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综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黑龙江省工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现就在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主体资格仍然有效,为避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需尽快办理证照的更换。

二、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信息系统内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军队事业单位现有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军队事业单位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凭上级管理单位(师级以上)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政府部门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按规定应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标识的,应统一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单位在办理银行开户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六、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清理、修订要求查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原管理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相关规定,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科学管理为原则,切实为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做好服务。同时,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要在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

  七、请各地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公示公告等多种形式,将代码转换和证照换发要求向社会广而告之,加快推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并与涉企证照事项“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

  八、请各地质检部门与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主动公开、共享、交换、推送校准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切实保障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有效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十、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的同时,支持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的境内法人机构申请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并开展相应的推广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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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1
文号: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第23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 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 用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第九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八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并且参照企业认证程序进行重新认证。对未通过重新认证的,海关制发《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应当送达企业,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二十条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第二十二条 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规定的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情形的,海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相关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日”,指自然日。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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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3
文号:海关总署第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办市函[2018]16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督促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已按照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二)外地建筑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信息报送内容是否严格限定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报送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随时接收外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材料;是否存在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的情形等。

  (三)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4月2日至5月21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组织本地区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于5月3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督导检查阶段。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以及收到的相关投诉举报开展督查,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建市[2015]140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督查地点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是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自由流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人:张娟、杨光

  联系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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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8-03-20
文号:建办市函[2018]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8]7号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现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通知如下: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

  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国家公务员局在中央组织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组织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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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8-03-22
文号:国发[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8]6号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与中央党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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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国发[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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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8-03-02
文号:财税[2018]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18]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深入推进防范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统称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检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能否正常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发现并解决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开展新增核查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为全国推广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单位

  (一)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天津市、福建省、山西省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珠海市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三、试点时间安排

  自2018年4月9日起,天津市、福州市、太原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上海市、珠海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16日起,福建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州市、深圳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23日起,山西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建省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四、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在办理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办理其他业务时不开展上述核查。

  五、试点业务处理

  试点银行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未挂失且未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一致的,应当继续办理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己挂失或己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据此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确认个人身份。银行根据进一步核实结果,判断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处理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六、客户异议处理

  (一)客户异议申请核实途径。客户对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1.客户向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异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向公安部反馈客户异议信息,由公安部核实后处理。

  2.客户向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联系电话:010-59832987),公安部门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二)建立投诉专管员机制。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分别确定1-2名熟悉联网核查业务、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担任客户投诉专管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大厅醒目位置公布联网核查投诉方式。

  七、试点准备

  (一)技术准备。

  2018年3月23日,人民银行完成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公安部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试点银行同步完成行内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人民银行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

  (二)业务准备。

  1.业务培训。2018年3月23日前,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完成业务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试点政策规定。

  2.设置操作员权限。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使用联网核查系统现有操作员,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联网核查系统升级完成后,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对试点地区的操作员用户设置操作权限,非试点地区操作员用户不得开展相关试点业务操作。

  (三)试点前模拟运行。试点银行系统升级完成之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采用业务数据模拟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测试系统连通性和功能可用性,不对系统反馈结果进行业务处理。模拟运行期间,试点银行每日19:00前将模拟核查业务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八、试点工作的报告

  试点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联网核查试点运行中业务办理情况,填写《试点报告》,并分类统计业务办理情况和堵截异常业务办理情况,填写《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试点第一周,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于每日17: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试点银行总行在当日20: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试点头三个月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要求见附件3填表说明。

  九、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相关技术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负责搭建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环境,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和监控,就试点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二)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负责系统技术支持,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并就试点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四)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负责组织本银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运行的相关业务、技术工作,并报告试点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核查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反映、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试点银行应当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改进本银行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加强居民身份证和非居民身份证件开户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三)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加强试点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规定正确办理业务、社会公众了解试点意义,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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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8-03-21
文号:银发[2018]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宣发[2007]14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民(宗)委(厅、局)、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闻出版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要求,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 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承担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任务的单位是公益性出版单位。中央和地方财政要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并逐年有所增长。

  2. 在国家设立的出版基金中,对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的出版,给予重点资助。

  3. 国家设立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扶持力度。重点补贴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网络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编译人才的培养、民族文字新闻出版单位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走出去”的项目等。各地也要相应增加投入,保证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

  4. 继续实行补贴少数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出现的亏损,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每年年底据实结算。

  5. 认真执行现行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税收负担。

  6. 在中央和各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优先向关系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出版建设项目倾斜。积极开展“送书下乡”等公益性活动,重点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家书屋”建设,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捐助发展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最大限度地解决少数民族群众买书难、看书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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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1-09
文号:中宣发[2007]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务总局的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进出口税司、法规司、征管司等六个业务司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31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减少的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详见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实施简并的相关安排

  (一)对因取消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总局各应用软件的操作时,对简并的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按照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处理,实现共享,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按支持平台的要求处理。

  (二)对因减少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到各省开发软件修改的,各省应及时做好软件的优化完善工作。

  (三)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详见附件4),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此次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三、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贯彻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在2007年1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附件:

  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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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1-06
文号:国税函[2007]107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7年第167号 令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署长 牟新生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海关依法行政,经全面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予以废止:

  一、《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发布)

  二、《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署税〔1984〕894号文发布,1995年5月23日署税〔1995〕383号修改)

  三、《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1987年6月18日海关总署〔87〕署调字第625号文发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8年4月26日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445号文发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1号发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5号发布,1993年4月10日署监一〔1993〕623号文修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1989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0号发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1991年3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7号发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6号发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7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32号发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37号发布)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1993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45号发布)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1994年7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48号发布)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1995年7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53号发布)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决定》(1999年5月12日总署令第72号发布)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9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7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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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1-02
文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令[2007]57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2007年10月31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3.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4.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开发、生产

  5.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6. 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7.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8.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9.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和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

  10.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2.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 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2.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和加工

  3. 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三)饮料制造业

  1.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 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3. 过滤嘴棒加工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 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 高档皮革(沙发革、汽车坐垫革)的加工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1. 按林纸一体化建设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年产8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2. 乙烯下游产品衍生物的加工制造和乙烯副产品C4-C9产品(丁二烯生成合成橡胶除外)的综合利用

  3. 年产20万吨及以上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4. 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生产

  5. 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

  6.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生产、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生产环氧丙烷

  7. 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生产

  8.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丁腈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9.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聚苯醚(PPO)、工程塑料尼龙11和尼龙12、聚酰亚胺、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10. 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11. 低滞后高耐磨炭黑生产

  12. 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13.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4. 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5.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6. 有机氟系列化工产品生产(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除外)

  17.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8. 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9.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 烧碱用离子膜、无机分离膜、功能隔膜生产

  21.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2.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23. 高效、安全农药新品种和高性能农药新剂型的开发与生产

  24.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26.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有机硅改性舰船外壳涂料、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塑料加工用多功能复合助剂、柠檬酸甘油二酸酯、氟咯菌腈、氰霜唑

  (十一)医药制造业

  1.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 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5.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6. 杂环氟化物等含氟高生理活性药品及中间体的生产

  7. 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8. 生物疫苗生产

  9. 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生产

  10.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1.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3. 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人体尸体及其标本、人体器官组织及其标本加工除外)生产

  14. 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5.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16. 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 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

  4. 利用可再生资源、生物质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纤维材料生产:聚乳酸纤维PLA、生物法多元醇PDO纤维等 

       5. 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0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6.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 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2. 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好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优质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耐久性聚氯乙稀卷材,TPO防水卷材生产

  4. 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扩散管、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和倒像器及玻璃光锥生产

  5. 年产5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6. 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毡、玻璃纤维表面毡、微电子用玻璃纤维布及薄毡生产

  7. 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生产

  8. 年产100万件及以上卫生瓷生产

  9.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10. 水泥窑、高档(电子)玻璃、陶瓷、玻璃纤维、微孔炭砖等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11. 汽车催化装置用陶瓷载体、氮化铝(AI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12.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碳/碳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高速油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常温导热系数0.025W/mK及以下绝热材料等

  1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桨叶、树脂基复合材料高档体育用品、特殊性能玻璃钢管(压力>1.2MPa)、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及刹车片、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 精密高性能陶瓷及功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 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1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可燃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多晶硅生产

  2.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新型高性能储氢材料,锂离子电池电极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 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车身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 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3.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十七)通用机械制造业

  1.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 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墩锻成型机制造

  3.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4.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 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 3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 压力(35-42MPa)通轴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压力(35-42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 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 压力(21-31.5MPa)整体多路阀、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12. 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 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承(轴承内、外圈带法兰盘和传感器的轮毂轴承功能部件),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加工中心具有三轴以上联动功能、定位重复精度为3-4μm),高速线材、板材轧机轴承(单途线材轧机轧速120m/s及以上、薄板轧机加工板厚度2mm及以上的支承和工作辊轴承),高速铁路轴承(行驶速度大于200km/h),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Z4、Z4P、V4、V4P噪音级),各类轴承的P4、P2级轴承制造

  15.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6. 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7. 12.9级及以上高强度紧固件制造

  18. 汽车、摩托车用精铸、精锻毛坯件制造

  19. 机床、汽车零部件(五大总成除外)、工程机械再制造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20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2. 物探、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3.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工作水深大于600米的海底采油、集输设备,绞车功率大于3000千瓦、顶部驱动力大于850千瓦、钻井泵功率大于1800千瓦的深海用石油钻机,钻井深度9000米以上的陆地石油钻机和沙漠石油钻机,1000万吨/年炼油装置用80吨及以上活塞力往复压缩机,数控石油深井测井仪,石油钻井泥浆固孔设备

  4. 直径6米以上盾构机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直径5米以上全断面硬岩掘进机(TBM)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口径1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制造、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设计与制造、回拖力2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制造、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自动垂直钻井系统制造

  5. 100吨及以上大型吊管机、320马力及以上大型挖沟机设计与制造

  6. 接地压力0.03MPa及以下、功率220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7. 100立方米/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8.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9.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10.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1.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2. 铁路大型施工、大型养路机械和运营安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3.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4.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5. 薄板坯连铸机、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6. 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设备制造

  17.50吨以上大功率直流电弧炉制造

  18. 彩色涂、镀板材设备制造

  19.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20. 8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裂解气、乙烯丙稀离心压缩机,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800毫米及以上离心机,工作温度250℃以上、工作压力15Mpa以上的高温高压耐腐蚀泵和阀门,-55℃以下的低温及超低温泵等(限于合资、合作)

  21. 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2. 金属制品模具(如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修理

  23.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24. 精度高于0.02毫米(含0.02毫米)精密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含0.05毫米)精密型腔模具、模具标准件设计与制造

  25.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26. 6万瓶/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27.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28. 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9. 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30. 对开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6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对开双面印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全张幅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1000×1400毫米)制造

  31.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制造

  32. 速度300米/分钟以上、幅宽1000毫米以上多色柔版印刷机制造

  33.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34.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5. 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3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37.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3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无菌包装用包装材料、乳制品生产用直投式发酵剂、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3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

  40.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1.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稻壳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2. 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3.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44.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45. 电子内窥镜制造

  46. 眼底摄影机制造

  47.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MRI、CT、X线计算机断层、B超等)关键部件的制造

  48.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49.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50. 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51.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52.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5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54. 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55. 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56.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57.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58.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59. 污染防治设备开发与制造

  60. 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及农村有机垃圾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1.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2.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63.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64.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65.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66. 三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67.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68.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69.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0.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7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汽车研发机构建设

  2. 汽车发动机制造、发动机再生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3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

  3.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液压挺杆、电子组合仪表、车用曲轴及连杆(8升以上柴油发动机)、防抱死制动系统(ABS、ECU、阀体、传感器)、电子稳定系统(ESP)、电路制动系统(BBW)、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牵引力控制系统、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柴油电子喷射系统、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16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Ⅳ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智能气缸、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

  4.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油门,动力电池(镍氢和锂离子)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一体化电机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轮毂电机、多功能控制器(限于合资),燃料电池堆及其零部件、车用储氢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5. 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6.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7.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8.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9.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

  10.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1. 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 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 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 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7. 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18.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9. 高新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0. 船舶(含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 船舶低、中、高速柴油机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2. 船舶柴油机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3.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船舶舱室机械、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5.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6. 远洋捕捞渔船、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60万千瓦超临界、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工作温度400℃以上、工作压力20Mpa以上的主蒸汽回路高温高压阀门

  2. 百万千瓦级核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核Ⅰ级、核Ⅱ级泵和阀门

  3. 火电站脱硫、脱硝、布袋除尘器技术及设备制造

  4. 核电、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5. 核电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6. 输变电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器用大套管、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及自主型整体弧触头、直流输电用干式电抗器、6英寸直流换流阀用大功率晶阀管的设计与制造,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7.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8.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9.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10.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1.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2.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13. 智能化塑壳断路器(电压380V、电流1000A)、大型工程智能化柜式或抽屉式断路器、带总线式智能化电控配电成套装置制造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和数字影院制作、编辑、播放设备制造

  2. TFT-LCD、PDP、OLED、FED(含S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

  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制造

  5. 600万像素以上高性能数字单镜头反光照相机制造

  6.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18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8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7.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8.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9.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10.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1. 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2. 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b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机头、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清晰彩色复印设备制造

  13.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4.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5.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6.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7.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18.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

  19. 发光效率5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5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5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20. RFID芯片开发与制造

  21.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2. 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23.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5.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6.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7.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8.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1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9.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30. 无线局域网(广域网)设备制造

  31. 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光纤传输粗波分复用(CWDM)设备制造

  32.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33.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34. 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35.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包括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功率2kw以上激光器、电子探针、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液相色谱仪、工业色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转速100000r/min以上超高速离心机、大型金相显微镜、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地球化学元素野外现场快速分析仪、便携式地质雷达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制造

  6.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7. 管电压800千伏及以上工业X射线探伤机制造

  8.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9.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10.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11.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1mm、高程误差<0.5mm)、超宽频带地震计(φ<5cm、频带0.01-50Hz、等效地动速度噪声<10-9m/s)、地震数据集合处理系统、综合井下地震和前兆观测系统、精密可控震源系统、工程加速度测量系统、高精度GPS接收机(精度1mm+1ppm)、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精度<1微伽的绝对重力仪、卫星重力仪、采用相干或双偏振技术的多普勒天气雷达、能见度测量仪、气象传感器(温、压、湿、风、降水、云、能见度、辐射、冻土、雪深)、防雷击系统、多级飘尘采样计、3-D超声风速仪、高精度智能全站仪、三维激光扫描仪、钻探用高性能金刚石钻头、无合作目标激光测距仪、风廓线仪(附带RASS)、GPS电子探控仪系统、CO2/H2O通量观测系统、边界层多普勒激光雷达、颗粒物颗粒经谱仪器(3nm-20μm)、高性能数据采集器、水下滑翔器 

  12. 环保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空气质量检测、水质检测、烟气在线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应急处理所需仪器和成套系统发展新型微分光学多组分析系统,自校准、组合式、低漂移、联网遥测、遥控仪器及系统等

  13.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燃煤电厂湿式脱硫成套设备、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

  14.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1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垃圾填埋厂防渗土工膜、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

  16.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S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NOX及N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O3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烟气及粉尘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烟气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自动分析仪、COD自动在线监测仪、BOD自动在线监测仪、浊度在线监测仪、DO在线监测仪、TOC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辐射剂量检测仪、射线分析测试仪

  17.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18.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中深海水下摄像机和水下照相机、多波束探测仪、中浅地层剖面探测仪、走航式温盐深探测仪、磁通门罗盘、液压绞车、水下密封电子连接器、效率>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效率>85%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高压泵、反渗透海水淡化膜(脱盐率>99.7%)、日产2万吨以上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二十三)其他制造业

  1.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3.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 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4.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6.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工业废水处理回收利用产业化

  7. 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 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0.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4. 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一般商品的配送

  2. 现代物流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 化纤生产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0.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1.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2.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3. 研究开发中心

  14.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开采、选矿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2. 碳酸饮料生产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年产800万吨及以下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烧碱(氢氧化钠)、钾碱(氢氧化钾)生产

  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氟化铝、氢氟酸生产

  6. 顺丁橡胶、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甲烷氯化物(一氯甲烷除外)、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

  8. 硫酸法钛白粉、平炉法高锰酸钾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钡盐、锶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除外)、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6. 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短纤维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 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金属制品业

  1. 集装箱生产

  (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3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非公路自卸翻斗车、路面铣平返修机械设备、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五)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2. 税控收款机产品制造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商业管理等商业公司

  2. 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4. 商品拍卖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法律咨询

  2.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3.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大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教育

  1.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

  2.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5.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十五、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开发、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灸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中的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编制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

  8. 录像放映公司

  9. 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10.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1. 色情业

  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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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0-31
文号:商务部令[2007]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的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了使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品制售的假发票。这种假发票的出现,影响了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普通发票防伪品的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税务机关、防伪品生产厂家、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要高度重视普通发票防伪品的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控管,杜绝防伪品的流失,维持正常的税收秩序。为此,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防伪品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普通发票防伪品管理制度;要督促普通发票防伪品定点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制定并严格遵守防伪品生产、运输、仓储、印制、保管等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强生产车间、仓库、运输等环节的防盗安全措施,防止内外勾结,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严格防伪品生产计划和销售的管理

  防伪品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防伪品订货计划的确认和发货工作。要单独建立防伪品的订货、发放台账。订货要凭省税务机关出具的订货通知单加以确认,并按订货通知单中注明的数量、时间、供货单位及地点发货。发票承印厂家和原纸再加工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三、对防伪品生产厂家和发票承印厂家实施专项检查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防伪品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防伪品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防伪品的生产(包括残次品的处置)、订货、发货、加工、印制、仓储、运输、防火、防盗情况。

  (二)税务总局定点的防伪品生产厂家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南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门市复写纸厂、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天津戈德思创防伪技术有限公司由其所在地省(市)国家税务局实施检查。各省定点的防伪品再加工厂家由定点省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三)检查工作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汇报。检查情况于2008年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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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0-30
文号:国税函[2007]10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结合湖南、北京、上海、吉林等地的推行情况,现将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序列号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616号)的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采用序列号管理方式,序列号由信息产业部发放。

  根据序列号管理的相关要求,为了保证安全,税务总局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对税控收款机序列号进行了相应管理。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经税务总局发行系统初始化后方可正常使用,非法的税控机具序列号无法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使用。

  二、序列号信息的报送

  为保证各地顺利推行税控收款机,已完成招标的省、市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在本地区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提前申请获得合法的税控收款机序列号,并向税务总局正式报送有关序列号资料,便于税务总局开展序列号相关初始化工作。

  第一次报送序列号时,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应附上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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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0-24
文号:国税函[2007]1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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