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加快项目报建手续办理;探索通过强化“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机制,推动简化项目能评、环评工作内容,避免重复评价,精简审批程序。

  (十七)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推动取消生产许可;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推动转为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需保留的,严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审批程序。

  五、延续“五险一金”缴存比例等政策降低人工成本

  (十八)保持政策连续性降低人工成本。加快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延长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费率实施期限;保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不变,阶段性对符合条件省份的费率进行下调。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十九)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会费缴纳政策。研究修改《残疾人就业条例》,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研究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十)实施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六、有效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一)合理降低用能成本。深化电力、天然气价格改革。继续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制订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细则,推进建立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交易电量和交易比例大幅提升的市场结构及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格改革,开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和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成本监审和价格审核。通过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以及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指导地方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地综合成本。指导地方研究出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的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地。对省(区、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加快用地审查报批,提高用地配置效率。

  (二十三)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增设服务窗口、增加办事人员、创新信息化服务举措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压缩抵押登记等办理时限。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大力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七、加快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四)规范公路、港口和车辆检审收费。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货运车辆年检年审依法合并工作。推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工作。稳步扩大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

  (二十五)通过多种途径优化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提高运输组织效率。深化铁路改革,提升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发展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发挥铁路在多式联运中的突出作用,积极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支持无车承运人等“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促进物流资源合理配置,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加快修订《道路运输条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动无车承运人有序健康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加大物流标准化推广力度,完善托盘、周转筐、包装、集装箱等相关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十六)支持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物流规划和用地管理,将物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充分利用存量物流用地资源,提高闲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合理增加物流设施用地。研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积极推进供应链平台建设工作。

  八、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七)继续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修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落实差异化缴存措施。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九、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八)支持引导企业降本增效。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化、绿色化等方向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瞄准国际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质量效益和安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事后奖补等手段,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和升级改造。引导企业重视供应链管理和精细化物流管理,降低能源原材料采购成本。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总结内部挖潜、降本增效工作成效显著的典型企业做法,梳理企业提升内部管理、降低能耗物耗和各项费用等方面的有效途径,引导其他企业对标挖潜、降本增效。

  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九)深入推进降成本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降成本工作推进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领导小组、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地区之间的相互配合、信息沟通、协调会商,协同推进降成本工作。建立台账制度,将任务逐项分解落实,逐条明确相关要求。建立动态跟踪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踪配套政策制定情况、重点任务进展完成情况,及时解决政策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加强政策宣传和经验推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向企业传达解读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和各地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强化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反馈和及时处置。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加强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和案例的梳理,加强宣传和推广。

  同时,按照国发[2016]48号文件要求,组织做好降成本总结评估工作,切实解决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降成本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相关重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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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发改运行[2018]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8]11号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技能人才短缺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现就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促进普惠均等。针对城乡全体劳动者,推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注重服务终身,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培训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瞄准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加强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的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成功率,着力缓解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

  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培训载体多元发展、劳动者按需选择、政府加强监管服务的体制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加强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素质培养,全面做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激励等工作,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促进技能振兴与发展。

  (三)目标任务。

  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力争2020年后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二、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四)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对退役军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健全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推进产教融合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重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以及技术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将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创新成果总结命名推广工作,加大对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十)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拓展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技能培训和鉴定评价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落实技能人才积分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完善以国家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加快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建立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支持弹性学习,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大力开展校长等管理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发挥院校、行业企业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技能实训和创业实训网络。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加强竞赛集训基地建设,提升我国职业技能竞赛整体水平和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参与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技能合作与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推进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单位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做好公共财政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保障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加大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使用效益。完善经费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依法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防止骗取、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新职业研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捐赠,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捐助、赞助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积极开展技能展示交流,组织开展好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技能中国行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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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3
文号:国发[2018]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8]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企业开办便利度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时间不断压缩,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改善空间。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2018年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天减至8.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鼓励各地在立足本地实际、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力度。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企业开办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我国企业开办便利度。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实施流程再造,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依托本地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的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二)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提升便利化水平。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广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努力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

  (三)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提高公章制作效率。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并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各地应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者共享平台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四)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压缩申领发票时间。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压缩发票申领时间。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

  (五)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三、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要依法明确统一的工作要求和规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于企业开办前后需要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各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快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统筹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二)统一标准体系,依法开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负责构建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度、便利度为出发点,科学设定企业开办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选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部分城市,针对企业开办等情况进行试评价,并逐步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要按照统一标准的评价体系积极依法开展工作,找问题、促整改,不断提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效能。要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强化企业开办事项培训,加强窗口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设立自助服务区,提供网上办事设施和现场指导。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通报问责机制。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法治市场、诚信市场建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曝光并严肃问责;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抓好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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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4
文号:国办发[2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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